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简介表(一) | |||
市培训补贴政策 | 补 贴 对 象 | 补 贴 标 准 | 政 策 依 据 |
1.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在职人员; 2.外省市户籍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处于缴费状态的从业人员。 | 参加纳入补贴培训目录的中级及以上或相当于中级的培训项目,鉴定合格的(含一年内补考合格),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50%培训费补贴 | 《上海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暂行办法》沪人社职发(2010)1号 | |
农民工培训补贴政策 | 1.外省市户籍:(1)参加本市社会保险且培训时为缴费状态的在岗职工;(2)培训时未交费但近一年内累计缴纳本市社会保险满六个月;(3)培训时未上岗,但培训期间或培训合格后四个月内上岗并缴纳本市社会保险。 2.本市农村户籍,参加本市社会保险且培训时为缴费状态的在岗职工。 3.本市户籍,因征地农转非一次性缴纳本市社会保险的劳动者。 | 参加以下三类培训,鉴定考核合格的,分别予以相应标准的培训费补贴。 1.结合企业岗位技能要求的岗位培训项目。 2.纳入本市补贴培训目录范围的项目。 3.经认定的本市企业特有职业(工种)项目或经批准的在沪行业特有工种鉴定站可实施鉴定的行业特有职业(工种)项目。 | 《关于2012年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通知》沪人社职发(2012)19号 |
其他补贴培训对象: 1.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经市行业协会(学会)认定从事护工、养老护理的从业人员参与相关职业(工种)的岗位培训或技能等级培训,鉴定考核合格的。 2.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经区县培训管理部门认定在本市从事家政服务的从业人员,参加家政服务专项能力或技能等级培训且鉴定合格的。 | |||
区培训补贴政策 | 本区户籍人员,在经区核准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参加中高级职业技能培训,成绩合格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 对个人分别给予中级500元、高级1000元、技师2000元、高级技师3000元奖励。 | 《关于宝山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奖励的若干意见》宝人社(2009)43号 |
本区户籍男性60周岁以下、女性55周岁以下未就业,从办理户籍农转非手续之日起3年内的征地劳动力,在经区核准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参加培训成绩合格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 可享受一次性交通、误餐补贴,分别为初级200元、中级400元、高级以上(含高级)800元。 | ||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简介表(二) | ||
企业开展职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 补贴范围和对象 | 政策 |
1.企业职工技能提升培训。具备一定条件的本市各类中小企业,组织其职工开展纳入企业职工技能提升培训实施范围的培训(可自行组织或委托或由区人保部门协调)。培训后经考核鉴定合格的,按规定的补贴标准给予培训实施机构培训费补贴。 | 《关于加强本市企业职工职业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沪人社职发(2012)10号 | |
2.企业内高技能人才培养评价工作。具备一定条件的本市各类大中型企业、工业园区、行业协会等单位,组织本企业(或本园区、本协会会员单位)职工开展纳入实施范围的培训。培训后经考核鉴定合格的,按规定的补贴标准给予培训实施机构培训费补贴。 | ||
3. 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建设。本市重点产业领域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的控股(集团)公司、特大型企业,经申报认定为上海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的,对企业职工开展规定项目培训,培训后评价鉴定合格的,按规定予以相应的培训费补贴。 | ||
4. 技能类定向培训。本市企业对拟招用的本市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以及外来农民工,在上岗前开展技能类定向培训并在培训后实现就业的,按规定给予企业或培训机构培训费补贴。 | ||
5.高师带徒培训。本市有条件的企业积极开展符合培养范围的高师带徒培训工作,通过培养并经职业技能鉴定,徒弟实现技能提升达到中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的,可按规定予以实施企业培训费补贴。 | ||
6. 职工职业技能竞赛和赛前培训。企业职工参加国家级、市级或区县、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组织的技能竞赛和赛前培训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竞赛奖励政策和赛前培训费补贴。 | ||
7.鼓励企业职工个人自主参加社会化职业培训。企业职工个人自主参加当年度补贴培训目录内的职业技能等级培训、专项职业能力培训,培训后经鉴定合格的,可按规定予以相应的培训费补贴。培训补贴经费直接拨付给学员本人。 | ||
备注: 若需进一步了解政策内容,可拨打电话56119997,咨询区人保局培训就业科。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6c0889e9872458fb770bf78a6529647d262834d2.html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