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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财字〔20173

关于印发《武汉理工大学纵向科研经费管理
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武汉理工大学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经2016年第23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执行。

附件:武汉理工大学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武汉理工大学2017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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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武汉理工大学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经2016年第23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纵向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科研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纵向科研经费是指经费来源性质属于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的科研项目经费。
第三条凡以武汉理工大学名义取得的各类纵向科研经费,应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学校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实行科研经费管理校长负责制。
第五条财务处、科学技术发展院、国有资产管理处、人事处、审计处、监察处等职能部门协同配合,各负其责,健全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确保经费使用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的有效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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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财务处负责纵向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协助项目负责人编制预算、审查决算,对科研经费进行核算和管理。
第七条科学技术发展院负责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相关事务管理。主要包括对科研项目立项、预算调整、外拨经费、委托代购设备等事项进行审核。
第八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纵向科研经费取得资产的合同签订、资产购置及资产管理等工作。
第九条人事处负责按照劳动用工相关规定对科研项目聘用人员的管理。
第十条审计处负责对学校确定的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实施审计,逐步对重大、重点纵向科研项目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十一条监察处负责对纵向科研经费使用监督的再监督及对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教学科研单位对本单位纵向科研经费使用负有监管责任。教学科研单位应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
第十三条项目负责人作为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纵向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规性、合理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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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十四条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项目研究开发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编制纵向科研项目经费预算。
第十五条预算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的纵向科研项目,应按照规定分别编制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预算。纵向科研项目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预算科目表等见表1间接费用预算比例表见表2

1纵向科研项目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预算科目表
费用类别
预算科目设备费、材料费、
预算说明
1.差旅费、会议费、国际交流与合作费三个预
试化验加工费、燃料算科目可调剂使用。动力费、差旅费、
2.按照预算额度及预算支出口径用于与科研
议费、国际合作与交项目相关的费用。流费、出版/文献/
直接费用
息传播/知识产权事规定的,按上级项目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直接费用务费、数据采集费、预算。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外协费和其他支
3.科研项目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费用有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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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费、资源占用及间接费用开支范围:1.科研项目管理费;2.
设备、房屋等租赁源占用费(按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及设备、
间接费用费、绩效支出及无法屋等租赁费;3.绩效支出(支付给项目组成员)
在直接费用中列支4.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专利维持费、业务招待的相关费用。
费、业务通讯费等相关费用。

