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系统服务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服[2012]87号)最新版

发布时间:2012-08-22 20:49:33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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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

国土资源系统服务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价服〔201287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为规范国土资源系统服务收费行为,深化资源价格改革,根据《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国家发改委《关于开展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检〔2010794号)、《关于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0877号)和《湖南省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湘价服〔200161号、〔2004155号、〔2007132号、〔200936号和湘价函〔2010156号文件执行情况,现就规范国土资源系统服务性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事国土资源系统服务性收费必须具备相应执业资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价格政策,坚持自愿、诚信、公开、公平、公正和委托方付费的原则,签订服务协议,依约提供服务方可收费。不具备执业资质、未签订服务协议或未提供协议规定的服务,均不得收费。也不得借助行政权力强制服务并收费。严禁弄虚作假、非法交易和违规收费。

二、国土资源系统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件。各市州物价局可根据实际,在省定收费标准范围内确定具体执行收费标准。

三、本通知未列入的新开展的不具强制性且与地(矿)行政审批、交易无关的服务项目,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收费标准报当地价格部门备案后执行。各级价格部门年末应将新开展的服务项目内容、收费标准汇总上报至省物价局,由省物价局根据各地新项目收费执行情况,适时调整并公布全省统一的国土资源系统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四、规范收费资金管理。服务单位为事业单位的,收费使用财政非税票据,收费资金纳入财政监管;服务单位为企业单位的,收费使用税务票据,依法纳税。凡政府及其管理部门(含国土资源)因行政管理的需要,委托服务单位提供服务的,不得转由管理对象承担服务费用,由委托单位按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向服务单位支付服务费。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7f7c126f011ca300a6c390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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