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1.附件一至附件九所列价格,除贫困县农排电价外均含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每千瓦时0.7分;除居民生活、农业生产电价外均含中央水库库区建设基金每千瓦时0.13分;除趸售电价外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
2.对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生产用电、核工业铀扩散厂和堆化工厂生产用电价格,按表所列的分类电价每千瓦时降低1.7分执行;抗灾救灾用电,原化工部发放生产许可证的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生产企业用电,按表所列分类电价每千瓦时降低2分执行。
3.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合成氨用电按附件四相关价格执行。
4.对采用离子膜法工艺的氯碱生产用电和年产能10万吨以上的电解铝生产用电价格,按表所列的分类电价每千瓦时降低1.9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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