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21-01-08 20:36:47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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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组织机构 2.2工作职责 2.3防汛现场指挥机构组成及其职责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预防预警信息 3.2预防预警行动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2I级应急响应 4.3II级应急响应 4.4III级应急响应 4.5IV级应急响应 4.6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7信息报送和处理 4.8救灾指导 4.9应急响应结束 5应急保障 5.1组织保障 5.2队伍保障 5.3物资资金保障 5.4交通运输保障 5.5灾民安置及医疗治安保障 5.6通信保障 5.7技术保障 5.8宣传及培训演习 6新闻报道 6.1新闻报道原则 6.2新闻审查 7善后工作 8预案管理与更新 附件名词术语解释 1总则 1.1编制目的 预防和处置突发性水旱灾害,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全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XX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XX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XX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范围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1.4工作原则 防汛抗旱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统一指挥、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公众参与、军民结合的工作机制。

防汛工作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原则。抗旱工作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最大限度地满足城乡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需求。

坚持依法防洪抗旱,以人为本,科学防控,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务全局利益,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努力实现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粮食生产安全。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组织机构 区人民政府设立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防指),区防指下设长江防汛指挥部、城区防汛指挥部,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乡(街道办)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1.1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区防指由区委书记任政委,区长任指挥长,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区人武部有关负责同志、区水利局局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纪委监委、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总工会、区发展改革委、区教育体育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住建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卫健委、区市场监管局、区城管局、区市政环卫管理中心、区检察院、区法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XX分局、市生态环境局XX分局、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市交警二大队、区消防救援大队、市长江河道管理处一分处、市长江河道管理处二分处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其办事机构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防办)设在区应急管理局。

2.1.2长江防汛指挥部 长江防汛指挥部由分管水利的区领导任指挥长,副指挥长由区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担任。其办公地点设在市长江河道管理处二分处马窝所。

2.1.3城区防汛指挥部 城区防汛指挥部由分管区市政环卫管理中心的副区长任指挥长,副指挥长由区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担任。其办公地点设在区市政环卫管理中心。

2.2工作职责 2.2.1区防指职责 在市防指指导和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指挥全区的防汛抗旱工作,组织拟定全区防汛抗旱政策性文件、规章制度,组织制定全区长江堤防、江心洲、外护圩、内圩千亩以上重点圩口防御洪水方案和跨乡、镇的调水方案,及时掌握全区汛情、旱情、灾情并组织实施抗洪抢险及抗旱减灾措施,统一调控和调度水资源,组织灾后水毁修复及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2.2.2区防办职责 承办区防指的日常工作。负责收集、掌握、上报和发布雨、水、灾情信息;提出组织召开汛情旱情会商建议,传达区防指指令并监督实施;根据区防指决策,具体统一调度全区骨干防汛抗旱工程;指导、督促各乡制定和实施防御洪水方案和抗旱预案;指导、检查、督促受涝地区开展排涝;督促指导各地清除河流、湖泊、行蓄洪区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负责区级防汛抗旱物资的监管和调拨;组织、指导防汛机动抢险队和抗旱服务队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全区防汛抗旱指挥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等。

2.2.3长江防汛指挥部职责 长江防汛指挥部负责XX区江堤防守段防汛抗洪工作,落实区防指防汛工作的部署及下达的任务,组织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防汛抗洪工作。

2.2.4城区防汛指挥部职责 城区防汛指挥部负责城区防汛排涝工作,落实区防指防汛工作部署及下达的任务,组织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防汛抗洪工作。

2.2.5区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做好区直部门的相关协调工作。

区纪委监委负责检查监督参加防汛抗旱的国家工作人员履行防汛抗旱职责、执行防汛抗旱纪律情况。

区人武部根据汛情、旱情需要,负责组织协调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参加抗洪抢险,转移营救危险地区群众,以及抗旱应急送水等防汛抗旱紧急任务。需要部队支持时,配合区防指向上级申请部队参加抗洪抢险。

区委组织部负责督查各级行政首长防汛抗旱责任制落实情况,掌握党政领导干部在组织抗洪抢险、抗旱和救灾工作中履行职责及遵守防汛抗旱纪律情况。

区委宣传部负责把握全区防汛抗旱宣传工作导向,及时协调、指导新闻单位做好防汛抗旱宣传报道工作,做好防汛抗旱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防汛抗旱意识。

