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典型选树和联合激励办法(最新)

发布时间:2023-03-01 07:58:49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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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典型选树和联合激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机制,增强社会诚信意识,营造良好信用环境,促进诚信X建设,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诚信典型,是指综合信用优良或者有突出诚信事迹,对提升诚信道德水平、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等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社会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诚信典型的选树、信息发布、联合激励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诚信典型选树和联合激励活动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审慎认定、协同联动、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诚信典型选树和联合激励制度的贯彻落实。
省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依托X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立全省统一的诚信典型“红名单”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红名单”系统),负责全省诚信典型信息的归集、整合、公布等工作,推进诚信典型信息在全社会的广泛共享和应用。


第六条本省各级党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承担行政职能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以下简称“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当建立本行业、本领域“红名单”制度,负责选树诚信典型,并采取有效措施对各行业、各领域诚信典型实施联合激励。
第七条行业协会商会、新闻媒体、金融机构、大数据企业、信用服务机构等各类单位和公民个人,可以向有关机关和组织推荐诚信典型,作为认定“红名单”的参考。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对诚信典型的联合激励。
第二章诚信典型选树和信息发布
第八条省级有关机关和组织负责制定本行业、本系统“红名单”管理办法,明确诚信典型选树范围、标准和程序,经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后,通过本部门网站、“信用X”网站及其他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布,作为本系统各层级单位选树诚信典型的依据。
第九条法人及其他组织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有关机关和组织可将其作为诚信典型列入“红名单”
(一)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的;
(二)在某一领域信用分类中被行业主管部门列为最高等级的;
(三)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7890ee3680c758f5f61fb7360b4c2e3f562725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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