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程提车保险四

发布时间:2016-05-09 13:24:57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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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程提车保险四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单程提车保险示范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改申请书、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

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共三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保险人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持有检验合格证、移动证或临时号牌尚未办理注册登记的汽车、特种车及约定的其他车辆(以下简称保险机动车)。

本保险合同所称提车是指汽车制造商、销售商或购买人将机动车从保险单载明的产地、销售地或关税缴讫地行驶到购买人指定地点。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五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第六条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一章 机动车损失保险

保险责任

第七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碰撞、倾覆、坠落;

(二)火灾、爆炸、自燃;

(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四)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

(五)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

(六)受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

(七)载运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八)玻璃单独破碎、车身表面油漆单独损伤。

第八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施救费用数额在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责任免除

第九条 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

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2、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

3、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4、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

5、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

(三)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保险机动车从事载货或载客运输;

2、被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期间;

3、在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

4、利用保险机动车从事犯罪行为。

第十条 下列原因导致的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

(三)人工直接油、高温烘烤;

(四)自燃仅造成电器、线、油、油系统、气系统的损失;

(五)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

第十一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因市场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

(二)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以及在此期间受到的损坏或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未遂受到的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三)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本身质量缺陷;

(四)车轮单独损坏;

(五)因涉水行驶或发动机进水后启动导致的发动机损坏;

(六)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并检验合格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七)投保人、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八)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

第十二条 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按照下列方式免赔:

(一)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实行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实行8%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实行1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全部事故责任或单方肇事事故的实行1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

(二)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无法找到第三方的实行30%绝对免

赔率。

保险金额

第十三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协商确定。

投保车辆标准配置以外的新增设备应在本保险合同中列明设备名称与清单并按设备的实际价值相应增加保险金额。

赔偿处理

第十四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应当提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的驾驶证。

属于道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裁决书等)。

属于非道交通事故的应提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事故证明。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或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通知保险人协助保险人勘验事故各方车辆、核实事故责任并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签订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第十七条 因保险事故损坏的保险机动车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对未协商确定的保险人可以重新核定。因被保险人原因导致损失金额无法确定的保险人可以对于无法确定的损失部分拒绝赔偿。

第十八条 保险机动车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由保险人、被保险人协商处理。如归被保险人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九条 因第三方对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可在保险金额内先行赔付被保险人保险人在赔偿金额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方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进行赔偿时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方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未赔偿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款。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先行赔付的保险人向第三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 机动车损失赔款按以下方法计算:

(一)全部损失

赔款=(保险金额-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1—事故责任免赔

率)×(1-绝对免赔率)

(二)部分损失

保险机动车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

赔款=(实际修复费用-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

(三)施救费

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保险的财产应按本保险合同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占总施救财产的实际价值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二十一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核定损失、参与诉讼、进行抗辩、要求被保险人提证明和资料、向被保险人提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二十二条 保险机动车发生本保险事故导致全部损失或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金额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支付赔款后本保险责任终止保险人不退还机动车损失保险及其附加险的保险费。

第二章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

第二十三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依据保险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或保险机动车一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

保险机动车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0%

保险机动车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

保险机动车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30%

责任免除

第二十五条 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2、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

3、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4、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

5、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

(三)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保险机动车从事载货或载客运输;

2、被扣押、收

缴、没收、政府征用期间;

3、在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

4、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期间。

第二十六条 下列原因导致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

(二)保险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翻斗突然升起没有放下翻斗或自卸系统(含机件)失灵;

(三)第三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第三者与被保险人或其它致害人恶意串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下列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单位或个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络中断、电压变化、数据丢失造成的间接损失、营业损失、延迟损失以及其它各种间接损失;

(二)第三者财产因市场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

(三)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所有、承租、使用、管理、运输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四)本车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或本车车上财产的损失;

(五)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六)《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以外的医疗费用;

(七)精神损害抚慰金;

(八)律师费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诉讼费、仲裁费;