区总工会负责组织各级工会积极参与防汛抗洪抢险,鼓励各分工会慰问灾区受难群众、避难人员、抢险人员等。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防汛抗旱设施规划建设和重大项目的前期协调工作以及灾后重大修复重建工程项目的协调工作。

区教育体育局负责做好各学校防御暴雨台风工作,及时向各学校发布暴雨台风信息,督促各类学校视水情雨情作出停课或调课决定,做好师生防灾避险工作,确保师生安全。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全区工业企业的防汛及工业企业灾害损失统计、核实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区救灾捐赠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受灾群众做好相关救助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筹集防汛抗旱资金,按照区防指确定的分配方案,及时下拨各级防汛抗旱经费并监督使用。

区人社局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共同监督管理参加抗洪抢险的人员,并按规定实施奖惩。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负责局系统和所属交通设施的防风抗旱工作;组织修复水毁公路和及时协调、疏通航道,保障防汛期间全区公路、航道畅通,满足和保障防洪抢险需要;负责及时征调、组织紧急抢险和撤离人员所需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掌握农业洪涝、旱灾情况,负责农业生产救灾指导和技术服务,做好灾后农业生产自救和生产恢复工作,及时向区防指提供农业水旱灾害损失和救灾情况。

区水利局负责其所管理的排涝泵站等水利设施的安全运行工作,指导全区做好水利设施的安全运行工作;组织编制洪水干旱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重要河流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以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应组织实施;组织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组织指导水毁水利工程修复工作。

区商务局负责本行业所辖企事业单位的安全度汛和抗洪抢险工作;负责灾区重要商品市场运行和供求形势的监控;协调做好防汛抗旱救灾和灾后重建物资的组织供应;汛情紧急情况下,完成区防指下达的调运抢险物资指令,确保抢险物资调取便利。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抗洪抢险、抗旱救灾中的医疗救护和灾区卫生防疫工作;灾害发生后,及时向区防指提供水旱灾区疫情与防治信息,组织开展防病治病,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和流行。

区应急管理局承担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协调指导重要河流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工作,组织协调台风防御工作;负责核查、发布灾情信息;负责监督、指导汛期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等行业领域安全度汛工作的督查和检查,防范洪涝灾害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负责组织开展全区水旱灾害的救灾捐赠工作,根据区防指的指令,负责生活救灾物资和款物分配;及时向区防指提供水旱灾害损失和救灾情况。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汛期间辖区内各类市场(含农贸市场)经营秩序监管工作,确保市场稳定。

区城管局负责台风影响期间户外广告牌、灯箱、等高空设施,以及人口密集区渣土、垃圾堆场的监管,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防汛防台风工作。

区市政环卫管理中心负责XX区城市排涝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XX区城市排水防涝工作;组织、监督指导XX区市政设施和民用设施的防洪排涝、防台风工作,按区防指要求做好XX区城区湖泊预排、水位预降;组织、监督指导XX区市政设施和民用设施的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XX分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XX分局在市生态环境局的支持下负责全区水环境质量应急监测,做好水质污染的统一监督与管理。在水污染危险期,及时向区政府、区防指报告水质状况,防止饮用水源地污染造成水质性缺水,协调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交通治安分局负责汛期辖区内公共交通治安管理,确保沿江码头、港口及道路交通安全运行。

市交警支队二大队负责做好汛期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汛期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

区消防救援大队根据汛期、旱情需要,及时组织消防官兵担负防汛抢险工地生活用水、重旱区抗旱应急供水等重大防汛抗旱紧急任务;根据区防指要求参与防汛抢险工作。

区检察院对违反《防洪法》、破坏水利工程和设施的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和提起公诉。

区法院对违反《防洪法》、破坏水利工程和设施的刑事案件依法审理。

市长江河道管理处一分处、二分处负责城区段旱闸关闭和江堤一般险情处置技术指导。

2.3防汛现场指挥机构组成及其职责 当长江干流及内湖出现超警戒水位、水工程出现重大险情或其他紧急情况需要现场指挥时,组建现场指挥机构。现场指挥机构由区、乡(街)行政负责人,参加抢险的解放军、武警部队负责人(有解放军或武警参加抢险)和水利技术专家或技干等组成,技术人员负责拟订抢险方案,行政负责人对抢险方案进行决策并组织实施。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预防预警信息 3.1.1气象水文信息 区防办密切关注气象部门对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当可能发生灾害性天气时,及时将最新气象变化趋势报送区防指和各防汛抗旱分指挥部。

