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
来源:人民网
〔一九六一年六月十五日〕
第一章农村人民公社在现阶段的性质、组织和规模
一、农村人民公社是政社合一的组织,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在农村中的基层单位,又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权在农村中的基层单位。
农村人民公社是适应消费开展的需要,在高级农业消费合作社的根底上结合组成的。它在一个很长的历史时期内,是社会主义的团队a经济组织,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不劳动者不得食的原那么。
二、农村人民公社一般地分为公社、消费大队和消费队三级。以消费大队的团队a所有制为根底的三级团队a所有制,是现阶段人民公社的根本制度。
公社在经济上,是各消费大队的结合组织。消费大队是根本核算单位。消费队是直接组织消费和组织团队a福利事业的单位。
三、人民公社的各级组织,都必须执行国家的政策和法令,在国家方案指导下,因地制宜地合理地组织消费。
中国共产党在人民公社各级组织中,必须起指导作用和核心作用。四、人民公社的组织原那么是民主集中制。
人民公社的各级权利机关,是公社社员代表大会,消费大队社员代表大会或者社员大会,消费队社员大会。
人民公社的管理机关是各级管理委员会。
人民公社的监察机关是各级监察委员会。规模较小的消费队,可以只设一个监察员。
人民公社各级社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各级管理委员会、监察委员会的成员,都必须经过社员充分的酝酿,采取不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
五、人民公社各级的规模,都应该利于消费,利于经营管理,利于团结,利于群众监视,不宜过大。特别是消费大队的规模不宜过大,防止在分配上把经济程度相差过大的消费队拉平,防止队和队之间的平均主义。
人民公社的规模,一般地应该相当于原来的乡或者大乡;消费大队的规模,一般地应该相当于原来的高级农业消费合作社。但是,也不要强求一律。公社、消费大队和消费队,都可以有大、中、小不同的规模,由社员根据详细情况,民主决定。
第二章人民公社的社员代表大会和社员大会
六、人民公社各级的重大事情,例如消费方案、分配方案、财务预算和决算、根本建立等,都应该由各级的社员代表大会或者社员大会决定,不能由管理委员会少数人决定。人民公社各级的管理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的成员,都由各级的社员代表大会或者社员大会选举,公社一级的任期两年,消费大队的和消费队的任期一年。各级的管理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的成员,都可以由原选举单位随时罢免。
人民公社各级社员代表大会或者社员大会,在选举管理机关和监察机关的成员的时候,应该注意使贫农和下中农占优势。
七、人民公社各级社员代表大会或者社员大会,都要定期开会。公社的社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开会两次。消费大队的社员代表大会或者社员大会,每年至少开会四次。消费队的社员大会,每月至少开会一次。
八、公社社员代表大会的代表,每两年改选一次。消费大队社员代表大会的代表,每年改选一次。
社员代表大会的代表,要有广泛的代表性。从事各种业务的人员,有经历的老农,青年和妇女,
少数民族的社员,侨眷和归侨,都要有适当数量的代表。
第三章公社管理委员会
九、公社管理委员会,在行政上,相当于原来的乡政府,受县人民委员会的指导。在管理消费建立、财政贸易、民政、文教卫生、治安、民兵和调解民事纠纷等项工作方面,行使乡政府的职权。这些工作,都要有人经常管理,防止无人负责的现象。
十、公社管理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充分调动社员群众的积极性,组织各方面的力量,开展农业、畜牧业和林业消费。在指导消费中,应该经过充分的调查研究,执行群众道路,对消费大队进展适宜情况的正确的指导,不可管得太多太死。
〔一〕根据国家方案和各消费大队的详细情况,兼顾国家和团队a的利益,向各消费大队提出关于消费方案的建议,并且可以对各消费大队拟定的方案,进展合理的调整。在调整的时候,只许采取协商的方法,不许采取强迫的方法。
〔二〕对于各消费大队的消费,进展检查,经过同社员和干部商量,及时地帮助消费大队解决消费中存在的问题,改良经营管理。不许乱开会议和各种会议,不许乱发乱要统计表报,不许瞎指挥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