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申报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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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申报承诺书
(适用于设立、变更)

市场主体名称联系电话
住所(经营场所)吉林省长春市军队、武警房地产□是□否
申请人已知晓《吉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房屋管理的法
律、法规及管理规约的规定,承诺不从事危及国家安全、存在安全隐患、影响人身健康、易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恶臭气体及对周边居民居住环境造成噪音、水等污染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申请人就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做出如下承诺:
1、申请人已取得该住所(经营场所)的合法使用权,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承诺对其真实性、安全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2.该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非法建筑、危险建筑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或市、县(区)禁设区域、禁限行业规定的场所,据此所取得的营业执照不作为对建筑物合法性的确认。3、该住所(经营场所)属于政府征收、拆迁范围的,承诺在相关征收、拆迁公告发布日之后(含当日)领取的营业执照不作为征收、拆迁补偿的依据。
4.该住所(经营场所)为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不得从事娱乐场所经营、互联网上网服务、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生产、储存和经营;申请人已知悉《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并已征得全部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保证不从事对利害关系人的生活质量及安全造成不良影响的生产经营活动。
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申请人承诺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再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6.市场主体因住所(经营场所)发生变动的,应及时依法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
7、市场主体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自觉遵守《民法总则》、《民法通则》、《物权法》等规定,遵守公序良俗,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因抽查、投诉、举报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违反本承诺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造成污染扰民情形,应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将无条件停止营业或搬迁。拒不履行承诺的,登记机关将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并将该市场主体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入失信名单,由此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人承诺以上填报信息真实有效,已阅读并执行以上承诺事项。
签字:(全体出资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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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申报承诺书填写书明
1.新设市场主体填写预先核准的名称和自主申报已核准的名称。2.联系电话一栏,填写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联系电话。3.个体工商户仅填写经营场所。
4.企业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的,住所与经营场所栏均需填写,有多个经营场所的,申请人可自行按序号填写。
5.新设立市场主体的,由全体出资人(股东、投资人、合伙人或经营者)签字,其中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市场主体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6.如果房屋权属性质为军产,需要提交《军队房地产使用许可证》。
7.市场主体住所及经营场所需精确到房间号,: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XXXX号(或XX小区XX栋)XX室。无门牌号的,加注与临近显著标志物的距离及方向。
8.申请人提交的承诺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签字请确保为本人签字,否则将可能导致登记申请被驳回!
注:以上“说明”供填写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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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71eaf3a92a4ac850ad02de80d4d8d15abe2300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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