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7-23 21:27:58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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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推进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使用管理机制改革,进一步落实救灾工作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与中央财政资金投入相对应的省、市、县(市、区)三级财政资金投入分担机制,规范资金使用范围,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以下简称救灾资金),是指省、市、县财政安排的救灾资金,主要用于解决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的乡村人口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临时困难,紧急转移安置和抢救受灾群众,抚慰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恢复重建倒损住房,以及救灾物资采购、管理、储运等项支出。

第三条 救灾资金使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分级管理,分级负担;

(二)突出重点,分类救助;

(三)专款专用,重点使用;

(四)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五)强化监督,注重时效。

第二章 自然灾害等级划分和灾情核查、评估

第四条 依据《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将受灾区域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划分一般自然灾害、较大自然灾害、重大自然灾害和特大自然灾害四个等级。

达到《预案》规定应急响应启动条件的,视为重大和特大自然灾害;未达到启动条件的自然灾害视为一般和较大自然灾害。

重大和特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市县承担、省级补助,同时积极争取中央资金的支持。一般和较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由市县筹集。

第五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市级民政部门应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规定,及时统计、核查和汇总上报所辖县(市、区)灾情。同时根据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及时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第六条 省民政厅接到市级民政部门的灾情报告后,应及时会同交通运输、国土资源、水利、农业、林业、地震、气象等有关部门会商分析灾情。会商情况及时通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办公室。对确认为重大和特大自然灾害的,由省民政厅及时报请省政府启动《预案》规定的应急响应等级。

第七条 市级民政部门在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后,应进一步调查核实灾情,将分县灾情数据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报省民政厅。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灾区农户住房倒塌或损坏数量抽样核查方法》,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对市级民政部门上报的倒损农房情况进行核定,并据此核定紧急转移安置人数和需过渡性生活救助人数。根据省政府要求,省民政厅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等有关部门适时对遭受特大自然灾害灾区的灾害损失情况、灾区自救能力、灾区需求做出评估。

第八条 省、市、县民政部门在统计、核查灾情过程中,应做到及时、科学、准确,并保存好统计、核查工作的原始档案,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和救助项目

第九条 救灾资金包括市县安排、中省补助的资金。

重大和特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主要为以下项目:

灾害应急救助,用于紧急抢救和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解决受灾群众灾后应急期间无力克服的吃、穿、住、医等临时生活困难。

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用于向因灾死亡人员家属发放抚慰金。

过渡性生活救助,用于帮助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解决灾后过渡期间的基本生活困难。

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用于帮助因灾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的受灾群众重建基本住房,帮助因灾住房一般损坏的受灾群众维修损坏住房。

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用于帮助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解决口粮和饮水等基本生活困难。

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用于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冬寒春荒期间的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省级救灾储备物资采购和管理费,用于采购省级救灾储备物资、省级储备物资的管理费用及补助市级民政部门代储省级救灾物资费用支出。

第十条 重大和特大自然灾害的救助项目由省级根据灾情具体情况和财力确定。一般和较大自然灾害的救助项目,由市县根据自身财力自行研究确定。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7bc4ce81e55c3b3567ec102de2bd960591c6d9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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