(九)投保人、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十)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机动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已经失效的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以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二十八条 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实行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实行8%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实行1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全部事故责任的实行1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

责任限额

第二十九条 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本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

第三十条 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保险事故在主车和挂车责任限额之和内承担赔偿责任。

主车保险人和挂车保险人

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的比例分摊赔款。

赔偿处理

第三十一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

第三十二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应当提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的驾驶证。

属于道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裁决书等)及其他证明。

属于非道交通事故的应提相关的事故证明。

第三十三条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

第三十四条 因保险事故损坏的第三者财产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对未协商确定的保险人可以重新核定;因被保险人原因导致损失金额无法确定的保险人可以对于无法确定的损失部分拒绝赔偿。

第三十五条 赔款计算

1、当(依合同约定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分项赔偿限额)×事故责任比例 等于或高于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时:

赔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

2、当(依合同约定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分项赔偿限额)×事故责任比例 低于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时:

赔款=(依合同约定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分项赔偿限额)×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

第三十六条 保险人按照《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或超出保险人应赔偿金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核定损失、参与诉讼、进行抗辩、要求被保险人提证明和资料、向被保险人提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三章 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

保险责任

第三十八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三十九条 保险人依据保险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或保险机动车一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

保险机动车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0%

保险机动车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

保险机动车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30%

责任免除

第四十条 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2、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

3、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4、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

5、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

(三)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保险机动车从事载货或载客运输;

2、被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期间;

3、在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

4、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期间。

第四十一条 下列原因导致的人身伤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

第四十二条 下列人身伤亡、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

(二)被保险人及驾驶人以外的其他车上人员的故意、重大过失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

(三)车上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斗殴、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

(四)违法、违章搭乘人员的人身伤亡;

(五)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六)《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以外的医疗费用;

(七)精神损害抚慰金;

(八)律师费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诉讼费、仲裁费;

(九)投

保人、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十)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付的损失和费用。

第四十三条 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实行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实行8%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实行1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全部事故责任或单方肇事事故的实行1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

责任限额

第四十四条 驾驶人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和乘客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投保乘客座位数按照保险机动车的核定载客数(驾驶人座位除外)确定。

赔偿处理

第四十五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

第四十六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应当提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的驾驶证。

属于道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裁决书等)和通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获得赔偿金额的证明材料。

属于非道交通事故的应提相关的事故证明。

第四十七条 赔款计算

(一)对每座的受害人当 (依合同约定核定的每座车上人员人身伤亡损失金额-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事故责任比例 高于或等于每次事故每座赔偿限额时:

赔款=每次事故每座赔偿限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

(二)对每座的受害人当 (依合同约定核定的每座车上人员人身伤亡损失金额-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事故责任比例 低于每次事故每座赔偿限额时:

赔款=(依合同约定核定的每座车上人员人身伤亡损失金额-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

第四十八条 保险人按照《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因被保险人原因导致损失金额无法确定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第四十九条 保

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核定损失、参与诉讼、进行抗辩、要求被保险人提证明和资料、向被保险人提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四章 通用条款

保险期间

第五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十天或一个月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其它事项

第五十一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应交保险费金额3%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五十二条 保险双方有关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可通过协商进行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发生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

附加险

不计免赔险

投保了任一主险后均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经特别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对应投保的险种规定的免赔率计算的、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部分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机动车损失保险中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而无法找到第三方的因此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三条 其他事项

附加险条款的法律效力高于主险条款。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除附加险条款另有约定外主险中的责任免除、免赔规则、双方义务同样适用于附加险。

释义

碰撞保险机动车或其符合装载规定的货物与外界固态物体之间发生的、产生撞击痕迹的意外撞击。

倾覆保险机动车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本保险机动车翻倒车体触地失去正常状态和行驶能力不经施救不能恢复行驶。

