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病案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3-03-23 12:56:36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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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病案管理制度
根据原卫生部《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电子病历基本规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病历书写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为进一步加强我院病历管理,保证病历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病历回收及保管
第一条在我院就诊治疗患者的门(急)诊病历、留观病历、住院病历,由相关科室医务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书写。
第二条门急诊病历由患者自己保存;留观患者在留观期间病历由急诊科负责保管,离院后留观病历由医疗信息管理办公室负责统一保存与管理。住院期间的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负责保管,患者和家属不允许翻阅病历,非本科室工作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查阅。出院后,其出院病历由医疗信息管理办公室负责统一保存与管理。
第三条科室质控医师和质控护士应按照《住院病历质量评价表》对每一份出院病历进行质量检查,在电子病历系统中进行病历质量评分,达到甲级病历标准后,打印纸质病历并同时提交电子病历,按照规定对纸质病历进行整理、排序、装订,方可送交医疗信息管理办公室。
第四条病区在收到患者各项检查报告单后24小时内归入住院病历。医师在开立医嘱时,应尽量避免检查报告可能迟于患者出院的现象发生。若在患者出院时仍有检查报告单未归的情况,要求在病历目录页中标明未归的检查报告单名称,以便于全部报告单归入病历后再进行病案数字化。各病区必须建立迟回检查报告单登记本,在收到迟回的各项检查报告单后24小时内由病区指派专人送交医疗信息管理办公室,医疗信息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接收后在病区登记本上签字,并协助其将报告单粘贴入病历中相应位置。迟回检查报告单登记本由病区妥善保管。因各种原因导致的终末病历检查单缺失责任由主管医师负责。
第五条各临床科室必须建立出院病历登记本,出院病历由病区负责登记,并于出院两个工作日后报送医疗信息管理办公室,与医疗信息管理办公室接收人员交接签字。登记本由病区妥善保存。
第六条医疗信息管理办公室每日对未按时送交的病历进行统计,并通知病区及时将病历送交医疗信息管理办公室。
第七条医疗信息管理办公室接收病历后,按照病案管理规定,建立入库登记并进行质控、编码录入以及病案数字化、纸质病案装箱真空密封保管。
第二章病案查阅及打(复)印
第八条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调阅、复制该患者的病案。
第九条医务人员查阅出院病案可在本科室病案数字化浏览模块查阅,也可在病案电子阅览室进行查阅。禁止对出院病案进行拍照,查阅后应当立即关闭系统,以保护患者隐私。第十条本院医师查阅病案,允许查阅本人所管属患者的既往所有病案资料。本院医师查阅本科室非本人管属患者的病案资料,须经本科室主任同意后方可查看;跨科室查阅病案,1

须由本人提出纸质申请,本科室主任签字加盖科室公章以及被查阅病案所在科室主任签字同意并加盖科室公章后,携带身份证明(工作证或胸卡),经医疗信息管理办公室同意后方可授权查阅。
研究生查阅病案,须本人提出纸质申请,由导师及科室主任签字同意并加盖科室公章后,携带学生证,到医疗信息管理办公室授权查阅与课题相关的病案资料。研究生使用导师身份标识登录相关病案系统查阅病案,跨科室查阅病案,须被查阅病案所在科室主任签字同意并加盖科室公章后,经医疗信息管理办公室同意后方可授权查阅。
进修医生查阅所在科室病案,须本人提出纸质申请,由科主任签字同意后方可查阅所在科室的病案。
第十一条病历归档后,原则上一律不予外借。死亡病历讨论、疑难病例讨论需借出病案者,须经借阅科室主任签字,医疗信息管理办公室主任签字同意后,办理借出手续。对于出现医疗争议需要答复的病案,经借阅科室主任签字,医务部确认盖章,医疗信息管理办公室主任签字同意后,办理借出手续。所有借出病案,必须于借出后5个工作日内归还,节假日顺延。医疗信息管理办公室建立病案借阅数据库(包括借阅人姓名、借阅时间、阅览内容及归还时间等项目)。
第十二条对于我院健苑病房所收治的患者的病案严格执行国家保密规定。一般情况下,不得调用健苑病房所收治的患者的病案,除主管医师可查阅所管患者既往的所有病案资料外,其他特殊情况下须经干部保健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使用。对于其归档病案可进行特殊保管。经批准复印、摘抄或外出携带的保密资料,按照国家同级保密级别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借阅者应妥善保管和爱护病案,任何人不得在原始病案资料上涂改、标注、污损、撕毁或遗失。不得私自复印、不得超越借阅的目的、不得进行与医疗无关的商业行为。第十四条患者住院期间,病区不予受理患者复印病历的申请,特殊情况下须经科室主任同意后,由病区指定专人携带病历,陪同患者到医疗信息管理办公室进行打(复)印,严禁将病历交由病人或家属复印。
第十五条出院患者打(复)印病历,应于病案数字化完成后进行,按照原卫生部《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持有效身份证明,经医疗信息管理办公室审核后,方可打(复)印电子病历。其他未涉及条款按照原卫生部《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法律诉讼需调用病历原件时,医疗信息管理办公室应做详细登记,尽可能留存病历复印件。
第十七条发生医疗争议,患方提出封存纸质病历时,须在医务部、医疗信息管理办公室、患者或其代理人三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纸质病历,封存的纸质病历资料由医疗信息管理办公室专门保管,解封后入病案库保管。当纸质病历封存后,应当即刻锁定电子病历及病案数字化系统中的病历阅读版,禁止修改、打印直至病历解封。
第十八条公安、司法机关、保险机构需要查阅、复印病历资料的,应按照卫生部《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电子病历基本规范》,出具所要求的法定证明材料办理查阅、复印等手续。代理律师如需调阅病案资料,必须持患者身份证、委托函及本人的有效证件方可查阅或打(复)印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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