区防办根据水文部门提供的雨水情和墒情,及时报送水情、汛情、旱情预报。

3.1.2河道堤防信息 河道堤防信息主要包括:实时水位、工程运行状况、巡堤查险有关情况(包括查险队伍人员组成、人数、交接班等);工程出险情况(包括出险时间、地点、类别、程度、处置等情况);负责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和应急通信联络方式、抢险队伍、抢险消耗物资等。

长江防汛指挥部、工程管理单位应随时掌握河道堤防信息,认真做好记录。当江水位超设防水位时,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巡堤查险并及时将情况报告所在流域防汛分指挥部和上级主管单位。当江水位超警戒水位时,由长江防汛指挥部组织民工上堤巡堤查险和防守,并及时将有关工程及防汛信息报区防指_市防办。当长江达到警戒水位后,区防办按每曰2时段(即8时、14时)向市防办报告汛情、工情信息,并根据汛情发展趋势增加报告次数。重要堤防、涵闸等发生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第一时间报到区防办,区防办在险情发生后1小时内报市防指和省防指。

3.1.3洪涝及旱灾信息 洪涝、旱灾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时间、地点、范围、程度、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土壤墒情、蓄水和城乡供水情况;灾害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和影响。

灾害发生后,各乡(街道办)应及时向区防指报告灾情。区防指应及时收集洪涝、旱灾情动态信息,按规定报区政府和市防指,重大防汛抗旱行动情况应及时上报。对有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须按规定程序核实后上报。重大灾情,区防指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区政府和市防指,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续报。

3.2预防预警行动 3.2.1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各地要建立健全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落实防汛抢险队伍,维护工程设施,储备物资设备,修订完善预案,保证通信畅通。

3.2.2气象预警 当预报有灾害性天气发生时,根据气象主管部门预测,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当预报将发生严重水旱灾害时, 区防指应提早预警,通知各分指挥部和相关单位做好应对准备。

3.2.3洪水灾害预警 (1)当河道、湖泊水位达到警戒水位后,区防指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汛情信息。当河道、湖泊水位接近保证水位,堤防、涵闸等发生重大险情时,区防指可视情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2)当河道堤防及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重大险情时,水工程管理单位或现场所在地防汛指挥部应及时向区防指和水工程主管部门报告,当地政府应迅速成立现场抢险指挥机构,负责组织抢险。

3.2.4城市内涝预警 当气象部门预报强降雨可能发生城市积涝时,城区防汛指挥部应提前预警,通知相关单位做好城市低洼地带、积水易涝区的排涝工作。

3.2.5行蓄洪区预警 当预报行蓄洪区达到规定运用水位时,区及当地乡政府应按有关规定启动行蓄洪区运用预案,做好群众、重要物资安全转移准备。区及所在地防汛指挥机构接到分洪命令后,应立即组织人员转移、撤离和安置,做好分洪闸的开启或口门爆破等准备工作。

3.2.6台风暴雨灾害预警 根据气象部门的台风(含热带风暴、热带降压等)趋势预报,对可能造成灾害的台风暴雨,区防办应及时将台风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速度和台风暴雨的量级和雨区分布等信息,及早传达给可能遭受灾害的乡(街道办)、区防指,并报告区政府。台风影响临近时及时将有关信息利用新闻媒体、网络平台向社会发布。

区防指以及各乡(街道办)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加强值班,密切关注台风动向,同时区防指组织区民政局、区水利局、区应急局、区市政环卫管理中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XX分局等部门会商,并将有关信息向社会发布。

水利部门应根据台风影响的范围,及时通知各排灌站和在建水利工程施工单位做好防范工作。各泵站工程管理单位和在建水利工程施工单位应组织人员分析水情和台风带来的影响,加强工程检查,必要时实施预排措施。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应按各自职责,加强对城乡危房、在建工地、仓库、交通道路、电信电缆、电力电线、户外广告牌等公用设施的检查,并采取必要的加固措施。

3.2.7干旱灾害预警 各级防指及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掌握实时旱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影响范围及程度,采取相应预警措施,区防指视情通过有关方式发布旱情信息。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1.1按洪涝、旱灾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参照《XX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