外界物体倒塌保险机动车自身以外的物体倒下或陷下。

坠落指保险机动车在行驶中发生意外事故整车腾空后下落造成本车损失的情况。非整车腾空仅由于颠簸造成保险机动车辆损失的不属于坠落。

自燃指保险机动车因本车电器、线、油、油系统、气系统、货物自身等发生问题、机动车运转摩擦起火等造成火灾。

火灾指保险机动车本身以外的火源引起的、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即有热、有光、有火焰的剧烈的氧化反应)所造成的灾害。

次生灾害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海啸、水灾、泥石流、滑坡等灾害。

击指由雷电造成的灾害。雷电为积雨云中、云间或云地之间产生的放电现象。雷击的破坏形式分直接雷击与感应雷击两种。

1、直接雷击:由于雷电直接击中保险标的造成损失属直接雷击责任。

2、感应雷击:由于雷击产生的静电感应或电磁感应使屋内对地绝缘金属物体产生高电位放出火花引起的火灾导致电器本身的损毁或因雷电的高电压感应致使电器部件的损毁属感应雷击责任。

暴风指风速在28.5/秒(相当于11级大风)以上的大风。风速以气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

洪水指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但规律性的涨潮、自动灭火设施漏水以及在常年水位以下或地下渗水、水管爆裂不属于洪水责任。

龙卷风指一种范围小而时间短的猛烈旋风陆地上平均最大风速在 79 / -103 / 秒极端最大风速在 100 / 秒以上。

冰雹指从强烈对流的积雨云中降落到地面的冰块或冰球直径大于 5 毫米核心坚硬的固体降水。

热带风暴、台风指强烈的热带气旋中心附近最大风力 8 9 级风力的称为热带风暴 10 11 级风力的为强热带风暴达到 12 级的称为台风。

地陷指地壳因为自然变异、地层收缩而发生突然塌陷以及海潮、河流、大雨侵蚀时地下有孔穴、矿穴以致地面突然塌陷。

崖崩石崖、土崖、岩石受自然风化、雨蚀造成崩溃下塌以及大量积雪在重力作用下从高处突然崩塌滚落。

滑坡斜坡上不稳的岩土体或人为堆积物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体向下滑动的现象。

泥石流是由于雨水、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

雪崩指当山坡积雪内部的内聚力抗拒不了它所受到的重力拉引时便向下滑动引起大量雪体崩塌的现象。

暴雪指连续 12 小时的降雪量大于或等于 10 毫米的降雪现象。

冰凌指春季江河解冻期时冰块飘浮遇阻堆积成坝堵塞江道造成水位急剧上升以致江水溢出江道漫延成灾。

陆上有些地区如山谷风口或酷寒致使雨雪在物体上结成冰块成下垂形状越结越厚重量增加由于下垂的拉力致使物体毁坏也属冰凌。

沙尘暴指强风将地面大量尘沙吹起使空气很混浊水平能见度小于 1 公里的天气现象。

玻璃单独破碎指未发生保险机动车其他部位的损坏仅发生保险机动车前后风挡玻璃和左右车窗玻璃的损坏。

车轮单独损坏指未发生保险机动车其他部位的损坏仅

发生轮胎、轮辋、轮毂罩的分别单独损坏或上述三者之中任意二者的共同损坏或三者的共同损坏。

新增设备是指保险机动车出时原有设备以外的另外加装的设备和设施。

新车购置价是指本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保险机动车同类型新车的无同类型新车市场销售的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单方肇事事故是指不涉及与第三者有关的损害赔偿的事故但不包括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

直接损毁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直接造成事故现场现有财产的实际损毁。

施救费用指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了防止或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所支出的费用。

事故责任免赔率在本保险责任范围内根据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所确定的保险人不予赔偿的损失部分与全部损失的比率。

绝对免赔率在本保险责任范围内根据本条款规定的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责任以外的因素所确定的保险人不予赔偿的损失部分与全部损失的比率。

家庭成员直系血亲和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其他亲属。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74cb52e4ed630b1c59eeb5e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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