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机动车电动自行车登记

发布时间:2018-09-10 13:20:41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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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机动车(电动自行车)登记

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17-11-10

实施日期:2017-11-10

发布机构:重庆市酉阳县公安局


非机动车(电动自行车)登记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非机动车(电动自行车)登记的办理依据、所需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等。

本事项所适用对象为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二、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三、审批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1028日主席令第8号,2011422日予以修改)第十八条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

《重庆市电动自行车登记规范(试行)》(渝公发〔2013115

四、受理机构

酉阳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车管所

五、决定机构

酉阳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车管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7、申请条件

1、注册登记: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买电动自行车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住所地区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2、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区县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一)变更车身颜色的;

(二)所有人变更姓名或名称、住址、联系方式的;

(三)共同所有人变更为其他所有人的;

(四)变更其他登记事项的。

3、转移登记: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车辆交付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地区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转移登记。

4、注销登记: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区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一)电动自行车灭失的;

(二)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性能达不到行驶要求的;

(三)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8、禁止性要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一)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电动自行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三)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提交的合格证明与电动自行车不符的;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68cb316d0640be1e650e52ea551810a6f424c8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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