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绍政办发[2015]59号
【发布部门】绍兴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8.12
【实施日期】2015.08.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
(绍政办发〔2015〕5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 》(浙政办发〔2015〕7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 现就我市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建立健全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的积极作用。到2015年底,全市基本实现市、县、乡三级政府法律顾问全覆盖;到2016年底,政府主要部门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二、加强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建设
(一)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和政府部门法制机构是本级政府和本部门的政府法律顾问。各级政府法制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为本级政府的首席法律顾问(政府法律顾问组负责人)。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要按照浙政办发〔2015〕71号文件要求,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加强法制机构队伍建设,确保法制机构的政府法律顾问职责落实到位、符合履职要求的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75434b62bb0d4a7302768e9951e79b89690268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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