4.1.2应急响应的主体为区防指和各乡(街道办)防汛抗旱指挥部。

4.1.3进入汛期、旱期,区、乡(街道办)防指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跟踪掌握雨水情、工情、旱情和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预案。各水工程管理单位应配合当地防指加强巡查,发现险情立即向当地防汛指挥部和主管部门报告,同时采取措施,努力控制险情。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应按照区防指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4.1.4洪涝、干旱灾害发生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乡政府(街道办)和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排涝、抗旱等方面工作。按照权限和职责负责所辖水工程的调度,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时报告情况,重大突发事件可直接向市防指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堤防、闸站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对跨区域发生的水旱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临近区域的,在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同时组织力量采取应急措施。

4.2Ⅰ级应急响应 4.2.1Ⅰ级应急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经决策会商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1)长江流域发生特大洪水; (2)XX圩、XX圩溃破; (3)全区范围内24小时降雨量超过250毫米,且预报强降雨仍将持续; (4)预报台风暴雨对我区将造成特大影响; (5)全区范围内发生特大干旱; (6)上级防指命令启动。

4.2.2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1)决策会商:区防指政委和指挥长主持会商,及时将会商意见上报市委、市政府和市防指。根据雨情、水情、工情、汛情、险情、灾情,宣布启动Ⅰ级响应,发布工作部署的命令。

(2)工作职责:区领导及各部门单位全力履行职责,执行防汛命令,区防指各指挥机构均到岗到位,履行相应职责。

(3)宣布全区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组织、动员全社会力量全力抗洪抢险,抗旱救灾。

(4)区防指按程序申请解放军、武警部队参加抗洪抢险;申请上级防指派遣专家组到现场对抢险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5)信息发布由宣传报道组负责,信息上报由区防办负责。

4.3Ⅱ级应急响应 4.3.1Ⅱ级应急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经决策会商启动为Ⅱ级应急响应: (1)长江流域发生大洪水; (2)XX圩、XX圩发生重大险情; (3)全区范围内24小时降雨量超过200毫米,且强降雨仍将持续; (4)预报台风暴雨对我区将造成重大影响; (5)全区范围内发生严重干旱; (6)上级防指命令启动。

4.3.2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1)决策会商:区防指政委或指挥长主持会商,及时将会商意见上报市委、市政府和市防指。根据雨情、水情、工情、汛情、险情、灾情,宣布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发布工作部署的命令。

(2)工作职责:区领导及各部门单位严格履行岗位职责,执行防汛命令,区防指各指挥机构均到岗到位,履行相应职责。

(3)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组织、动员全社会力量全力抗洪抢险、抗旱救灾。

(4)区防指按程序申请解放军、武警部队参加抗洪抢险,申请上级防指派遣专家组到现场对抢险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5)信息发布由宣传报道组负责,信息上报由区防办负责。

4.4Ⅲ级应急响应 4.4.1Ⅲ级应急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经决策会商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1)长江流域XX段发生较大洪水; (2)XX圩,XX圩,前江、将军、新义、东三滩外护圩发生较大险情,大中型闸站出现较大险情; (3)全区范围内24小时降雨量超过150毫米,或6小时内降雨量超过100毫米,或一个以上乡范围内24小时降雨量超过200亳米;且预报强降雨仍将持续; (4)预报台风暴雨将对我区造成较大影响; (5)全区范围内发生中度干旱; (6)上级防指命令启动。

4.4.2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1)决策会商:区防指常务副指挥长主持会商,及时将会商意见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防指,宣布启动Ⅲ级应急响应,作出相应工作安排。

(2)工作职责:区防指各指挥机构、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根据雨情、水情、工情、汛情的相关影响履行岗位职责。

(3)可视情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采取相应措施,并将工作情况报区政府和市防指。

(4)派驻工作组深入一线指导、检查、督查防灾抗灾工作。

(5)信息发布由宣传报道组负责,信息上报由区防办负责。

4.5Ⅳ级应急响应 4.5.1Ⅳ级应急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经决策会商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1)长江流域XX段超警戒洪水; (2)XX圩、XX圩及长江外护圩发生险情; (3)全区范围内24小时降雨量超过100毫米,或6小时内降雨量超过70毫米,且预报降雨仍将持续; (4)预报台风暴雨将对我区造成影响; (5)全区范围内发生轻度干旱; (6)上级防指命令启动。

