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屠宰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8-02-05 11:01:39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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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屠宰管理制度

为加强生猪屠宰管理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要求,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制定屠宰管理规定。

一、 引用的相关标准。

1、生猪屠宰操作规程(GB/T 17236-1998

2、生猪屠宰良好操作规程(GB/T 19479-2004

3、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GB/T 17996-1999

4、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GB 12694-90

5、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 16548-2006

6、《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二、生猪屠宰及检验的工艺流程图。

具体见附图。

三、各屠宰及检验环节的具体操作。

按照屠宰及检验的工艺流程图,对各屠宰及检验环节的具体操作规范如下:

1、入厂检验:

1.1 索要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1.2 检查是否灌水。

2、病健分离。

在卸车的过程中,检验人员应当逐一检查生猪的健康状况,按检查结果进行分圈、编号。

2.1 健康生猪赶入待宰圈休息。

2.2 可疑生猪赶入隔离圈继续观察。对检出可疑病猪,经过充分饮水和休息后,恢复正常的,可以赶入待宰圈;症状仍不见缓解的,签发《急宰证》送急宰间进行急宰。

2.3 及伤残,签发《急宰证》送入急宰间进行急宰。

2.4 死亡及患有传染病的,签发《无害化处理登记表》进行无害化处理。

3、停食管理:

3.1 应当停食静养12-24小时;

3.2 充分喂水至宰前3小时;

3.3 赶猪时,应按顺序赶送,不得采用脚踢、棒打等粗暴方式驱赶。

4、待宰检验:

4.1 检查待宰期间的停食静养是否达到3的要求。

4.2 对待宰生猪进行“动、静、饮水”观察,检查有无漏检病猪。

5、送宰检验:

5.1 送宰前,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确认健康的签发《准宰证》。

5.2 检查生猪通过通道是否按照3.3要求执行。

5.3 检查生猪淋浴时是否按照7的要求执行。

6、签发《准宰证》

6.1 车间凭借宰前检验人员签发的《准宰证》进行屠宰生猪。屠宰头数必须与《准宰证》中的头数一致。

6.2 《准宰证》应当按与宰后检验登记记录一起,按要求进行保管。

7、淋浴

7.1 尽可能除去体表内的污物;

7.2 水压不宜过大,水温应当适中,尽可能不惊吓到生猪;

7.3 应从各个方面进行淋浴。淋浴间应设置不同方向和角度的喷淋装置。

8、致昏(麻电)

8.1 必须准确把握麻电的电压。人工麻电器:电压为70-90V,电流0.5-1.0A,麻电作用时间1-3s,盐水浓度5%;自动电麻器:电压不超过90V,电流不应大于1.5A,麻电时间1-2s

8.2 人工电麻时,应将生猪固定位置后,再进行麻电。

8.3 麻电操作人员应穿戴绝缘靴、绝缘手套,注意自身的防护安全。

8.4 猪被麻电后应保持心脏跳动,呈昏迷状态,不得使其致死。

9、刺杀放血

9.1 从麻电致昏到刺杀放血,不得超过30s,刺杀放血的刀口长度约为5cm,沥血时间不得少于5min

9.2 正常情况下应当采用挂放血。

9.3 放血时,操作人员一手抓住猪前脚,另一手握刀,刀尖向上,刀锋向前,对准第一肋骨咽喉正中偏右0.5-1.0cm处向心脏方向刺入,再侧刀下拖切断颈部动脉和静脉,不得刺破心脏。

9.4 刺杀时不得使猪呛隔、淤血。(即不得刺破气管)

9.5 应配备两把放血刀,消毒后轮流使用。

10、头部检疫。

(具体操作由检疫人员进行,在此不予叙述)

