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认知的对象范围

发布时间:2019-07-25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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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司法认知的对象范围
作者:张泊涛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17
摘要中国目前法学理论领域有很多术语都是舶来品,司法认知又称审判上的知,“JUDICIAL NOTICE”就是是其中一个。从众所周知的事实,无需证明这句古老诉讼程序格言中溯及源流经过长期的历史发展演变为现代的司法认知原则。它是世界上许多国家证据法上所普遍适用的就某些特定的案件事实由法官直接加以确认,从而免除当事人举证责任的一种诉讼规则。
关键词司法认知 众所周知 审判监督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6-145-01 对于众所周知的事实以及其他依法不需要当事人举证的事实,可以不依靠证据而直接认定。在中国目前阶段,证据法尚不发达,没有对司法认知做出具体的规定。但是这种缺乏规定的状态并没有阻碍中国法官的判案效率,因为他们在审判实践中所普遍采用的正是比有具体明确规定的国家中的范围更加广泛的司法認知体系,在很多判决文书当中会出现大量根据常理所得的许多认知结果,并且这些结果最终也正是组成了判决最终结果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样一句根据常识所得就可以免除法官运用大量的说理性言辞而证明其结论的责任了吗?根据陈瑞华老师审判笔录中心主义”,这样的司法认知无疑免除了公诉一方的证明责任从而大大的不利于辩护一方,而使得这种法官的认知成为一种随心所欲地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进行生杀予夺的大权。本来是为了提高效率的制度设计却在实践的操作中严重的侵犯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因此使得对司法认知的对象范围研究进而限制我国目前阶段法官的随意认知进而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成为一种必要。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对于众所周知的事实,无须提供证明
学者们对众所周知的事实的涵义众说纷纭。有的认为是指绝大多数人所知悉,有的认为是指一定范围内的所有人都知悉,有的认为是指具有相当知识的人所知悉,有的认为是指接近该事件的人所知悉。笔者认为所谓的并不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三个以上,而应当是绝大多数人,这些人应当仅包括具有一般智力的人,那些超智力或者低智力的人应当别排除在外。这种绝大多数应当限定在一定范围的绝大多数,而不应当是在全国乃至全世界。众所周知中国处在北半球和东半球,而这些由于全世界范围都知悉的事实而不需要进行证明。那么有没有必要将范围限定在如此之小,笔者认为没有必要,如果这样的话很多情况下由于某个地方的封闭造成常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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