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业务交易对手授信风险管理办法(2011年版)(中文版)

发布时间:2019-11-12 17:25:23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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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资金业务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管理办法

20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资金业务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管理,促进资金业务健康发展,根据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办法》(银监发[2011]10号)及我行信用风险管理相关规定,特制定《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金业务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管理办法(2011年版)(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交易对手是指与我行叙做资金交易业务的、除个人客户以外的交易方,包括金融机构客户和公司客户。其中,公司客户包括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各类机关、团体、部队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是指交易对手在交易合约最终结算前出现违约的风险。

第四条 纳入本《办法》管理的资金交易业务包括:各种本外币即期交易、各类非结构性场外(OTC)衍生产品交易、债券回购交易及二级市场债券交易等。

第二章 交易适合度评估

第五条 叙做交易前,在综合考虑交易产品分类和交易对手分类的基础上,按以下原则对交易进行充分的适合度评估:

(一)实需原则。应与有真实交易需求背景的交易对手叙做衍生产品交易。

(二)风险与承受能力匹配原则。应与交易对手叙做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衍生产品交易。

(三)套期保值原则。应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不得叙做投机性衍生产品交易

(四)充分揭示原则。衍生产品交易应向交易对手充分揭示产品风险。

第六条 公司客户交易适合度评估

()产品及客户分类

总行金融市场总部负责评估产品风险及复杂程度,进行产品分类,报总行风险管理总部审核;产品分类应每年复核,动态管理。

公司金融部门负责根据客户的资信情况及衍生产品交易经验等评估客户成熟度,进行客户分类;客户分类应每年复核,动态管理。

(二)交易适合度评估

对于结构简单、风险度较低的产品,金融市场部门可会同公司金融部门采取标准表的方式完成交易适合度评估;对于结构复杂、风险度较高的产品,金融市场部门应会同公司金融部门对每笔交易逐笔进行适合度评估;评估结果应由金融市场部门和公司金融部门共同签字确认。

(三)交易适合度评估结果运用

交易适合度评估结果应作为资金交易业务授信发起、额度切分及额度调剂审核的主要内容之一。

)条线管理

总行金融市场总部应会同公司金融总部共同制定公司客户交易适合度评估流程及实施细则,共同做好条线管理。

第七条 对金融机构客户的交易适合度评估遵照我行金融机构客户授信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审批及管理

第八条 授信管理原则。我行对交易对手交易业务授信应符合“统一授信、动态监控”的原则。即对交易对手的交易业务授信纳入我行对该交易对手的统一授信管理;交易存续期间,对交易业务信用风险状况动态监控。

第九条 交易初始授信额计算公式

E = Q G = V × I G

其中

E: 交易初始授信额;

Q:交易信用风险当量 Q = V × I

V:合约交易额;

I:产品风险权重;

G:向交易对手收取的初始保证金金额。

第十条 资金产品风险权重的设定、调整和重检由总行风险管理总部(市场风险模块)负责;资金产品风险权重表动态更新。

第十一条 交易初始保证金的收取

对于我行信用评级BB(含)以上的公司客户交易对手,原则上可不收取初始保证金,占用交易对手额度。

对于我行信用评级BB(不含)以下的公司客户交易对手,应在收取不低于交易业务信用风险当量20%的初始保证金的基础上,占用交易对手额度。

对于不占用额度叙做交易的公司客户交易对手,叙做交易前,应收取不低于交易业务信用风险当量100%的交易初始保证金。

第十二条 额度占用

金融市场部门申请额度占用时,公司金融部门(公司业务、金融机构)应结合交易适合度评估结果,在充分评估交易对手授信需求的合理性的基础上,根据金融市场部门提出的业务需求,从交易对手授信总量中切分额度。

(二)资金交易业务根据交易期限,以交易初始授信额按11占用交易对手对应期限的额度。

(三)交易初始授信额为一笔交易在整个存续期内可占用的最大额度。

第十三条 资金交易业务额度的释放、循环使用

在交易对手无违约事项发生的前提下,对于已切分的资金交易业务额度,在额度效期内,一笔交易终了,该笔交易所占用的额度自动释放;释放后的额度可叙做满足交易适合度评估管理要求的新交易,但叙做新交易的期限等条件应符合授信批复相关要求。

