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3-12 03:54:02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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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促进展业协会安康开展,保障行业协会依法开展活动,规行业协会的组织和行为,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展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开展的假设干意见?〔国办发〔20*〕36号〕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行业协会,是指经依法批准设立,由同行业、相关行业的经济活动主体为维护共同的合法利益而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效劳和自律管理的社会团体。
本县行政区域行业协会的设立、开展活动以及监视管理,适用本方法。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行业协会的宗旨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为会员提供效劳,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沟通行业与政府、社会的联系,维护公平竞争和行业整体利益,促进展业经济安康开展。
第四条县民政部门是本县行业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围依法对行业协会进展相关业务指导。
第五条行业协会开展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行业协会依照章程独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二章设立登记
第六条行业协会按照国家现行行业或者产品的分类标准设立,也可以按照经营方式、经营环节或者效劳功能设立。
行业协会的设立应当符合本县经济开展的需要,具有所在行政区域的行业代表性。在本县同一行政区域不得重复设立业务围一样或者相似的行业协会。
第七条设立行业协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有规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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