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办理各类案件办案期限
一、 职务犯罪侦查案件
1、 线索初查一般应在二个月内完成。
2、 立案后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前不能侦查终结的案件,可以经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重大复杂案件还可经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二个月。如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还可经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再次延长二个月。
二、 审查批捕案件
办理审查批捕案件,应当在案件受理后的七日内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未被拘留的,应当在案件受到后的十五日内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二十日。
三、 审查起诉案件
1、办理审查起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案件,一个月内不能作出决定的,报检察长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管辖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2、对于公诉科退回侦查机关(部门)补充侦查的案件,侦查部门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退回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审查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四、 控告申诉案件
1、本院查处的举报线索,对有署名举报的,除因通信地址不详等情况无法答复外,由举报中心在三个月内,最迟不超过6个月将查处结果通知举报人。
2 、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三个月内办结,案情复杂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延长办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3、 办理刑事赔偿案件应当在受理赔偿申请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五、民事申诉案件
本院立案的民事申诉案件,在调(借)阅审判案卷后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因补充调查等原因不能及时审结的,经部门负责人决定,可以延长30日。如仍无法审结,应当报检察长决定。
强制措施期限
根据法律规定各种强制措施的最长时间分别是:
一、拘传
一次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二、取保候审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对于需要继续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重新计算并告知犯罪嫌疑人。
三、监视居住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对于需要继续监视居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办理监视居住手续。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重新计算并告知犯罪嫌疑人。
四、拘留
人民检察院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为十日,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至四日。
五、逮捕
1、 侦查阶段不超过7个月
具体是: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前不能侦查终结的案件,可以经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重大复杂案件还可经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二个月。如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还可经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再次延长二个月。
2、 审查起诉阶段不超过5个半月
具体是: 办理审查起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案件,一个月内不能作出决定的,报检察长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管辖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公诉科退回侦查机关(部门)补充侦查的案件,侦查部门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退回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审查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注: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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