到底要不要请律师

发布时间:2019-03-27 22:10:43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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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要不要请律师?

  ——王荣利

  (王荣利律师著作:《总裁的陷阱》、《律师写给总裁的忠告》《找个好律师》)

  

  现在,我国颁布的法律越来越多,无论个人、企业还是机关单位等等,做什么事都讲究要依法办事,人们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越来越多。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大家都知道法律的重要,也都希望能够得到必要的法律帮助,但在到底要不要聘请律师的问题上,却还存在着许多的疑问。

  在刑事辩护问题上,绝大多数人都基本上能够认识到律师的作用,也愿意聘请律师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务。当事人涉嫌犯罪之后,往往会被限制人身自由,犯罪嫌疑人与其家属无法得到有效的沟通和交流。在这种情况下,除司法机关办案人员之外,法律规定只有律师才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这是我国《宪法》规定的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这一点也已经深入民心。因此,在刑事案件中,聘请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进行辩护,这也已经成为绝大多数人的常识,不存在要不要请律师的问题,而是聘请哪个律师的问题。现实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在经济方面,是犯罪嫌疑人是否能够聘请得起律师的问题。有的犯罪嫌疑人家庭,尤其是农村家庭,收入非常有限,他们知道应该聘请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进行辩护,但确实又支付不出律师费来,所以有的犯罪嫌疑人只好选择放弃。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这一规定说明,被告人获得辩护,既是被告人的权利,也是人民法院的义务。为此,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了三种由人民法院指定律师辩护的情况:

  1、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2、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3、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在民事诉讼中,请律师代理诉讼基本上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但是由于涉及到律师费的问题,所以许多人不得不有其他的考虑。目前我国这种司法制度,往往法院的诉讼费是得到保障的,无论哪方得到胜诉,原告都得预交诉讼费。如果被告败诉,即使得不到执行,最后也是原告预交的诉讼费不退,改为被告欠原告的。而对于律师费,委托人无论胜诉败诉,都要委托人支付。这多少有点不大合理。这种规定实际上加大了胜诉一方的成本,而减轻了败诉一方的责任,不利于鼓励和提倡人们诚实信用,遵纪守法。

  律师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归纳起来可以说有两点:一是提供必要的法律专业服务,二是代为跑腿办事。一方面是智力活,一方面是体力活。

  那么民事诉讼到底是否要请律师代理呢?如果不考虑律师费的问题,那么当然有律师代理比较好。如果考虑到律师费的问题,那么有以下几种建议可供参考:

  1、如果当事人确实经济比较困难,律师费难以承受,而自己又有一些必要的诉讼常识,同时也有足够的时间奔波于法院之间的话,那么可以考虑不请律师,就当用自己的辛苦赚回原本可能支付的律师费。

  2、如果自己有点基本的法律常识,对自己的诉讼也有一些最基本的判断,但没有时间或者不愿意奔波于法院间,同时又对律师费比较计较的话,那么可以考虑聘请一些资历比较浅、收费比较低一些的律师,至少也要支付点车马费给律师,自己只在开庭或者调解等活动时参与,共同处理好诉讼。

  3、如果案件复杂、疑难并且涉及诉讼标的金额巨大,那就有必要请律师参与,有的情况下还可以考虑聘请多名律师共同研究和协商。这样的案件,律师的一点失误都有可能导致案件败诉,律师的一个观点或者一个主意也可能使案件转危为安。在这样的案件中,律师跑腿是次要的,重要的是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所以收取的律师费高点,也应该可以理解和接受。

  正常运作的企业,最好在企业运作正常的时候就聘请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让律师在预防纠纷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虽然要支付一些常年法律顾问的费用,但如果律师能够使得企业的生命周期更长一些,企业的法律纠纷更少一些,那么这都是非常值得的。不要在企业正常运作的时候忽视企业法律顾问的作用,更不要等到企业陷入诉讼、纠纷不断的时候才不得不聘请律师。这个时候由于企业可能已经陷入困境,就是请了律师打赢了官司也未必能够救活企业,而且在这个时候需要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等还将是一笔不菲的负担,可能会令企业感到雪上加霜。

