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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1-02 14:36:47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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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华侨农场改革发展十项措施的通知【法规类别】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发文字号】闽政[2012]14【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发布日期】2012.03.19【实施日期】2012.03.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华侨农场改革发展十项措施的通知(闽政〔201214号)福州市、厦门市、漳州市、泉州市、三明市、莆田市、南平市、宁德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福清市、连江县、同安区、龙海市、诏安县、南靖县、漳浦县、洛江区、永春县、武夷山市、涵江区、宁化县人民政府:为增强华侨农场发展内在动力,切实提高华侨农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现就促进华侨农场改革发展提出以下十条措施:一、继续深化领导体制改革。各有关市(县、区)政府要按照“体制融入地方、管理融入社会、经济融入市场”的基本取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一场一策,进一步深化华侨农场领导体制改革。漳州常山、诏安梅州、南靖丰田、洛江双阳、永春北硿、厦门1/2
天马等6个华侨农场要进一步完善现有管理体制;福清东阁、福清江镜、连江长龙、同安竹坝、龙海双第、漳浦南山、南安雪峰、宁德东湖塘、莆田赤港、宁化泉上和武夷山等华侨农场,可以作为当地政府派出机构成立华侨经济开发区,也可以单独设立乡镇(街道)或划归周边乡镇管理,具体由各华侨农场所属的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体制改革所需行政编制由各地在省里下达的行政总编内调剂解决,涉及机构编制调整事项,按规定程序报批。二、依法保护华侨农场土地权益。稳定职工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延长土地承包期。职工退休后,其承包土地可由子女续包。征收华侨农场土地的,要妥善安置被征收土地的农场员工(包括归难侨、归难侨子女、原住民),参照征收集体土地标准给予补偿。各华侨农场所属的地方政府要设立华侨农场土地开发统筹资金,将农场土地流转、出让收益优先用于因开发失去承包地农场员工的安置补偿、社会保障支出,确保农场员工生活水平、社会保障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三、推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鼓励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农业生产标准化、规模化、组织化、产业化、信息化、专业化水平。2/2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7a213f4632d4b14e852458fb770bf78a64293a6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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