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伤害的预防和处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5-21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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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伤害的预防和处理制度
幼儿园安全工作是幼儿园工作的重中之重
一、幼儿园安全工作的特殊性
1、认识能力尚在启蒙阶段,对自我和社会的认识水平难以进行自我保护。 2、身体发育不健全,避免和承受伤害的能力差。 3、规则意识尚未建立。 4、对孩子管理、照顾的不科学。 二、幼儿园安全责任范围
1、幼儿园对幼儿人身安全保护责任的时间范围

从孩子入园到离园的时间段内 幼儿园组织的园外活动时间内 如果有园车,从早上上车,到下午送孩子下车 2、幼儿园安全保护责任的空间范围 幼儿园负有管理责任的园舍、场地,及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包括直接使用的,间接使用的所有房屋、场地、设施设备、用品、用具) 3、关于意外伤害
“意外”不等于“没想到”
法律上的“意外”:是指不可抗力,难以预料、预防、难以控制的原因造成的,并非是指“没想到”,幼儿园有责任尽到“注意义务”,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就是失职,就是过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幼儿园的安全工作主要是尽到“注意”义务,做好幼儿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

三、幼儿园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 (一)设施安全
设施不安全是幼儿园伤害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1、幼儿园要符合选址标准。
2、设施、用品、用具符合规定的质量、安全标准。购买物品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保存购货凭证。 3、幼儿园要设置安全通道。 4、设备、器械安装规范、牢固。
5、按规定对设施、用品、用具进行维修、更新。 6、设备设施、用品、用具符合幼儿用品的规格和标准。
设施安全包括直接使用的设施、用品、用具;也包括库房、消防、治安、电器等基础设施设备。 (二)教育经常
幼儿园的安全教育重点是全体员工。 1、幼儿园安全是新员工的第一课。 2、安全教育经常化。
对员工进行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保护幼儿人身安全的教育;及时报告安全隐患,制止幼儿危险行为。 3、大型活动对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安全教育。 4、应对突发事件的教育。
5、根据幼儿的年龄和认知能力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培养规则意识。 (三)管理到位
做到尽职尽责是预防伤害事故的根本。
幼儿园大多数伤害事故都是失职造成的,不能归责为孩子违反制度。
所有安全预防措施都必须以教师和员工尽职尽责,加强管理为前提。每个环节、每位工作人员都必须尽职尽责,制度、措施才能起作用。 (四)救治及时 发生伤害事故,首先是救治孩子。 对幼儿发生病痛或伤害不要不懂装懂。

(五) 预案常备 幼儿园要有应对突发事件的紧急预案。
根据幼儿的年龄特征适当进行应对突发事件的演习。 四、幼儿园安全工作中需特别注意的几项工作 1、门卫制度及家长接送
2、幼儿活动、休息场所必须有人值守 3、不得对幼儿进体罚或变相体罚 4、不得让幼儿独处 5、严格管理幼儿餐饮
6、大型活动要有严密的安全工作部署 7、不得安排幼儿参加不适宜的活动 8、寄宿制幼儿的管理 9、及时向家长报告幼儿的安全信息(身体、精神状况) 10、重视家长反映的幼儿安全信息(身体、 精神、接送时间) 11、幼儿园园车 五、幼儿园对幼儿的安全教育、管理必须与幼儿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相适应
(一)保护、管理措施必须与孩子的年龄和认知、能力相适应。不能把安全建立在幼儿自我保护的基础上。 (二)对幼儿的安全教育必须让幼儿听懂,对幼儿的要求必须是幼儿可以做到的。 六、 在园幼儿的监护权问题 1、幼儿园不是幼儿的法定监护人
在幼儿园未接受法定监护人委托的情况下,幼儿园对在园幼儿的人身安全履行教育、管理职责。 2、幼儿父母应履行监护责任
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
不要让幼儿把有安全隐患的物品、玩具带到幼儿园。 法定监护人应与幼儿园共同做好幼儿的人身安全保护工作。

七、幼儿园伤害事故的处理 (一)相关法律概念

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承担的资格。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满18周岁。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16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生活来源,则视为完全民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下儿童。
简单地讲:10岁以下儿童不能独立行使法律规定的各项民事权利(人身权、财产权),也不能独立承担相应幼儿园孩子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未成年人中受保护力度最大的群体。因此幼儿园对幼儿承担的保护责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
行为能力)
的法律义务。
任也是最大的,做好安全保护,预防人身伤害的工作也是最重的。 (二)幼儿园伤害事故归责原则:过错责任 过失:疏忽或者过于自信。 故意:明知结果会发生,希望或放任发生。
幼儿园的伤害事故绝大部分属于过失造成的。 过失即是失职,失职即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孩子的法律行为能力不同,教育机构对发生的人身伤害承担的责任也不同。 (二)伤害事故处理的法律依据
1、现行规定:(适用到2010630日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160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1988年)

(适用一般过错原则)
2、新的法律依据 20107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按照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过错责任一般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但按照《民事侵权责任法》规定,教育机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伤害事故适用: 过错推定原则。
即:只要10岁以下的孩子在幼儿园或者学校受到人身伤害,即认为幼儿园、学校有过错,就应承担法律责任,除非幼儿园能证明自己已尽职尽责,教育、管理上没有过错,才能免责。
也就是适用“被告”举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人身伤害,先认为教育机构有错, 如果幼儿园不能证明自身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现行的<《民法通则》贯彻实施规定>160条规定的一般的“过错责任”在《民事侵权责任法》中只适用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即10岁以上,18岁以下) 《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新的法律规定意味着加大了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保护力度,加重了幼儿园、学校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安全保护责任。
八、第三方责任
第三方责任:幼儿在园负有安全保护责任的期间,因第三方的过错造成幼儿人身伤害的。 《侵权责任法》规定: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一)首先由直接侵权方(即第三方)承担责任
如果为幼儿园提供服务,或其他园外人员造成幼儿人身伤害,首先由提供服务方或其他园外人员承担侵权责任。 (二)幼儿园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补充责任
但如果幼儿园有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过错需承担补充责任。(承担自身过错的那部分)

九、伤害事故的处理途径 (一)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妥善及时” 原则 (二)处理途径
民事纠纷:民不举,官不究。 解决途径:协商(私了);调解;诉讼 (三)伤害事故的责任承担主体 1、首先由幼儿园承担责任。 2、然后根据教师错误的具体情况再对教师做相应处理。 幼儿园教师无资格证,如果发生伤害事故会导致幼儿园侵权责任加重。
(四)保存证据:幼儿园应当注意保存发生伤害事故事实的证据:摄像、录像、照片、病情诊断书、导致伤害的物证、及相关证人的证言。

孩子主要活动场所和大门口最好安装监视器。以便发生事故时提供相应证据。
如果政府给幼儿园上了“幼儿园责任险”,应该由幼儿园承担赔偿责任时,由保险公司赔偿。 如果家长给幼儿上的意外伤害险,保险公司的赔偿不能代替幼儿园的赔偿。幼儿园仍需依法赔偿。
十、人身伤害保险
幼儿园安全大于天,必须高度重视,认认真真,谨小慎微做好安全工作,避免发生伤害事故,保障幼儿人身安全,使幼儿健康快乐成长。
坪山新区田田幼儿园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87daf115b107e87101f69e3143323968001cf41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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