  中国的企业家们还没有接受把律师费当做企业必要的成本和投资的观念,大多数都还只看做是费用支出,这是未必正确的。据一家境外大型律师事务所——路伟国际律师事务所发布的一份报告称,《财富》100强企业支出的总法律风险费用占企业总收入的1%,而中国100强企业在法律风险防范及相关行动上的平均花费仅占企业总收入的0.02%。这说明中国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对防范法律风险认识相对滞后,对法律风险预防投入的资源更少。与相似风险级别的国外竞争对手相比,中国企业实际上面临着遭受更大损失的风险。

  企业在法律问题上不出事就没事,但一出事就必定是大事。近年来频频发生的企业家身陷牢狱之灾的事实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所以企业家应当把聘请律师的费用当做购买法律保险一样来对待,不要等企业已经行将破产了,或者企业家已经被捕失去自由了,才想起律师。这个时候,就是花费再多的律师费,也不会达到预防发生法律纠纷、避免法律陷阱那样的效果了。

  实行依法治国,国家机关应聘请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协助国家机关及其领导正确地执行法律,依法办事。然而,由于“官本位”的思维定势和领导习惯等方面的原因,我国在律师担任国家党政机关常年法律顾问方面远没有像律师担任企业常年法律顾问那么普遍和普及。

  《中国共产党章程》序言中明确提到:“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但遗憾的是我国律师业恢复至今二十多年来,我们还没有听过到哪一级哪一个党委聘请过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对于律师来说,这不能不说是一件特别遗憾的事情。

  虽然有过不少的不同级别的人民政府聘请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但事实上政府并没有放下架子以平等民事主体的身份与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签订平等的聘用合同,大多情况下都是律师免费提供服务。这种免费服务,对于政府来说似乎是施舍给律师才接受的服务。而对于某些律师来说,则把这个当做免费的广告或者宣传。这使得政府法律顾问变了质,难以达到应有的效果。

  许多政府内部设置专门的法制机构,作为政府的法律顾问工作机构,有一些受过法律专业教育或取得司法考试资格的机关干部从事专职的法律事务工作。这种方式其实很难达政府法律顾问应有的效果。首先在身份上,这些人仍属于机关工作人员,是政府领导人的下级。作为下级工作人员,服从上级的意识很难克服,因此比较难以独立表达法律意见。其次从专业上来看,这些人员缺乏与其他各行各业打交道的经验,也缺乏律师所具备的服务意识,更缺乏其他更多更为复杂的法律体验,因此他们无论在服务意识上,还是在专业能力上,和一些优秀律师相比,都有一定的差距和欠缺。最后,这样的方式,还难免增加了政府机构,增加了公务员队伍,也增加了财政的负担。所以笔者认为,这种方式是不可取的,更不值得推广。各地政府应支付费用聘请本地最为优秀的律师担任政府常年法律顾问,独立地为政府和政府领导人提供法律服务,这种做法应该成为政府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的正常方式。这既是政府对律师工作的支持,同时也表明了政府对依法治国的真正重视。

  在我国,公民个人聘请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还远远没有普及开来。许多人原意与律师“交朋友”,遇到法律事务时免费咨询律师“朋友”。这种重人情而忽视律师职业特点的方式,对于律师来说是极不公平的。人情可以说是另一种债。许多人在不影响自己的职业或者收入来源的情况下可以大方地“送人情”,对其个人生活并无影响,而律师如果拿法律服务“送人情”,就是拿自己的饭碗“送人情”,这样的人情负担实在是太重了,律师也是送不起的。再者,俗话说“便宜没好货,好货不便宜”。对于当事人来说,如果是免费的咨询,律师在法律上是没有义务对其解答承担责任的,所以有时难免也就心不在焉,敷衍了事。这对当事人来说也未必完全是好事。

  所以我们应大力推广公民个人付费聘请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大家要把聘请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当做一种必要的个人或者家庭消费来看待,而不要仅仅把律师当做提供无偿服务的“朋友”来对待。

