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2012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3-10 10:18:40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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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2012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川办发[2012]13

【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2.03.15

【实施日期】2012.03.1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2012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川办发[2012]13号)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四川省人民政府2012年立法计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结合省政府立法工作实际和当前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现就做好2012年立法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筹兼顾、突出重点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省工作大局,着力抓好促进经济发展、深化改革开放、创新社会管理、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等方面急需制定或者修订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项目。通过加强地方立法,推进新型工业化和新型城镇化,为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二、落实责任、加强配合

负责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起草工作责任制。起草工作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起草部门要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和沟通、书面征求意见,相关部门要及时回复意见;向省政府上报草案时,要一并说明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情况和存在的不同意见。在重大问题上意见分歧较大的,省法制办要及时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经反复协调仍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省法制办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报省政府决定。

三、坚持制度、确保质量

坚持依法立法,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坚持科学立法,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广泛调查研究,正确认识和把握经济社会发展规律,解决实际问题。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进一步发挥专家学者的作用。积极开展政府立法成本效益分析和立法后评估工作。坚持民主立法,完善公众参与机制,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省政府规章草案都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拟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权力的,要严格按照法定要求办理。

四、严肃计划、务求完成

对《四川省人民政府2012年立法计划》要求年内完成的制定类立法项目,各起草部门要及时完成起草任务,按时向省政府报送草案代拟稿;不能按时报送的,要向省政府提交书面报告并说明情况。省法制办要做好审查工作,适时向省政府常务会议提交草案送审稿。对《四川省人民政府2012年立法计划》中确定的调研论证项目,各相关部门也要抓紧工作,形成阶段性成果。省法制办要及时跟踪了解起草部门落实立法计划的情况,加强督促指导。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附件:

四川省人民政府2012年立法计划

一、地方性法规制定项目及负责起草部门(10件)

(一)地方性法规制定项目

1.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  财政厅

2.四川省政务服务管理条例  省政务服务中心

3.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环境保护厅

4.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 林业厅

5.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 (修订) 水利厅

6.四川省公共图书馆条例  文化厅

7.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8c849911ed3a87c24028915f804d2b160a4e864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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