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市加油站(点)违法违规用地的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漳政办[2008]106号
【发布部门】漳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6.16
【实施日期】2008.06.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市加油站(点)违法违规用地的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的通知
(漳政办〔2008〕10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加油站(点)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根据市政府2007年第十四次和2008年第七次常务会议纪要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市加油站(点)违法违规用地的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六月十六日
关于漳州市加油站(点)
违法违规用地的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
根据市加油站(点)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对各县(市、区)上报的加油站(点)用地情况进行调查汇总,目前全市加油站(点)违法违规用地共61宗,总面积45382平方米,其中:未经批准使用土地共19宗,面积34420平方米;擅自将其他用途的土地改变为加油站用地共42宗,面积10962平方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现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未经批准使用土地
对未经批准使用土地的加油站(点),经调查核实后依法对其做出行政处罚(处30元/㎡以下的罚款),若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经贸委、规划部门对加油站用地的相关要求,由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组织材料补报批建设用地手续,具体用地分三种情况进行处理:
1、经由经贸委等有关部门审批改、扩、迁建的及在2003年2月21日之前新建加油站项目,可按协议出让补办手续。
2、在2003年2月21日之后新建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847223d432687e21af45b307e87101f69e31fb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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