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北医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8〕19号)和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的三个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川人发〔2008〕74号)等文件精神及有关规定,为合理配置人力资源,不断提高教职工队伍的素质,进一步推进以聘任制为基础和以业绩为导向的人事制度改革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现我校人力资源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制定川北医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暂行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通过建立岗位管理制度和全员聘用制度,转换用人机制,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努力营造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人员能进能出、吸引和稳定人才的制度环境,激发各类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从整体上增强队伍活力和提高学校的核心竞争力,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科研水平和办学效益,促进学校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1.科学设岗,促进发展。从学校的办学定位和发展目标出发,按照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需要,统筹规划,兼顾现实,规范设置各级各类岗位。岗位设置管理保持一定的连续性,留出发展空间,加强宏观调控。
2.优化结构,精干高效。完善岗位设置分类分级体系,以教师队伍为主体,优化各类人员结构比例,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用人质量与用人效益。
3.按岗聘用,规范管理。以岗位设置为基础,深化聘用制改革,针对不同类型、不同层次岗位的特点和人才队伍的发展要求,制订切实可行的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办法,充分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实现学校人才队伍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4.平稳实施,稳步推进。按照“制度入轨、平稳过渡、逐步到位、规范管理”的原则,严格遵循工作程序,深入调查研究,准确掌握情况,广泛听取多方意见,坚持科学论证,充分考虑现状和现行制度,做好政策之间的衔接和工作的过渡,做到平稳实施,稳步推进。
二、实施范围
(一与川北医学院建立人事关系、在编在岗的正式工作人员适用本实施办法。
(二)学校党政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相应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
(三)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科级以上党政管理干部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岗位数量、类别及比例1.岗位数量
学校岗位总量控制目标以四川省编委会核定我校的人员编制数和现有在编在职工勤人员数为准。
2.岗位类别
学校岗位设置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1)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2)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学校的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岗位的主体岗位。教师岗位包括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职能和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工程技术、实验技术、农业技术、图书资料、档案、编辑出版、会计、
统计、医疗卫生、中小学(含幼儿)教师等专业技术岗位。
(3)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4)根据学校发展需要,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学校设置特设岗位,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特设岗位不受学校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的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3.各类岗位比例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学校专业技术岗位不低于岗位总量的70%,其中,教师岗位总量不低于岗位总量的55%;管理岗位不超过岗位总量的20%;按照后勤社会化的改革方向,逐步减少工勤技能岗位的比例。
四、岗位等级及其结构比例(一)专业技术岗位
1.岗位等级。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其中一至四级为正高级岗位,五至七级为副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为员级岗位。
2.结构比例。全校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和初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控制目标为1.5∶3∶4∶1.5,正高级岗位中,三级、四级之间的结构比例控制目标为3∶7。副高级岗位中,五级、六级、七级之间的结构比例为2∶4∶4。中级岗位中,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初级岗位中,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3.正、副高级教师岗位在专业技术岗位中所占的比例以及正高级教师岗位中高等级岗位的比例均应高于其他专业技术岗位。
4.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的设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设置,按四川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管理岗位
1.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学校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国家事业单位三至十级职员岗位。
2.管理岗位各等级比例数量,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和省人事厅核定的比例设置。四级及以上担任学校领导职务的职员职数,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主管部门确定。
(三)工勤技能岗位
1.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2.工勤技能岗位各等级比例数量,按照省人事厅批准的标准执行。五、岗位任职条件(一)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59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