主要目的是为了检疫炭疽和结核。

11、浸烫。

11.1 放血后的猪屠体应用喷淋水或清洗机冲淋,清洗血污等污物。

11.2 按猪屠体的大小、品种和季节差异,控制浸烫池水温。一般为5863,浸烫时间为3-6min

11.3 浸烫时,不得使猪屠体沉底、烫老。

11.4 浸烫池应有溢水口和补充净水的装置。

11.5 浸烫池中的热水应及时更换,以保证烫池水的清洁。

12 打毛(脱毛)。

12.1 打毛应采用合适的打毛机进行。对于特大猪只,也可采用人工刮毛的方式。采用人工刮毛时,不得使猪只落地,可搭建适合人工操作的刮毛操作台。

12.2 经机械脱毛或人工刮毛后,应对猪只进行洗刷浮毛、污垢后,再将猪体提升悬挂、修割、冲淋。

12.3 猪只进行洗刷浮毛、污垢时,建议采用平板操作台或者吊挂洗刷,不建议采用清水池。

13、燎毛、刮黑。

有条件的企业,建议配备燎毛、刮黑设备,以清除屠体内的残毛、绒毛。条件达不到的企业,也可以采用酒精喷灯燎毛、手工刮黑的方法。但严禁采用松香和沥青进行拔毛。

14、修整。

通过燎毛刮黑后,对屠体的外观等再进行一修整,以除去残毛、浮毛、燎黑的皮肤等。

15、统一编号。

15.1 对没有设置同步检验线的中小型屠宰厂,必须采用统一编号的方法进行对照检验。

15.2 在每头屠体的耳部、腿部外侧,用变色进行编号,字迹应清晰。

15.3 不得漏遍、重遍。

15.4 在开膛后,也应当对内脏进行统一编号。

16、体表检验。

16.1 对屠体的体表和四肢进行全面观察,剥皮猪还要检查皮张,检查有无充血、出血和严重的皮肤病。当发现皮肤肿瘤或皮肤坏死时,要在屠体上做出标志,供胴体检验人员处理。

16.2 检查颈部耳后有无注射针孔或局部肿胀、化脓,发现后,应做局部修割。

16.3 检查屠体脱毛是否干净,有无烫生、烫老和机械损伤,修刮后浮毛是否冲洗干净,剥皮猪体表是否残留毛、小皮,是否冲洗干净。

17、开膛、净膛。

17.1 雕圈:刀刺入肛门外围,雕成圆圈,掏出大肠头垂直放入骨盆内。应使雕圈少带肉,肠头脱离括约肌,不得割破直肠。

17.2 挑胸、剖腹:自放血口沿胸部正中挑开胸骨,沿腹部中正线自上而下剖腹,将生殖器从脂肪中拉出,连同输尿管全部割除,不得刺伤内脏。放血口、挑胸、剖腹口应连成一线,不得出现三角肉。

17.3 拉直肠、割膀胱:一手抓住直肠,另一手持刀,将肠系膜及韧带割断,再将膀胱和输尿管割除,不得刺破直肠。

17.4 取肠胃:一手抓住肠系膜及胃部大弯头处,另一手持刀在靠近肾脏处将系膜组织和肠、胃共同隔离猪体,并割断韧带及食道,不得刺破肠、胃、胆囊。

17.5 取心、肝、肺:一手抓住肝,另一手持刀,割开两边隔膜,取横隔肌交备检(旋毛虫检疫)。左手顺势将肝下揪,右手持刀将连接胸腔和颈部的韧带割断,并割断食管和气管,取出心、肝肺,不得使其破损。

17.6 冲洗胸、腹腔:取出内脏后,应及时用足够压力的净水冲洗胸腔和腹腔,洗净腔内淤血、浮毛、污物,并摘除两侧肾上腺。(严禁在未摘除内脏的情况下进行冲膛)

18、内脏检验。屠体挑胸剖腹后进行,首先,检查肠系膜淋巴结和脾脏,随后对摘出的心肝肺进行检验,当发现肿瘤等重要病变时,将该胴体推入病肉岔道,由专人对照检验、综合判定和处理。

18.1 肠系膜淋巴结和脾脏的检查。首先检验胃肠浆膜面上有无出血、水肿、黄染和结节状增生物,触检全部肠系膜淋巴结,并拉出脾脏进行观察。对肿大、出血的淋巴结要切开检查,当发现可疑肿瘤、白血病、霉菌感染和黄疸时,连同心肝肺一起将该胴体推入病猪岔道,进行详细检验和处理。胃肠内容物清除后,还要对黏膜面进行检验和处理。(对于胃肠黏膜面的检验,可直接观察肠胃颜色,如果对于肠内出现血肠样的,必须进行检验,如无异常,可以不检)

