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9-02 13:44:15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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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九龙坡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的全过程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决策、建设和监管制度,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424号)和《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政府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的活动。

第三条  政府性资金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投资资金;

(二)专项建设资金;

(三)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

(四)国家主权外债资金;

(五)区、镇人民政府以各种方式筹集的债务资金;

(六)转让土地使用权等国有资源(资产)取得的资金;

(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四条  政府投资分为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和投资补助、贷款贴息、转贷等方式,本办法只适用于全额由政府性资金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部分由政府性资金进行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采用投资补助、贷款贴息以及转贷方式投资的项目,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五条  各镇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抢险救灾工程的管理办法由区政府另行制定。

第七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为全区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落实投资的相关办法和管理规定,综合平衡政府投资,调控全社会投资总规模,统一编制政府投资项目规划、计划编制和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性工作。

区监察、财政、建设、审计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区各行政机关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活动中,应当保障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政府投资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有利于政府职能履行,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和经济结构调整升级,有利于城乡统筹与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政府投资资金只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

第九条  项目业主单位是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及有关规定,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工作。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项目储备库由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设立。区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全区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目标要求,在收集各相关部门项目投资计划的基础上编制全区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计划。每年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原则上从全区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筛选。

 

 

第十二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编制全区项目建设年度计划。项目建设年度计划应当立足当前,兼顾长远;平衡维护、偿债和建设的关系;集中资金保证重点建设,优先安排扫尾竣工项目,确保续建项目合理支出。

项目建设年度计划分政府主导、社会主导和政府与社会合作(PPP)三大类。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年度计划报区委常委会、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府常务会审查批准后执行。区发展改革部门可根据全区项目运行情况,在年中适时对全区项目建设计划进行调整,调整方案报区委常委会、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府常务会批准。涉及年度政府投资总规模的确定和调整,应当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十四条  经批准的全区年度建设项目计划是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的依据,也是区财政部门安排建设项目资金预算的依据。

未纳入年度计划、特别重要的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报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区发展改革部门应会同区财政部门和区行业主管部门进行专题会商,并对项目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对投资量进行认真匡算后,报区委、区政府决策。

第十五条  项目业主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二)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初步估算和资金筹措设想;

(三)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初步分析;

(四)按照规定应当组建项目法人的,应当包括项目法人组建的建议;

(五)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向区发展改革部门申请项目建议书审批时,应当提交项目申请报告、项目建议书、国家、市和我区规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区发展改革部门按有关规定征求区行业主管部门的专项审查意见后对符合立项条件的项目审批项目建议书。按照国家和市政府规定的审批权限,需由国家或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项目由区发展改革部门转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区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时应对项目招投标方式进行核准,无法在项目建议书审批时进行核准的应在项目下达投资概算前进行核准。

项目资金来源中,政府投资(含区财政资金、区属国有企业平台资金、镇财政资金)在200万元以上(不含),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在项目建设书获得批复后,将项目建设内容、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及拨付渠道、业主单位、招标方式、建设时序等事项报请区政府常务会审定。其中1000万元以上(不含)的,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报区委常委会议审定。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的技术、工程、资金来源、经济社会效益和环境影响等方面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大纲》要求。

拟采取政府和社会合作(PPP)模式建设的项目,项目在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对融资方案进行专章编写,融资方案经审定后,可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一同审批。

第十八条  项目业主单位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时,应当向区发展改革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申请书;

(二)按照规定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四)土地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实行招拍挂方式出让的,出具土地出让合同);

(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

(六)按照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区发展改革部门按有关规定征求区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后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和市政府规定的审批权限,需由国家或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区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后转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可合并审批,但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公益性项目和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基础设施及其它项目除外。

土地平整类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以合并审批。

第二十条  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公益性项目和3000万元以上的基础设施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区发展改革部门组织进行咨询评估。未经咨询评估的,不得批准或转报。

需上报国家发展改革部门争取上级资金补助的项目或涉及环境容量、公共安全的项目必须进行评估。

第二十一条  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模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分别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其中,节能评估报告书由市级有关部门审批;节能评估报告表由项目审批单位组织中介机构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意见进行审批;节能登记表原则上不进行评审,直接登记备案。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后,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委托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需要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在未获得可研批复前,行业主管部门不得对其进行初设审查。

第二十三条  初步设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编制,并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能够满足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

(二)能作为确定项目投资概算的依据;

(三)能够满足主要设备、仪器、材料招标、加工、订货的基本需要;

(四)能够指导进行施工准备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项目初步设计由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按权限审批。项目总投资概算由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第二十五条  项目业主单位申请投资概算审批时,应当向区发展改革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投资概算审批申请书;

(二)投资概算审查报告;

(三)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初步设计批复;

(四)按照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区发展改革部门对经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进行评估审查,并下达项目投资概算。

第二十六条  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业主单位应重新履行项目审查程序。

(一)概算投资规模超过可研批复10%以上的;

(二)初步设计规模超过可行性研究批复的建筑面积5%以上的;

(三)初步设计建设内容与可行性研究批复的建设内容不一致,且增加的建设内容规模超过200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投资估算、金额和规模调整应当予以报告的。

