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制基金-出资人协议

发布时间:2019-10-29 13:16:12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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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

出资人协议

二零一一年八月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20118月【】日签署于北京。

出资人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出资人二: 国投高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国投高科

住所: 北京西城区阜成门北大街6—6号(国际投资大厦)

法定代表人: 刘学义

国投高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是受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管理中央财政产业研究与开发资金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的受托机构,以投资额为限对创业投资基金行使出资人的权利。

出资人三:

住所:

法定代表人:

……

鉴于:

出资人一、出资人二、出资人三……(以下简称各方出资人)拟共同出资设立 】有限公司(以工商部门最终核准的名称为准,以下简称公司基金),涉及节能环保、信息、生物与新医药、新能源、新材料、航空航天、海洋、先进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高技术服务业(包括信息技术、生物技术、研发设计、检验检测、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等)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领域的高科技成长企业,以及具有良好商业模式、有持续稳定盈利能力、财务稳健及优秀管理层团队的企业。

各方出资人在平等自愿、友好协商的基础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本出资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章

第一条 各方经充分协商,同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共同出资在【 】注册成立公司。

第二条 公司名称:【 】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

第四条 公司经营期限为7年。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在上述期限届满之日前提前不少于6个月,经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决议同意,可以延长上述期限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每次延长1年,但累计经营期限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应超过10年。

第五条 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各方出资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和经营宗旨

第六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以自有资金进行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

第七条 公司经营方式:采取委托专业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即【 】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进行项目投资管理。

第八条 公司宗旨:秉承安全、稳健、诚信、增值的投资理念,在严格的风险控制的基础上,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全面系统的增值服务。在股东各方的鼎力支持下,通过多渠道融资,将人才、资本和先进的管理经验有机整合,为被投资企业创造价值,与股东共同积累,大力推进被投资企业的发展,为股东带来最大的投资回报。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出资

第九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元人民币,各方出资人的出资方式均为货币,币种为人民币。

第一十条 各方出资人认缴出资额及持股比例为:

股东名称

出资额(人民币)

占注册资本比例

合计

100%

各股东应在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完成出资,且首期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40%

第一十一条 在本公司存续期间,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单个股东的出资额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该等股东均已从基金管理人处获得相关风险提示,并对此等提示已充分知悉和了解。且单个股东及其关联方对本公司的认缴出资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50%

第一十二条 在本公司存续期间,除与国投高科同比例出资的xxx公司(地方政府引导基金)外,xx省(市)内的其他财政和准财政性质资金以及地方政府可以施加控制性影响的企业对本公司的认缴出资额合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注册资本的50%。前述控制性影响指在任一企业或其他实体的注册资本或有投票权的股份中拥有百分之五十或以上的所有权,或在任一企业或其他实体有权任命或选举大多数董事,或有权支配一个企业或其他实体的管理。

第一十三条 各方出资人同意:除国投高科外,本公司出资各方应按照以下规定分期缴付其认缴的出资并在未能如期出资的情况下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任何一方出资人如未能遵照本协议的规定如期缴纳出资额的,迟延一方应就应付未付金额自应付之日始至实际支付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国投高科在公司其他股东按期应缴付出资全部足额到位并收到基金管理人关于该出资缴付到账的《确认函》后【】日内缴付其分期认缴出资额。

第一十四条 各方出资人同意,在各方出资人缴纳出资后15日内,聘请一家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出资进行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

第一十五条 各方出资人同意,若任何一方不按照本协议约定缴纳其所认缴的出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出资人承担违约责任。各方股东确认因财政拨款迟延导致的国投高科出资迟延将不构成其违约,国投高科无需就此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第一十六条 各方出资人同意,公司委托基金管理人进行项目投资管理的职权、方式、费用、报酬等事宜将在公司章程和公司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委托管理协议》中约定。

第四章 公司设立

第一十七条 各方出资人共同委托基金管理人作为代理人负责办理公司设立的相关事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聘请有关中介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2、制作与公司设立相关的法律文件;

3、就公司设立事宜协调各方出资人;

4、依法向工商、税务部门申请设立公司;

5、办理与公司设立相关的其他事宜。

第一十八条 公司设立的筹建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垫付,公司依法成立后,该费用由公司承担,费用金额以相关凭证为准。但各方出资人为设立公司而各自支出的差旅费用、各自雇员的工资以及各方聘请的顾问或者其他专业人士的开支由各方各自承担。如果公司不能成立的,筹建费用由国投高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外的其他各方出资人按认缴出资比例分摊,各方确认在公司不能设立的情况下,国投高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无需承担任何筹建费用。