4.5.2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1)决策会商:区防指常务副指挥长或区防办负责人主持会商,及时将会商意见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区防指。区防指根据会商意见宣布启动Ⅳ级应急响应,作出相应工作安排。

(2)工作职责:区防指各指挥机构、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根据雨情、水情、工情、汛情的相关影响,履行相应职责。

(3)应相关乡(街)请求,区防指派出专家组帮助指导一线防灾抗灾工作。

(4)信息发布与上报由区防办负责。

4.6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6.1长江及破罡湖流域洪水 (1)当长江及破罡湖流域水位达到警戒水位时,区领导要到分工的责任段督查指导防汛工作,各指挥部成员和技术人员要按照分工要求,到岗到位,开展工作。按《XX省长江、淮河干支流主要堤防巡逻抢险规定》和《XX区防汛实施方案》上足防汛民工,巡堤查险和防守。当长江及湖水位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区防指按调度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适时调度防洪工程,确保重要堤防及重要工程设施的防洪安全。

(2)当长江及湖水位接近保证水位或遇到重大险情时,区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要到责任段,靠前指挥,各流域防指应根据需要增调防汛抢险民工,重要险工险段要确定专人防守。抢险技术难度较大时,区防指可申请省、市级防汛机动抢险队支援抢险。必要时,可按程序请求解放军、武警部队参加突击抢险。

(3)当遇特大洪水时,区防指按照长江及各流域的防汛预案,提出应急防御意见,报请上级防指批准后组织实施。

(4)防洪标准: 长江大堤要确保XX站水位19.34米。

XX圩要确保破罡湖水位13米不出问题,张桥圩要确保破罡湖水位12.7米不出问题;XXXX圩要确保长江XX站水位18.50米不出问题,力保18.74米;长江外护圩1000亩以上圩口确保1949年实测最高洪水位17.28米,力保17.95米。超过安全水位后则按各区域的调蓄规划,统一调度,有计划地调蓄洪水,确保重点圩口的安全。对保护范围较大或影响经济发展较大的防洪堤防,要努力做到水涨堤高,确保安全。

排涝标准: 有排灌设施的圩口要达到三天降雨200mm不涝。

抗旱标准: 大旱之年,确保人畜饮用水不发生问题。凡有灌溉设施的地区,遇到设计保证率以内的旱情能正常灌溉,达到60天无雨不旱。发生特大干旱时,要根据本地的水源、抗旱设施和在地农作物的状况,及时组织人力、物力,突出重点,有保有弃,确保城乡供水和农村人畜饮用水安全,努力降低旱灾损失。

(5)发生涝灾的地区要按先自排后机排的原则积极开展排涝。当地政府须组织劳力,拆除堵坝,保持沟渠畅通;全力开启固定泵站,调集并架设临时排水机械,抢排涝水。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积极筹措排涝经费,电力部门要优先保证排涝用电。

4.6.2台风暴雨灾害 (1)台风可能影响地区的防汛负责人应立即到岗到位,根据各地防御台风暴雨方案进一步检查各项防御措施情况。对台风暴雨可能严重影响的地区,区政府可发布防台风暴雨动员令,组织防台风暴雨工作,派出工作组深入第一线,做好宣传和组织发动工作,落实防台风暴雨措施和群众安全转移措施,指挥防台风暴雨和抢险工作。

(2)区防指督促各乡组织力量加强巡查,督促对病险堤防、闸站进行抢护或釆取必要的紧急处置措施。台风暴雨可能明显影响的地区,根据降雨量、洪水预测,控制运用水闸及江河洪水调度运行,内圩水位高的应适当预排。

(3)台风中心可能经过或严重影响的地区,区政府应动员和组织居住在低洼地、危险区、危旧房特别是人员集中的学校、医院等人员的及时转移,XX汽渡以及在河湖面作业的船只要回港避风,高空作业人员停止作业;电力和通信部门落实抢修人员,一旦损坏迅速组织抢修,保证供电和通信畅通;区城管局要做好市区广告牌固定工作;区卫生健康委做好抢救伤员的应急处置方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XX分局对滑坡易发地区加强监测频次,采取应急措施。

(4)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及时播发台风预报警报、防台风暴雨措施以及区防指的防御部署。

4.6.3堤防决口、水闸垮塌 (1)当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前期征兆时,所在地防指要立即启动抢险预案,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同时立即向区防指报告,向可能受灾区域预警。