18.2 膀胱和生殖器的检查:剖腹后,还应注意观察膀胱和生殖器有无异常,当发现膀胱中有血尿、生殖器有肿瘤时,要与胴体进行对照检验和处理。同时,还应对种公母猪晚阉猪进行判定。

18.3 心肝肺的检查:

18.3.1 心脏检验:观察心包和心脏有无异常,随即切开左心室检查心内膜。注意有无心包炎、心外膜炎、心肌炎、心内膜炎、肿瘤和寄生虫性病变等。

18.3.2 肝脏检验:观察其色泽、大小有无异常,并触检其弹性有无异常,对肿大的肝门淋巴结、胆管粗大部分要进行切检。注意有无肝包膜炎、肝淤血、脂肪肝变性、肝脓肿、肝硬变、胆管炎、坏死性肝炎、寄生虫性白斑和肿瘤。

18.3.3 肺脏检验:观察其色泽、大小是否正常,并进行触检。发现硬变部分要切开检查,切检支气管淋巴结有无肿大、出血、化脓等病变。注意有无肺呛血、肺呛水、肺水肿、小叶性肺炎、肺气肿、融合性支气管肺炎、纤维素性肺炎、寄生虫性病变和肿瘤等。气管上附着的甲状腺进行摘除。

20、整理内脏。

20.1 分离心、肝、肺:切除肝隔韧带和肺门芥蒂组织、摘除胆囊时,不得使其损伤、不得残留;猪心上不得带护心油、横膈膜;猪肝上不得带水泡;猪肺上允许保留5cm的肺管。

20.2 分离脾、胃:将胃底端脂肪割除,切断与十二指肠连接处和肝胃韧带。剥开网油,从网膜上摘除脾脏,少带油脂。翻胃清洗时,一手抓住胃尖冲洗胃部污物,用刀在胃大弯处戳开10cm的小口,再用洗胃机或长流水将胃翻转冲洗干净。

20.3 扯大肠:摆正大肠,从结肠未端将花油撕至与小肠连接处约15-20cm,割断,打结。不得使盲肠破损,残留油脂过多。翻洗大肠,一手抓住肠的一端,另一手自上而下挤出粪污,并将肠子翻出一小部分,用一手二指撑开肠口,另一手向大肠内灌水,使肠水下坠,自动翻转。经清洗、整理的大肠不得带粪污,不得断肠。

20.4 扯小肠:将小肠从割离胃的断面拉出,一手抓住花油,另一手将小肠末梢挂于操作台边,自上而下排除粪污,操作时不得扯断、扯乱。扯出的小肠应及时采用机械或人工方法清除肠内污物。

20.5 在整个整理内脏的过程中,不得时内脏落地。

21、胴体检验。

21.1 观察体表四肢有无异常。

21.2 切检两侧腹股沟浅淋巴结有无肿大、出血、淤血、化脓等变化。

21.3 检验皮下脂肪和肌肉组织是否正常,有无出血、淤血、水肿、变性、黄染、蜂窝组织炎等病变。

21.4 检查肾脏,剥开肾包膜观察其色泽、大小并触检其弹性是否正常,必要时进行纵剖检查。注意有无肾淤血、肾出血、肾浊肿、肾脂变、肾梗死、间质性肾炎、化脓性肾炎、肾囊肿、尿潴留以及肿瘤等。检查是否摘除肾上腺。