  许多人经常错误地认为,我不打官司,我没有必要聘请律师。或者认为我不犯罪,也没有必要聘请律师。这样的观点都是错误的。聘请律师的最为重要的一个目的,就是为了不打官司,不触犯刑法,懂得自己的权利,也明白自己的义务,然后知道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

  现在反腐败,许多机关提出家庭反腐、配偶反腐、孩子反腐、台历反腐、参观监狱反腐等等奇思妙想。让笔者来看,这些所有的方式恐怕都不及让领导干部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更为合适。

  据报道,广西壮族自治区原党委常委、政府常务副主席刘知炳,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其受贿金额中很大一部分就是以收“红包”的方式收取的。在他的意识里,收取“红包”不是受贿,所以才敢肆无忌惮的收取“红包”。原沈阳市市长慕绥新,因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慕绥新受贿和来源不明的财产也有相当大的部分是收受“红包”而来的。慕绥新案发后自己说:“从一开始,我就把别人送来的钱物当作是一种礼尚往来和人情交往,认为不是什么坏事。所以从来就没有任何警惕。随着送礼花样的翻新,我收受得也就自然了。逢年过节送点土特产,送点烟酒茶,认为很正常,可以理解,再以后从送东西到送金钱就没有不合适、不妥当的感觉了。我非常习惯地收敛钱财是从1998年开始的。当时我没有意识到这就是权钱交易,还以为是送钱者答谢我给他们做了‘好事’。对别人送来的钱财,我越收越多,越收越厉害。私心和贪欲达到一定程度的时候,就麻木不仁了。”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像刘知炳、慕绥新这样的高官,可能在其他方面的确有过人之处,但在法律方面,其无知的程度实在令人吃惊。假如他们都有律师作为常年法律顾问在身边给予一些适当的提醒,那么我想他们完全可能不至于腐败到如此严重的程度。据报道,深圳市检察机关在搜查原深圳市民政局局长黄亦辉家的时候,除搜查出高达几千万元的现金、存折之外,“搜查人员还意外发现几张剪报,均是关于胡长清、赵玉存等贪官受审的报道。”由此说明,许多高官,哪怕是贪官,也都需要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章程序言中也提到“实行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宪法和党章的这些内容,都明确了我国必须走“依法治国”的道路。要实行依法治国,作为领导干部首先要知法守法,依法办事。作为普通百姓,也要知法守法,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而要做到这些,对于哪些没有受到过专业法律教育并熟悉法律规定的人来说,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就都成为必要。

  对于所有与法律有关的人来说,到底要不要请律师,我觉得这不应该成为问题。至于是否能够请到合适的律师,那则是另外的问题了,后文专门再叙。

清代红顶商人胡雪岩说:做生意顶要紧的是眼光,看得到一省,就能做一省的生意;看得到天下,就能做天下的生意;看得到外国,就能做外国的生意。可见,一个人的心胸和眼光,决定了他志向的短浅或高远;一个人的希望和梦想,决定了他的人生暗淡或辉煌。

  人生能有几回搏,有生不搏待何时!所有的机遇和成功,都在充满阳光,充满希望的大道之上!我们走过了黑夜,就迎来了黎明;走过了荆棘,就迎来了花丛;走过了坎坷,就走出了泥泞;走过了失败,就走向了成功!

  一个人只要心存希望,坚强坚韧,坚持不懈,勇往直前地去追寻,去探索,去拼搏,他总有一天会成功。正如郑板桥所具有的人格和精神:咬定青山不放松,立根原在破岩中。千磨万击还坚劲,任尔东南西北风。

  梦想在,希望在,人就有奔头;愿奋斗,勇拼搏,事就能成功。前行途中,无论我们面对怎样的生活,无论我们遭遇怎样的挫折,只要坚定执着地走在充满希望的路上,就能将逆境变为顺境,将梦想变为现实。

实现人生的梦想,我们必须希望和拼搏同在,机遇和奋斗并存,要一如既往,永远走在充满希望的路上!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915c36755ff7ba0d4a7302768e9951e79a89693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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