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劳务移民安置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宁政发[2012]109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2.07.13
【实施日期】2012.07.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劳务移民安置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宁政发〔2012〕10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劳务移民是指中南部地区35万生态移民中不分配土地,具有一定技能,转移到城镇、工业园区和农业产业化基地就业,在安置地享有住房、医疗、社保等各项优惠政策的移民群众。凡接收劳务移民30人以上并与之签定3年以上劳动就业合同、缴纳“三金两险”的企业都可视为劳务移民安置企业。为鼓励企业积极参与生态移民工程,加快推进中南部地区脱贫致富步伐,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行税费优惠
(一)对劳务移民安置企业,按照接收移民人数每人每年4800元的标准,定额抵免其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对接收100人以上的劳务移民安置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3年。
(二)劳务移民安置企业在建期间建设用地,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程序报批后,可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经营期间其自用的房产和土地,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程序报批后,可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税务部门要采取简易快捷方法,优先为劳务移民安置企业办理西部大开发、高新技术企业、招商引资等所得税优惠及进口设备免税相关手续。
(四)劳务移民安置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6c4d12340129bd64783e0912a216147916117e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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