22.5 检查胸腹腔有无炎症、异常渗出液、脓肿、肿瘤病变等。

22.6 结合内脏检验结果,对猪胴体进行综合判定。对可疑病猪做上标记,推入病肉岔道,通过复检做出处理。

22、去头蹄。

22.1 经过前面的肉品品质检验,均无问题的,可以将头、蹄修割下来。

22.2 修割下来的头蹄,应当有专用的盛装容器,不得落地和随意扔在地上。

23、劈半。

23.1 可采用手工劈半或者电锯劈半及自动劈半机。

23.2 手工劈半或手工电锯时,应“描脊”,使骨节对开,劈半均匀。

23.3 使用自动劈半机应使轨道、锯片、引进槽成直线,不得锯偏。

23.4 劈半后的片猪肉还应立即摘除肾脏,撕断腹腔板油,冲洗血污、浮毛及锯肉末。

24、胴体修整。

按顺序修整腹部,修割乳头、放血刀口、割除槽头、护心油、暗伤、脓疮、伤斑和遗漏的病变淋巴结。

25、复检。

25.1 结合头部、体表、胴体、内脏进行全面复检。

25.2 检查有无内外伤造成的淤血、胆汁污染部分是否修割干净。

25.3 检查椎骨间有无化脓灶和钙化灶,骨髓有无褐变和溶血现象。

25.4 肌肉组织有无水肿、变性等。

25.5 仔细检查隔肌有无出血、变性和寄生虫性损害。

25.6 检查三腺是否摘除。

25.7 判定是否有不合格肉品需要处理的:如放血不全、白肌病、白肌肉、黄脂、黄脂病、黄疸、骨血素病、种公母猪晚阉猪、脓毒症、尿毒症、中毒、全身性肿瘤、过度瘠瘦肌肉变质、高度水肿以及其他影响肉品质量的因素。

25.8 按照质量标准,对肉品好坏进行综合判定,评定级别。

26、出章出证。

26.1 经检验合格的商品猪产品,出具《畜禽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并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一猪一证或者一个片猪肉一证。同时,认真填写《畜禽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及其存根。

26.2 经检验合格的种公母猪晚阉猪产品,加盖种公母猪晚阉猪专用检验印章,并出具《种公母猪晚阉猪专用检验证》,同时,认真填写《种公母猪晚阉猪专用检验证》及存根。

26.3 经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加盖相应的处理印章,同时,认真填写《生猪病害肉处理登记表》。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无害化处理。

26.4 对除胴体外的其他上市销售的生猪产品,也应当按照规定,出具《畜禽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常见病害生猪及不合格肉病害肉的处理。

1、宰前检验中病害生猪的处理。

1.1 机械性死亡的生猪。按照新的《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要求,机械性死亡的生猪,直接送不可食用肉处理间进行处理。

1.2 伤残猪。伤残猪,签发《急宰证》后,送急宰间进行急宰。经宰后检验,肉质良好的,将伤残部分剔除,其余部分可做复制原料。

1.3 灌水猪。不得进厂,不得屠宰。

1.4 患有一般性疾病的生猪。有死亡危险的,应当签发《急宰证》送急宰间进行急宰。经宰后检验,肉质良好的,高温后,可做复制原料。

1.5 患有传染性疾病的生猪。按照按照动物防疫部门的规定执行。

1.6 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销毁。

2、病害肉、不合格肉的处理。

2.1 放血不全。

2.1.1 后肢肌肉呈弥漫性红色,淋巴结淤血,皮下脂肪和体腔内脂肪呈灰红色,以及肌肉组织色暗,较大血管中有血液滞留的,连同内脏做非食用或销毁。

2.1.2 局部肌肉有病变,经切检深层肌肉正常的,割去病变部分后,经高温出厂。

2.2 白肌肉(PSE肉)。一般认为是应激性反应造成的。

半键肌、半膜肌和被最长肌显著变白,质地柔软,且有汁液渗出。对严重的白肌肉进行修处理,其他的不受限制出厂。

2.3 白肌病。

2.3.1 后肢肌肉和背最长肌有白色条纹和条块,或见大块肌肉苍白,质地湿润呈鱼肉样,或肌肉较硬,晦暗无关,在苍白色的切面上有大量灰白色小点,心肌也有类似病变。胴体、头、蹄、尾和内脏全部销毁或非食用。

2.3.2 局部肌肉有病变,经切检深层肌肉正常,割去病变部位后,经高温处理后出厂。

2.4 黄脂、黄脂病和黄疸。

2.4.1 仅皮下和体腔内脂肪微黄或呈蛋清色,皮肤、黏膜、筋键无黄色,无其他不良气味,内脏正常的,不受限制出厂。有其他不良气味,应做非食用处理。

2.4.2 皮下和体腔内脂肪明显发黄乃至淡黄棕色,稍浑浊,质地变硬,经放置一昼夜后黄色不消退,但无不良气味,脂肪组织做非食用处理,肌肉和内脏无异常变化的,不受限制出厂。

