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设立审批流程图企业提出申请 受 理
市行政服务中心商务局窗口受理,审查:1、设立合资、合作企业的申请报告(原件);2、合资、合作各方向发改委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及发改委对项目的核准文件(原件);3、由合资、合作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的合同、章程及附件(原件);4、合资、合作的外国投资者经所在地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主体资格证明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5、合资、合作的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6、中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7、董事会成员名单,合资、合作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董事委派书(原件)、董事身份证(复印件);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核定通知书(复印件);9、合资、合作各方签署的进口设备清单(包括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产地等);10、公司住所证明(复印件);11、审批机关需要的其它材料:如中方是以国有资产(非现金)投入应提供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件(原件)。
不符合或不属于 申请材料齐全,符 申请材料不齐全 许可范畴的,不 合法定形式,出具 或有错误的,发 予受理,退还申 《受理通知书》 放一次性《补正 请材料 告知》
决 定
书面、网上审查(5个工作日)
不同意,说明理 同意,权限范围 由 内的予以登记备
案,权限范围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