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发布时间:2019-03-14 23:28:42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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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并政发[2016]46

【发布部门】太原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7.05

【实施日期】2016.07.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实施意见

(并政发〔2016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为解决我市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本着城乡统筹、公平公开、动态管理、政策衔接,补贴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逐步提标扩面,建立科学合理的调整机制原则,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 》(晋政发〔2016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补贴范围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补贴对象由原来城乡低保家庭中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贫困残疾人,扩大到城乡低保家庭中的所有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补贴对象由原来城乡低保家庭外残疾等级为一级的残疾人,扩大到所有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

二、补贴标准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由原来每人每月4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由原来每人每月4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0元。

有条件的可按照残疾人不同困难程度制定分档补贴标准。已实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县(市、区)、开发区(园区),超出补贴范围或高于此标准的,可按原规定执行。

三、政策衔接

(一)城乡低保家庭中的一级、二级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

(二)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三)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四)既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人养老护理补贴、离休老干部护理补贴的残疾人择高享受一类护理补贴。

四、申领程序

(一)残疾人(监护人)申请。残疾人(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填写《太原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或《太原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同时提供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残疾人须提供低保证明。

(二)乡(镇)政府(街道办)初审。乡(镇)政府(街道办)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申请人相关情况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开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的,在《太原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太原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将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报县(市、区)、开发区(园区)民政部门审批。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报县(市、区)、开发区(园区)残联审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三)县(市、区)、开发区(园区)民政、残联审定。县(市、区)、开发区(园区)民政部门、残联接到乡(镇)政府(街道办)申报材料后,符合条件的,县(市、区)、开发区(园区)民政部门在《太原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县(市、区)、开发区(园区)残联在《太原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不符合条件的,县(市、区)、开发区(园区)民政部门、残联通知乡(镇)政府(街道办),并告知原因。

五、资金筹集、发放、管理

(一)残疾人两项补贴经费由省、市、县(市、区)、开发区(园区)财政按比例分担。其中省财政承担50%,市、 县(市、区)、开发区(园区)财政承担50%。阳曲县、娄烦县按照市、县64的比例承担,其余按照55的比例承担。市、县(市、区)、开发区(园区)财政应足额安排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二)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资金管理发放工作由县(市、区)、开发区(园区)民政部门牵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管理发放工作由县(市、区)、开发区(园区)残联牵头。经审定符合领取残疾人两项补贴的,由民政部门、残联将审定合格材料(包括核定补贴人数和补贴标准)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残疾人两项补贴采取社会化形式发放,通过金融机构直接打入残疾人银行账户。特殊情况需直接发放现金的,应制定专门监管办法,防止和杜绝冒领、重复领取、克扣现象。

(三)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依照低保资格审核制度,每季度发放一次;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每年发放一次。对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应及时纳入发放补贴范围。201611日前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残疾人两项补贴从20161月起计发;新增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残疾人两项补贴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其中,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从下季度补发,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从下一年度补发。

(四)县(市、区)、开发区(园区)民政、残联每年应集中时间对补贴对象进行定期复核。采取残疾人(监护人)主动申报和发放部门定期抽查相结合方式,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个人信用登记和定期复核制度。实行残疾人两项补贴应补尽补、应退则退动态管理。定期复核内容包括申请人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补贴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等。对已故补贴对象补贴帐户及时进行清理,杜绝多领、冒领现象发生。县、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建立补贴对象相关申请、初审、审定材料和定期复核材料管理制度,做到一人一档。

(五)从事残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81c681bbe3bd960590c69ec3d5bbfd0a7956d5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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