第一十九条 各方出资人书面同意,基金管理人在授权范围内关于公司设立事项的行为对全体出资人均有效。经各方授权基金管理人决定的应由公司在成立后承担的责任和事项,在公司成立后公司书面确认并认可。

第二十条 各方出资人应促使公司注册登记后向各方出资人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包括以下各项并加盖公司公章:

1、 公司名称及住所;

2、 公司成立日期;

3、 公司注册资本;

4、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5、 《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签发日期;

6、 公司董事长的签字。

公司在出具《出资证明书》的同时,应当备置股东名册。该股东名册应当记载股东名称、出资款、《出资证明书》编号等《公司法》所规定之信息。

第二十一条 各方出资人一致同意,本公司成立一年内,如因经营所需,且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以非受让现有股东股权的方式引入新股东,但新股东不得低于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本公司股东资格所设定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 在如下情况发生时,国投高科有权依照国有产权管理的相关规定要求某一股东全部受让或者其他股东按其各自持股比例受让国投高科持有的本公司股权或者将股权转让给公司股东以外的人,届时,其他股东应一致同意国投高科的该等股权转让。这些情况包括:(1)本公司方案确认后超过一年,本公司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2)中央财政出资资金拨付本公司账户一年以上,本公司未开展投资业务的;(3)本公司投资领域和阶段不符合政策目标的;(4)本公司未按照本章程约定投资的;(5)基金管理人本身或其管理团队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第二十三条 各方出资人一致同意,国投高科与xxx公司(地方政府引导基金)实行同进同出的原则,即:国投高科与xxx公司(地方政府引导基金)共同投资本公司,当xxx公司(地方政府引导基金)退出对本公司投资时(不论通过股权转让或其他方式),国投高科亦将采取股权转让或其他方式退出对本公司的投资。国投高科不对因xxx公司(地方政府引导基金)退出而导致其退出对本公司投资的行为承担任何责任。其他股东应签署一切必要的文件或履行所有必要的程序以确保国投高科上述退出投资的权利。

第五章 公司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在本公司存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满足如下资格条件(1)在中国大陆注册,且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有一定的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健全的创业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和投资决策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2)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创业投资或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至少有对3个以上创业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3)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及其成员无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公司成立后与基金管理人签署《委托管理协议》,委托基金管理人对公司日常经营运作进行管理。同时公司通过《委托管理协议》委托基金管理人全权对公司的投资进行管理,基金管理人行使对投资的经营管理权,执行经营事务,作为公司股权投资之对外代表。基金管理人将在其内部专门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的投资事项进行决策管理。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名委员组成。其成员由公司董事会推荐,基金管理人决定。国投高科在投资决策委员会中不占有席位,但有权根据公司章程和相关协议对投资决策委员会通过的任何议案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就公司相关投资事项作出的任何决议进行合规性审查,并有权在其认为相关投资或退出议案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否决该等议案,被国投高科否决的该等投资或退出议案乙方不得施行。国投高科在收到投资议案后七(7天内未提出书面异议,则视为同意。

第二十五条 基金管理人对公司的投资管理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委托管理协议》等规定的投资领域、投资对象、投资阶段、投资进度、投资限制、投资和业务禁止等

第二十六条 公司将聘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基金托管人并与其签署《资金保管协议》。基金托管人将按照《资金保管协议》的约定,以收支两条线为原则受托保管公司财产,为公司投资运作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同时按约定的流程和规范对公司的投资运作行为进行合规性审查等。

第二十七条 公司成立后,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公司股东会会议对于审议的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以及聘请及解聘基金管理人事项的议案,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通过,涉及其他事项的议案须经代表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

第二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董事人选由各股东推荐确定。其中,国投高科推荐1名董事。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系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对所议事项做出的决定应由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但对于涉及公司与公司股东之间关联交易的事项,须除与公司开展关联交易的股东所委派的董事以外的其他董事一致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仅设1名监事,由股东共同提名一名监事候选人,经过股东会选举后产生。

第六章 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条 各方出资人分别享有如下权利:

1、 有权按照一定程序更换基金管理人;

2、 出资取得公司的股权;

3、 共同决定公司筹建期间的筹建事项;

4、 当因其他出资人违反本协议而造成损失时,有权获得补偿或赔偿;

5、 在公司依法设立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享有公司股东应当享有的权利;

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关于股权转让规定的前提下,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所持的股权;

7、 如公司不能成立,对其出资,在扣除其应承担的公司筹建费用份额后有权请求返还,但各方确认在公司不能设立的情况下,国投高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无需承担任何筹建费用;

8、 有权自行或委托代理人查阅会议记录,审计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经营资料;

9、 有权了解和监督公司的经营状况并提出意见。

第三十一条 各方出资人应承担如下义务:

1、 按本协议规定的出资方式、出资数额、出资时间等进行出资。缴纳出资后,不得抽回其对公司的出资。

2、 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及时提供为办理申请设立公司所需要的、应由其出具或提供的全部文件、证明、授权函件,并签署必要的协议、公司章程及有关文件,为公司设立提供各种服务和便利条件;

3、 当公司不能成立时,按所认缴的出资比例承担筹建费用,但国投高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无需承担任何筹建费用;

4、 当不能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其出资义务时,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出资人承担违约责任,但因财政拨款迟延导致的国投高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出资迟延将不构成其违约,国投高科技投资有 限公司无需就此向他方承担违约责任;

5、 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对由于其过失致使公司或其他出资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对公司或其他出资人承担赔偿责任;

6、 在公司依法设立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承担股东应当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7、 在公司依法设立后,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第三十二条 各方分别作出如下声明和保证:

1、 该方出资设立公司不违反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公司章程,其签署本协议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同意、批复,包括但不限于依据其公司章程所需的批准或授权及有权管理部门的批准;

2、 该方具有权利、权力及能力订立及履行本协议。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对该方构成合法、有效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

3、 该方签署本协议并向公司投资并不与其已签署的其他协议相冲突;

4、 不存在正在法院、仲裁机构或行政机关针对该方进行的任何可能会对其履行本协议义务的能力造成实质性影响的诉讼、仲裁程序或行政措施,而且,就该方所知,也不存在将要或可能发生的任何此类诉讼、仲裁程序或行政措施。

第三十三条 通知

1、 依照本协议要求任何一方发出的通知或其他联系(通知),均应以书面方式作出并以中文书写。

2、 通知可以专人递交,或以公认的快递服务,或图文传真发送到另一方。通知视为有效送达的日期应按下述方法确定:专人递交的通知,在递交之日视为送达;以快递服务发出的通知,在寄出日(以邮戳为凭)后第三(3)日视为送达;以图文传真发送的通知,在发件人传真机显示已经成功传送之当日视为已送达。

3、 本协议各方的通知地址如下:

出资人一

人: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真:

出资人二:国投高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人: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北大街6-6号(国际投资大厦)

邮政编码:100034

联系电话:010-********

真:

出资人三

人: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真:

……

第七章 本协议的修改、变更与解除

第三十四条 本协议的修改、变更与解除,须经各方出资人协商确定。

第三十五条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经各方出资人协商,可以终止本协议。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各方出资人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自觉履行本协议,如因一方不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致使公司无法设立或无法达到本协议规定的经营目的,其他出资人有权向违约方索赔。

第三十七条 任何一方出资人如未能遵照本协议的规定如期缴纳出资额的,迟延一方应就应付未付金额自应付之日始至实际支付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但国投高科如因财政拨款延迟导致迟延缴付出资的将不构成违约,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各方出资人一致确认,违约方应按其认缴出资比例承担违约期间应当支付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第三十九条 因出资人的违约行为致使公司迟延设立或不能设立的,则由该出资人对公司或者其他出资人的损失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出现多方出资人违约的,则根据各出资人实际过错情况,按过错大小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章 不可抗力

第四十条 出资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直接影响其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本协议时,应立即将事故情况通报其他出资人,并应在15日内,提出不可抗力详情及不能完全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协议的理由及有效证明文件。其他出资人有权根据该不可抗力对履行协议影响的程度,决定本协议是否履行,并决定是否免除或部分免除该项不可抗力事件所涉及一方出资人履行本协议的责任。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十章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第四十一条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定并依据该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解释。

第四十二条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出资人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各方出资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至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的仲裁规则仲裁。

第一十一章 协议生效及其它

第四十三条 如无特殊说明,本协议中的以上应包含本数,超过应不包含本数。

第四十四条 未经本协议其他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者披露与本协议有关的资料和信息,但法律或者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证券监管机构另有要求的除外。

第四十五条 未经本协议各方的一致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转让、托管其依本协议所享有的权利及应承担的义务。各方的继承者、经批准的受让人均受本协议的约束。

第四十六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各方出资人另行以补充协议等方式协商确定。

第四十七条 各方出资人同意,公司的组织机构由各方共同另行制定的《【 】公司章程》(本协议中称公司章程)规定。本协议与公司章程不一致之处,以公司章程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协议一式【 】份,公司及各方出资人各执一份,其余四份供上报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审批单位审批或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时使用,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九条 本协议自各方出资人签字并盖章且经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通过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 】有限公司之出资人协议签字页)

出资人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本页为【 】有限公司之出资人协议签字页)

出资人二:国投高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本页为【 】有限公司之出资人协议签字页)

出资人三: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8bf0d7d2dc36a32d7375a417866fb84ae55cc3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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