2.4.3 皮下和体腔内脂肪、筋键呈黄色,经放置一昼夜后,黄色消失或显著消退,仅留痕迹的,不受限制出厂。黄色不消失的,作为复制原料肉利用。

2.4.4 黄疸色严重,经放置一昼夜后,黄色不消失,并伴有肌肉变性和苦味的,胴体和内脏全部做非食用或销毁处理。

2.5 骨血素病。既骨髓变黑,牙齿变红。肌肉可以食用,有病变的骨骼和内脏做非食用或销毁处理。

2.6 种公母猪、晚阉猪。正常应当作为复制原料用肉。上市鲜销时,应当出具《种公母猪晚阉猪专用证明》和种公母猪晚阉猪专用检验印章。市场销售时,应当挂牌销售,明示告知消费者。

2.7 脓毒症。即在整个猪屠体内发现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脓肿。应当进行销毁或非食用。

2.8 急性慢性中毒。在十二指肠等肠内发现灌血肠样病变,肠内黏膜脱落。应作为非食用或销毁。

2.9 全身性肿瘤。全身发现两个或两个以上肿瘤,应当销毁。

2.10 过度脊瘦及肌肉变质、高度水肿。应当销毁。

2.11 部分组织器官修割。从机体中修割下来的病变部分以及有碍肉食安全卫生的部分,全部做销毁或非食用处理。

3、无害化处理的方式方法。

3.1 运送。运送动物尸体和病害动物产品应采用密闭、不渗水的容器盛装,装卸前后必须进行消毒。

3.2 销毁。一般分为两种操作方式。

3.2.1 焚毁。将病害动物尸体、病害动物产品投入焚化炉或用其他方式烧毁炭化。

3.2.2 掩埋。本法不适用于炭疽等芽孢类疫病,以及牛海绵壮闹病、痒病。具体操作如下:

A,掩埋地应远离学校、公共场所、居民住宅区、村庄、动物饲养场所和屠宰场所、饮用水源地、河流等地区。

B、掩埋前,应对需掩埋的病害肉尸和病害动物产品实施焚烧处理。

C、掩埋坑底应铺2cm厚的生石灰。

D、掩埋后需将掩埋土夯实,病害动物尸体和病害动物产品上层应距地表1.5以上。

E、焚烧后的病害动物尸体和病害动物产品表面,以及掩埋后的地表环境应使用有效消毒药喷洒消毒。

3.3 化制。

利用干化、湿化机,将病害原料分类,分别投入化制。

3.4 高温。一般有两种高温处理方法。

3.4.1 高压蒸煮法:把肉尸切成不超过2公斤,厚不超过8cm的肉块,放在密闭的高压锅内,在112kPa压力下,蒸煮1.5-2小时。

3.4.2 一般煮沸法:将肉尸切成3.4.1规定的大小的肉块,放在普通锅内煮沸2-2.5小时。

3.5 复制。即作为熟食加工原料,不作为上市鲜销肉品。

以上为不合格肉的处理,如未按照以上进行处理不合格肉的,可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生猪定点屠宰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生猪屠宰管理制度

一、屠宰工作人员须经过健康检查并经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凡患有人畜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屠宰工作。

二、屠宰技术人员须严格按照《生猪屠宰操作规程》的规定屠宰生猪。

三、待宰生猪宰前应停食静养12-24小时,宰前3小时停止喂水并实施喷淋,保持猪体表面卫生。

四、屠宰的生猪,须持有品质检验人员签发的《合格证明》或《准宰证》。

五、严禁屠宰、加工、销售病死生猪及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及生猪产品。

六、实施人道屠宰。麻电致昏、刺杀放血、浸烫脱毛、开膛净腔、劈半整修等流程须规范操作。

七、屠宰加工过程中,生猪产品不得落地。

八、屠宰加工过程中,必须确保人员、设备设施安全和生猪产品质量。

九、建立生猪屠宰信息台帐,记录保存不得少于二年。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6efd1986988fcc22bcd126fff705cc1754275f1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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