(2)工程出险地点的乡政府(街道办)或防汛指挥部应迅速组织转移淹没区或洪水风险区内群众,并根据预案利用有利地形构筑二道防线,控制洪水影响范围或减缓洪水推进速度。

(3)当堤防决口、水闸垮塌,立即启动堵口抢护预案,充实现场抢险领导力量,设立技术专家组、施工组、物资器材组、后勤保障组、转移安置组等,迅速实施堵口抢护。

4.6.4干旱灾害 区防指按特大、严重、中度、轻度4个干旱等级,采取相应的应急抗旱措施,并负责组织抗旱工作。

(1)特大干旱 在市防指指导下,全区以抗旱工作为中心。强化抗旱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区领导到受旱乡指导抗旱救灾工作,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安全,确保灾区社会稳定。

区防指进一步加强旱情监测和分析预报工作,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及其发展变化趋势,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定期召开成员单位会议,组织会商,全面部署抗旱工作;做好抗旱重点水源的统一调度和管理;区防指派出抗旱指导组深入受灾地区指导抗旱救灾工作;动员全区抗旱服务组织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流动机械及送水设备,全力以赴开展抗旱服务,并重点向饮水困难地区送水;及时将旱情及抗旱情况报告区政府和市防指;定期印发通报报告旱情旱灾及抗旱救灾情况。区防指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全力做好抗旱救灾相关工作;水利部门要加强抗旱工作的技术指导,环保部门要加强水质监测,防止发生水污染事件。

(2)严重干旱 在市防指的指导下,区防指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及其发展趋势,视情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不定期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全面部署抗旱工作;强化抗旱骨干水源的统一调度和管理;区防指派出抗旱指导组,深入受旱地区指导抗旱工作;定期印发通讯通报旱情旱灾及抗旱情况;提请区政府加大对受旱地区资金和抗灾用电的支持;区防指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抗旱救灾相关工作,加强水质监测,防止发生水污染事件。

(3)中度干旱 区防指及时掌握旱情发展情况,适时部署抗旱工作,做好抗旱骨干水源的统一调度和管理,适时向受旱地区派出抗旱指导组,并向区政府及市防指报告旱情,提请区政府对受旱地区给予资金和抗灾用电支持。受旱乡根据旱情发展情况适时会商,布置抗旱工作,及时分析预测水量和供水形势,加强抗旱水源的统一调度,加大抗旱投入;定期向区防指报告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4)轻度干旱 区防办及时掌握旱情信息和发展趋势,适时发布旱情预警预报;强化蓄水保水和水源统一管理,组织开展抗旱服务;及时将旱情及抗旱情况报告区政府。

4.6.5供水危机 当发生供水危机时,区防指加强地表水、地下水和外调水实行统一调度和管理,严格实施应急限水,合理调配有限的水源;采取辖区内、跨地区、跨流域应急调水,补充供水水源。水质检测部门加强供水水质监测,保证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单位用水安全。针对供水危机出现的原因,釆取措施,尽快恢复供水水源。

4.7信息报送和处理 4.7.1信息内容 防汛抗旱信息主要包括:雨水情、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水工程、行蓄洪区调度运用情况,参加防汛抗洪、抗旱人力调集情况,防汛抗旱物资及资金投入情况,因水旱灾害转移人口及安置等情况。

4.7.2信息报送 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归口管理,逐级上报。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实行一事一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4.7.3信息处理 一般信息由区防办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出,重要和需要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信息,须经区防指负责人审签。区防汛抗旱的一般信息,报送区防办有关负责人处理;重要信息经区防指负责人签批后,按领导批示分头办理,防办负责督办。

4.7.4信息核查 凡区级或上级防指准备采用和发布的水旱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由区防指根据上级部署立即调查核实。

4.8救灾指导 —次性灾害损失出现,当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较大或伤亡人数较多时,区委、区政府派工作组或委托有关部门派工作组赴灾区慰问、指导工作。

4.9应急响应结束 4.9.1灾情解除 江湖水位落至警戒水位以下、重大险情得到有效控制,严重旱情已缓解,并预报无较大汛情、旱情时,区防指按规定的权限宣布解除紧急防汛(抗旱)期。

4.9.2善后处置 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抗旱)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旱)期结束后应及时归还或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调用专业机动抢险队或抗旱报务队,由申请调用的单位支付成本费用。