2纵向科研项目间接费用预算比例表
直接费用减去设备购置费后剩余费用X(万元
X500500X1000
预算比例
预算说明
(%2015
1.科研项目上级主管部门对间接费用预算比例有特定要求的,按照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编制间接费用预算。
2.项目负责人需按间接费用开支范围编
X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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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间接费用开支预算,绩效支出预算根据科研项目实际情况据实编制。
其他纵向科研项目,按照相关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制度规定的预算科目和预算口径据实编制项目预算。人文社科类项目管理费按照不超过总经费的3%编制预算,其中学校管理费为2%,教学科研单位管理费不超过1%;除人文社科类外的其他纵向科研项目管理费按照不超过总经费的5%编制管理费预算,其中学校管理费为3%,教学科研单位管理费不超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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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制度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六条严格执行纵向科研项目预算调整程序,项目预算总额调整的、项目预算总额不变但合作单位之间预算调整的、项目预算总额不变但增加或减少项目合作单位的,应当按原程序报上级科研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学校承担的纵向科研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项目负责人可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由学校审批。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剂用于课题其他方面支出。
间接费用总额不得调整。
第十八条学校承担的纵向科研项目子课题涉及预算调整事项,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后,需报项目承担单位批准。
第十九条学校科研项目(课题)预算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提出预算调整方案,经项目所在教学科研单位、科学技术发展院及财务处审核批准后执行。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制度规定预算调整需履行批准或备案程序的,按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科研项目上级主管部门规定必须编制自筹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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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预算的科研项目,需预先落实自筹配套资金来源,按规定编制配套经费预算,并逐步做到配套资金专户核算和管理。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二十一条纵向科研经费到款后,财务处凭科学技术发展院开出的科研项目收入分配单(首次到款时须附计划任务书或预算批复)办理项目经费入账手续。涉密项目或因其他特殊情况不能提供计划任务书、预算批复或科研项目合同的,由科学技术发展院审批。
第二十二条纵向科研经费实行专项管理,各项目之间不得互转经费。若根据项目(课题)任务书或科研合同要求项目分解任务,应在项目到款立项时由科学技术发展院按规定一次性分解到位,同时须按经费预算科目进行分解。
第二十三条纵向项目可不开具收款票据,凭银行进账单直接记账。拨款单位若要求提供票据,可开具财政资金往来票据。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二十四条纵向科研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的科研项目,直接费用须按批复的预算安排各项相关支出,其支出口径如下(其他类型的科研项目按照批复的预算参照下列支出口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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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备费。设备费指项目研发过程中发生的专用仪器设备购置或试制、运输、安装、升级改造、租赁等费用。
(二)材料费。材料费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支付给校外及校内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燃料动力费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研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燃料动力费原则上凭计量装置的计量结果缴纳,也可采用一定方式合理分摊。
(五)差旅费。差旅费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差旅费报销按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六)会议费。会议费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协调任务及项目评审而发生的主办或举办会议的费用。纵向科研项目的会议天数、参会人数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会议费根据按照相关性、经济性及合理性原则据实列支。会议费报销按学校会议费管理办法执行。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科研人员赴国外、港澳台地区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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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纵向科研项目因研究需要出国(境),须履行审批程序,其出国批次、团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应根据需要安排。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出版/文献/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图书资料费、印刷费、专用软件购置费、文献检索费、邮电费、通讯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数据采集费。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问卷调查、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发生的与数据采集直接相关的各类费用。
(十)专家咨询费。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发及其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发放执行国家相关标准。
(十一)劳务费。劳务费是支付给参与项目研发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费补助。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湖北省或武汉市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
(十二)外协费。纵向科研项目有外协合作的,应由科学技术发展院签订外协合作合同。支付外协合作费时,须提供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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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合作合同。合作(外协)单位是企业的,应提供收款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合作(外协)单位是高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非营利性组织的,应提供收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等相关资料。
在办理科研经费外拨时应填写外拨经费单,外拨经费单包括合作(外协)单位名称、外拨经费金额、非关联关系声明等,外拨经费单需经科学技术发展院和财务处共同审批,项目负责人应对合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
(十三)其他费用。其他费用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以外的其他与项目相关的费用等。
第二十五条间接费用是指学校作为科研项目(课题)承担、参与单位,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学校为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间接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分级管理,统筹使用。
第二十六条间接费用分为学校间接费用、教学科研单位间接费用及项目(课题)组间接费用。学校间接费用为按照纵向科研经费总额的3%(人文社科类2%)比例计提的管理费;教学科研单位间接费用为按照纵向科研经费总额不超过2%(人文社科类1%比例计提的管理费;纵向科研项目间接费用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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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及教学科研单位计提的管理费后的余额为项目(课题)组间接费用。项目(课题)组间接费用于开支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通用设备、办公材料、业务招待费、专利维持费、业务通讯费等费用及项目(课题)组的科研绩效支出。绩效支出的发放按照学校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七条纵向科研项目计提的学校管理费,由学校统筹使用;教学科研单位管理费,按照发展基金40%,奖酬金60的比例进行分配使用。科研项目涉及的代购设备及转出(合作、外协)经费,不作为学校及教学科研单位提取间接费用或管理费的基数。
第二十八条间接费用中的业务接待费开支总额应控制在项目(课题)组间接费用的20%以内,业务接待费标准按照每人每餐不超过200元执行,凭科研业务接待单及票据据实报销。单笔支出金额小于3000元的,由项目负责人审批,单笔支出金额大于3000元(含3000元)的,还须增加项目所在教学科研单位分管科研工作负责人或行政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九条其他纵向科研项目,按照相关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制度规定的预算科目和预算口径开支相关费用。
第三十条纵向科研经费支出按照下列审批权限及流程执行:
(一)单笔支出金额小于20万元,由项目负责人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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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单笔支出金额大于20万元(含20万元),由项目负责人、项目所在教学科研单位分管科研工作负责人审批。
第三十一条纵向科研项目发生的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测试加工、印刷出版、仪器设备购置、物资材料采购、实验室维修等支出,均应与对方单位签订合同。其中测试加工及印刷出版合同、委托举办会议等合同由科学技术发展院审核签订,设备购置(包括委托代购设备)、材料采购、租赁等合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签订,实验室维修改造等合同由后勤保障处审核签订。
第三十二条纵向科研项目因工作需要聘用人员,按照学校劳动用工的相关制度执行。
第三十三条按照规定发放给个人的劳务性费用,需严格审核发放人员资格、标准,通过个人银行卡发放。发放科研项目评审费、专家咨询费,需提供会议通知、会议签到表(或会议纪要)、领款人身份证号码、经领款人签字的发放表等。
第三十四条纵向科研项目发生的支出,应与科研任务具有相关性,不得将无关的支出在科研经费中列支。
第三十五条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严禁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给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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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严禁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严禁设立“小金库”。
第三十六条纵向科研经费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旅游、休闲、娱乐等活动以及其他福利性消费支出(含以实物、有价证券等方式)
(二)礼品、烟酒以及其它与项目研究无关的招待费用;(三)缴纳罚款、还贷、捐赠、赞助、投资等支出。
第六章决算与结余资金管理
第三十七条纵向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各类项目的要求和规定,及时编制财务决算报表,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做好财务审计、财务验收的准备工作。经费决算必须如实反映已支出经费的情况,确保决算报表真实、完整。
第三十八条纵向科研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且信用评价好的,项目结题结账后的结余资金,可在2年内由学校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项目主管部门规定上缴。未通过验收和整改后通过验收的项目,或单位信用评价差的,结余资金按规定原渠道上缴。
对于没有预决算要求的一般纵向科研项目,在按规定完成相关研究任务目标后,其结余经费转入项目负责人的科研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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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结余经费可由学校统筹用于申请新项目预研阶段的开支和项目自筹资金的配套;或列支与科研相关的设备费、材料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业务接待费(接待费开支总额控制发展基金总额的10%以内)、通讯费、培训费等业务费用;或支付参与项目研发的在校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聘用人员的劳务费用及社会保险费补助。
第七章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九条财务处、科学技术发展院、国有资产管理处、人事处、审计处、监察处等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纵向科研经费的全过程监督,教学科研单位对本单位纵向科研经费使用进行监管和检查。
第四十条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科研经费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对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开展的审计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给予纠正。
第四十一条学校将根据信息公开相关管理规定逐步在一定范围内公开非涉密项目预算批复、预算调整、经费支出、外拨经费、资产购置等信息。
第四十二条在纵向科研经费管理使用过程中出现违纪违规问题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给予处理或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由相应国家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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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汉理工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校财字〔201314号)同时废止。




武汉理工大学校长办公室主动公开20172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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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840fe1ebad45b307e87101f69e3143323868f5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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