第二十七条  项目业主应当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进行施工图设计,并报区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第二十八条  区财政评审部门按照项目施工图,对立项总投资2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实施预算评审,评审结果作为招标最高限价和投资控制限额的依据。

经区财政预算评审后工程费超过概算批复工程费的项目应按程序重新报批。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必须按照《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建设。由于技术或不可抗力原因确需变更设计,且项目投资未超过投资概算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房屋建筑工程单项变更50万元以内、市政道路等工程单项变更100万元以内且单项变更未超过合同总价10%的,应当经业主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等共同确认后报区发展改革部门进行备案。

(二)房屋建筑工程单项变更50万元及以上、市政道路等工程单项变更100万元及以上,或单项变更超过合同总价10%的,在变更实施之前,由业主或代理业主单位将变更方案送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并报区财政评审部门进行预算变更评审。分管项目业主单位的副区长根据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核意见和区财政评审部门预算变更评审结果对项目变更进行审批。

以上变化如需动用工程预备费的,由区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审查情况进行批准。如不立即施工变更内容会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经监理单位同意即可施工,但项目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将情况立即报告区发展改革部门、区行业主管部门和区财政部门。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因超出原设计范围的重大变更、重大自然灾害、国家重大政策调整等政策性调整引起项目总投资增加,超过项目投资概算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超过项目概算10%以下且增加金额在200万元以下的,由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区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分管区发展改革工作的副区长审批。

(二)超过项目概算10%或者增加金额超过200万元的,经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报区政府常务会批准。

经区政府分管领导或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项目业主单位可向区发展改革部门报请调整投资概算。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或相关手续后开工建设。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依法实行工程监理制。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并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完工验收投入试运行或者试使用后3个月内,向区审计部门提请竣工决算审计,并提交竣工决算审计所需的资料。区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概(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结)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涉及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消防、人民防空、安全生产、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的,应当由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验收。综合竣工验收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向区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八条  大中型政府投资项目交付试用期满后,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区财政部门有选择地进行项目后评价,后评价包括前期工作、实施情况、工程质量、投资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等内容,后评价结论应当报告区政府。

第三章  项目代建

 

 

第三十九条  对总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上,以及500万元以下特别重要的项目,实行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制。涉及国家安全、保安、应急抢险等特殊项目除外。

 

 

第四十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对实施代理建设制度的项目,应当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时予以明确。

第四十一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牵头负责代理制实施的监督管理,区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区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建设管理,其他区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参与有关工作。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实行全过程投资控制。项目业主单位应当配合,并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及时向区发展改革部门和区有关部门报送。

 

 

第四十三条  对于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对建设内容和标准、工程进度、投资概算控制及投资效益,以及项目业主、参建单位和中介机构的有关行为进行稽察。

第四十四条  区财政部门、区国资管理机构要会同区行业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加强对政府信用融资或政府授权融资以及土地储备融资的监管,督促有关单位按规定使用资金。

第四十五条  区质量、安全和行业主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区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和预算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时,可以对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区审计机关要积极探索建立PPP项目审计模式,加强对PPP项目的审计监督。

未经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或未经区财政评审部门进行预算评审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机关不纳入审计范围,等完善相关手续后,再进行审计。

第四十七条  区统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报送统计资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区监察机关对各相关部门在政府投资管理活动中的履职情况进行监察。

第五章  责任

 

 

第四十九条  业主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发展改革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可以责令项目业主限期纠正;区考核部门可对项目业主和代理业主单位年终综合目标考核进行扣分;区有关行政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项目有关批文的;

(二)未履行有关建设手续擅自开工的;

(三)未经批准或履行项目变更手续,擅自提高、变更建设内容或标准,导致投资浪费,实际投资超出批准概算的;

(四)未依法组织招标的或擅自改变已批准的项目招标范围的;

(五)签订的合同与招标文件严重背离的;

(六)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七)工程现场管理混乱,不作为或乱作为,签证不实导致工程造价虚增的;

(八)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九)已经批准的项目,未及时实施完成且无正当理由的;

(十)未按规定办理所有权登记的;

(十一)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条  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规定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文件的;

(二)违反规定安排政府投资资金;

(三)违反规定批准规划选址和建设用土手续的;

(四)违反规定核准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的;

(五)对招投标活动监管不力,导致招投标、采购结果显失公正、公平的;

(六)违反规定办理有关审批(备案)手续、许可证照,或者故意刁难、拖延办理,影响项目正常建设的;

(七)违反规定批准或要求项目开工建设的;

(八)擅自调整经批准的政府投资计划的;

(九)违规拨付建设资金的;

(十)对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不予通过验收,或者对不具备验收条件的项目,予以通过验收的;

(十一)干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

(十二)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  咨询评估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服务考评视为不合格。区发展改革部门将考评结果纳入企业信用体系进行管理,并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一)在咨询评估活动中弄虚作假;

(二)评估意见严重偏差;

(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二条  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造价咨询单位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造价咨询的,由资格认定单位(向上级主管部门报请)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取消其相关资质;造成投资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  出现强令或者授意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管理程序,或者违法干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情况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890f2ef7ec630b1c59eef8c75fbfc77da36997e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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