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根据国家有关流动人员人事行政关系、档案管理的政策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的 原则,就委托人事代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责任
1. 甲方根据《档案法》和中组部、人事部有关规定,为乙方代管人事行政关系、人 事档案。
2. 负责提供寄存档案存放的场地、技术设备、管理人员 ;
3. 保留其原有身份、核算工龄、核定档案工资 ;
4. 负责寄存档案的保管、保护,确保档案安全 ;
5. 经乙方申请,甲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为乙方提供下列有偿服务:出具以档案为 依据的各种证明,出国政审、整理档案、代投社会保险、代办职称、技术等级评定、 报考。因乙方未将人事关系转入甲方,如申请档案转出,甲方只开具《转递干部档 案材料通知单》,而不开具《干部调动行政介绍信》。
6. 对寄存期满不取走的档案有权进行处置 ;
二、乙方责任
1. 乙方应遵守国家及省、市的法律法规,遵守现行人事政策有关规定及甲方有关档 案及人事管理规定和计划生育有关管理规定配合甲方做好管理工作。
2. 乙方申请上述服务时,需根据服务的需要和甲方的规定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并 确保其真实性,不得弄虚作假。
3. 缴纳社会保险费并签订《代办社会保险缴费协议书》。
4. 乙方应按政府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向甲方交付人事代理费。标准按
元/月。需一次性缴纳本协议有限期内人事代理服务费。逾期不缴费的, 甲方有权停止一切人事代理服务。
5. 本协议期满应及时办理续期或转出手续。逾期半年 ( 从合同期满第 个月
算起) ,甲方将乙方档案封存,不再办理任何手续,此协议失效。
6. 自觉遵守《 省计划生育条例》,并与甲方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书》。
非 户口的乙方个人 (指借调人员,不含应届高校毕业生 ) 其户籍不变,协
议期满,将人事档案转回原单位 (或户口所在地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 ) 。
三、费用
1. 根据省物价部门的规定,乙方同意按下列 项方式向甲方支付费用:
(1) 以整体服务方式支付服务费 元/年,于每年 月 日前支付。申办
上述第一条第 5 项各项服务时,不需另行付费
(2) 以单项服务方式支付保存人事档案 元/年,于每年 月 日
前支付。申办上述第一条第 5 项各项服务时,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另行支付代办 费用。
(3) 乙方在协议期内办理调动的,由转出人事关系下月起计算,甲方退回代理费 ;
(4) 乙方的人事档案转入时若未经整理或未达到档案管理标准的,应当另行支付整 理档案服务费,由甲方负责整理档案 ;
2. 乙方未能按约定向甲方支付相关费用,且未办理人事档案调出手续的,甲方可拒 绝为乙方提供人事代理服务 ; 针对甲方仍在管理乙方人事档案的事实,甲方将依规 定按上述第三款第 2条所约定的标准向乙方计收费用 ;同时自欠费的第 个月起,
计收每月 元的滞纳金。
3. 若乙方需解除本协议,则应持书面意见到甲方处办理解除协议手续并将人事档案 转出。协议期内提前解约的,所缴人事代理服务费不予退还。
四、保密
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秘密 ( 技术信息、经营信息 及其他商业秘密 ) 予以保密。未经该商业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 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 除外。保密期限为 年。
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五、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 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 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 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 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
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
六、通知
1. 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 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 (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 )
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 各方通讯地址如下: 。
3. 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 否
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七、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 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 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___种方式解决
(1) 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
(2)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解释 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 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九、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 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 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本合同正本
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合同副本 份,送
留存一份
甲方( 盖章) : 乙方( 签字) :
法定代表人 ( 签字)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6f6c4a46ce7931b765ce0508763231126edb773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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