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区防指应协助事发地乡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应急保障 5.1组织保障 根据应急响应等级情况,区防指从区直有关部门抽调精干人员到区防办集中办公,充实、加强区防指工作力量。在区防指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处理区防指紧急事务和区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做到特事特办,急事急办,保证防汛抗洪和抗旱工作高效运转。

5.2队伍保障 5.2.1群众防汛抢险队伍 群众防汛险队伍是防汛抗洪的基本力量,承担巡堤、查险、排险任务。按照《XX省长江、淮河干支流主要堤防巡逻抢险规定》,一线民工每公里10—20人,二线民工每公里20—30人,三线民工每公里30—50人,以行政区划统一编队,明确负责人,由长江及各乡(街)防汛指挥部调度。根据汛情发展,区防指或各乡(街)防汛指挥部可决定增调防汛民工。

5.2.2部队抢险队伍 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是抗洪抢险的骨干力量。视汛情、险情发展,区防指可逐级申请调动部队支援。申请调动部队时,应说明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和地点、受灾区域和程度、采取的救灾措施和效果,以及需要使用的兵力、装备等。

凡进入危险地点、接触有毒物体、易爆物体抢险的,事先必须和区防指报告险情和详细的抢险措施,在征得同意后方可进入;明知抢险无明显效果且危险性非常大的地点,一般不派抢险队伍进入抢险,但需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灾害扩大。

5.2.3防汛机动抢险队 防汛机动抢险队主要承担对抢险设备要求较高、专业性较强的防汛抢险任务。区级专业防汛机动抢险队,由区防指调遣,赴指定地点实施抢险。各乡(街道办)防汛机动抢险队由乡(街道办)防指调遣,必要时听从区防指调遣,赴其他乡(街道办)执行防汛抢险任务。

5.2.4抗旱服务队 抗旱期间,区、乡两级抗旱服务组织应服从本级防指调遣,为受旱地区提供抗旱流动机械,维修抗旱机具,租赁、销售抗旱物资,推广和指导农户使用旱地龙等生物抗旱技术。区抗旱服务队重点支援严重受旱地区应急送水、提水和相关抗旱技术服务等工作。

5.3物资资金保障 5.3.1物资储备 (1)按照“分级负担、分级管理”的原则,区、乡(街道办).防指、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旱灾威胁的其他单位应按规定储备防汛抢险、抗旱救灾物资。

(2)区防指储备的防汛物资,主要用于江心洲、外护圩、沿江闸站的防汛抢险,重点支持遭受严重洪涝灾害地区防汛抢险的应急需要。必要时,区防指向上级防指请求支持。就地征用的防汛抢险物资,用后要及时予以补偿。

5.3.2物资调拨 (1)区防汛抗旱物资的调用,应本着“先近后远,先主后次,满足急需,及时高效”的原则,应优先保证重点地区的防汛抢险和抗旱物资急需。

(2)区储备的防汛抗旱物资调拨须经申请,经区防指批准,由区防办向防汛仓库签发调拨令。紧急抢险情况下,可用电话或明传电报申请批准调动,用后补办手续。申请内容包括用途和需用物资的品种、数量、运往地点、时间等。

(3)防汛仓库接到调拨令后,必须立即组织发货,申请单位负责组织运输,并及时向区防办反馈调拨情况。

(4)进入紧急防汛期,区、乡(街道办)防指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可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凡运送防汛人员、物资的车辆在各等级公路、桥梁和渡口均免费优先通行。电力部门要全力保障防洪、排涝、抗旱供电。

(5)当储备物资消耗过多,不能满足抗洪抢险和抗旱需要时,区防办应及时联系有资质的厂家紧急调用、生产所需物资,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征集。

5.3.3资金保障 区财政预算要每年安排防汛抗旱经费,用于防汛物资储备、水利设施运行与维护、水利工程应急除险、抗旱应急水源工程、防汛抢险和卫生防疫。因汛情、旱情需要,可动用其他资金。上级财政下拨的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应及时安排,专款专用。

5.4交通运输保障 区交通部门主要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旱救灾物资运输;低洼地区受洪水威胁时,负责群众安全转移所需地方车辆、船舶调配;负责河道航行和渡口的安全;负责用于抢险、救灾车辆、船舶的及时调配。

5.5灾民安置及医疗治安保障 区政府负责组织转移行蓄洪区和低洼地群众,乡政府、街道办及区应急局负责为临时转移出来的群众提供临时安置场所,妥善安置灾民生活。区卫生健康委负责保障灾民基本医疗条件。

5.6通信保障 5.6.1专网通信 区防指应落实专人负责防汛抗旱专用骨干通信网络、公共网络的管理和维护,汛前进行全面检查,确保防汛抗旱指挥调度通信系统正常运转。

5.6.2公网通信 通信管理、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利用公网建立的防汛抗旱指挥调度通信系统正常运转的责任。各通信部门应保障利用公网建立的防汛抗旱指挥调度通信系统正常运转。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

5.6.3编制通讯录 区防办应编制防汛抗旱所涉及到单位及个人防汛抗旱通讯录,每年汛前更新,对关键部门及关键人员要明确多种形式联系方式。

5.7技术保障 5.7.1防汛抗旱决策支持 (1)建立防汛抗旱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全区重要防洪抗旱工程数据库,实现工程基础信息的快速查询。在防汛抗旱数据库及综合信息数据库的支持下,建立灾情分析评估系统,及时提供实时洪涝、干旱情况及灾情分析结果,逐步实现各级防汛、抗旱、灾情信息的共享。

(2)建立防汛抗旱异地会商系统。逐步建立与省市防指、防汛抗旱调度决策异地会商系统,提高防汛抗旱和水资源调度决策的效率和科学性。

5.7.2建立防汛抗旱专家库 区防指建立防汛抗旱专家库,专家库由水利、应急管理等部门有实践经验的技术人员组成。当发生水旱灾害时,由区防指统一安排,为防汛抗旱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5.8宣传及培训演习 5.8.1公众信息交流 汛情、旱情、工情、灾情及防汛抗旱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按照《XX省人民政府关于防汛抗旱信息发布的规定》,实行分级负责制,由区防办负责人审核后,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5.8.2培训 区防指分别负责区、乡(街道办)防指和区所属防汛机动抢险队有关人员的培训。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实行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

5.8.3演习 区防指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提高防汛抢险队的应急响应能力。区防汛机动抢险队一般每年举行一次。

6新闻报道 6.1新闻报道原则 坚持稳定、团结、鼓劲、正面宣传为主和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把握适度的原则,为抗洪抗旱救灾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6.2新闻审查 在《政务信息》等区级新闻单位公开报道的汛情、旱情、灾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报道,由区防指负责审核。向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报道的汛情、旱情、灾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报道,由区委宣传部负责审核。

7善后工作 发生水旱灾害后区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8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防办负责管理。根据防汛抗旱新要求适时组织修订、批报,并报市防指备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名词术语解释 附件1 名词术语解释 1.紧急防汛期:根据《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区级以上防指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在紧急防汛期,各级防指根据防汛抗洪需要,可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2.防御洪水方案:是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的防御江河洪水、山洪灾害等方案的统称。防御洪水方案经批准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执行。

3.抗旱预案:是在现有工程设施条件和抗旱能力下,针对不同等级、程度的干旱,而预先制定的对策和措施,是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门实施指挥决策的依据之一。

4.—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5.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6.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7.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8.轻度干旱:旱情对农作物正常生长开始造成不利影响,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30%以下;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在20%以下。

9.中度干旱:稻田缺水,旱情对作物正常生长造成一定影响,局部已影响产量,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31%—56%;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21%—40%。

10.严重干旱:田间严重缺水。稻田龟裂,禾苗枯萎或死苗,对作物生长和作物产量造成严重影响,城镇供水和农村人畜饮用水发生困难,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51%—80%;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41%—60%。

11.特大干旱:农作物大面积枯死,城镇供水和农村人畜饮用水面临严重困难,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80%以上;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高于60%。

12.城镇干旱:因旱造成城镇供水水源不足,或者由于突发性事件使城镇供水水源遭到破坏,导致城镇实际供水能力低于正常需求,致使城镇的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受到影响。

13.城镇轻度干旱:因旱城镇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5%—10%,出现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14.城镇中度干旱:因旱城镇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10%—20%,出现明显的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

15.城镇重度干旱:因旱城镇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20%—30%,出现严重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16.城镇极度干旱:因旱城镇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30%,出现极为严重的缺水局面,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83a08b7eff0a79563c1ec5da50e2524de418d0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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