第十四条 额度调剂

授信发起时,应对交易对手包括资金业务在内的授信需求的合理性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为满足交易对手突发性、临时性资金业务授信需求,允许将交易对手的非资金业务额度按以下要求调整为资金业务额度:

(一)除贸易融资及保函授信额度外,交易对手的非资金业务额度可按11调剂为资金交易业务额度。

(二)国际结算及贸易融资业务项下的资金交易业务可按以下方式调剂占用贸易融资额度:

国际结算及贸易融资业务项下的资金业务应占用的贸易融资额度 = (资金交易额X资金产品风险权重)÷ 拟占用贸易融资额度对应产品风险系数

第十五条 资金交易业务授信年审按我行授信总量年审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授后监控

第一节 公司客户交易对手交易授后监控

第十六条 估值

总行运营服务总部直接从相关系统中抓取交易估值结果,或由总行财务管理部在每月前10个工作日内向总行运营服务总部提供交易估值结果总行运营服务总部应将收到的交易估值结果不晚于次一个工作日内发送分行运营服务部门;分行运营服务部门负责缮制估值通知书并独立于前台部门向公司客户交易对手发送交易估值结果。估值通知书的缮制、发送方式及发送频率按照我行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动态管理

(一)交易存续期间,运营服务部门负责根据交易估值结果对每笔交易的保证金、额度占用实施动态监控,并对金融市场部门与公司金融部门进行风险提示。

(二)保证金追加、预警及强制平仓

1、当交易估值结果与交易现有保证金及授信额度轧差后低于交易实际所需信用风险当量50%(警戒线)时,运营服务部门制作《保证金增补通知书》,交公司金融部门通知客户增补保证金;当交易估值结果与现有保证金及授信额度轧差低于交易实际所需信用风险当量20%(平仓线)时,向金融市场部门与公司金融部门提交强行平仓通知书。

2、对于突破警戒线的交易,金融市场部门应配合公司业务部门制定相关预警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评估、向交易对手发送风险提示函、提高保证金追加等。 对于突破平仓线的交易,金融市场部门进行强行平仓。

3、交易担保充足率警戒线及强制平仓线标准。

交易担保充足率警戒线:(现有保证金+交易初始授信额+估值结果)÷交易信用风险当量 = 50%

交易担保充足率平仓线:(现有保证金+交易初始授信额+估值结果)÷交易信用风险当量 = 20%

其中,现有保证金包括交易初始保证金和已追缴保证金。

第十八条 资金交易业务涉及的保证金/额度管理,由总行金融市场总部会同运营服务总部负责制定管理流程及操作细则并负责相关工作的条线管理。

第二节 金融机构客户交易对手交易授后监控

第十九条 交易存续期间,总行金融市场总部应对每笔交易的信用风险状况实施动态监控,并对相关交易前台模块进行风险提示。

第二十条 ISDA协议相关的CSA协议项下及NAFMII协议项下合格押品的动态管理按我行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节 监控报告

第二十一条 一级分行金融市场部门应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统计、分析辖内突破警戒线及强制平仓的交易情况,并报送分行风险管理部。

第二十二条 总行金融市场总部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前10个工作日内日统计、分析全辖突破警戒线及强制平仓的交易情况,并报送总行风险管理总部。

第二十三条 对于重大交易违约事项,总行金融市场总部应根据我行重大事项管理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报送总行风险管理总部。

第五章 不良资产处置

第二十四条 催收

)发送催收通知书

交易对手出现违约时,运营服务部门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违约情况书面通知公司金融部门。公司金融部门客户经理在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及时向交易对手发送催收通知书。交易对手须在催收通知书上签字并盖章。如交易对手不予签章,客户经理须公证送达等方式将催收通知书送达交易对手。

)电话催收、上门催收及债权确认

客户经理应采取有效措施,在不良资产产生的初期力争使交易对手归还我行垫款,履行交割责任。可采取电话催收、上门催收等方式,催收频度不低于每旬一次。

客户经理须做好债权确认工作,避免丧失主债权诉讼时效;须关注交易对手的资产状况,防止交易对手将有效资产转移。

第二十五条 移交

金融市场部门应协助公司金融部门办理资金交易不良资产移交工作。资金交易不良资产原则上应以户(即交易对手)为单位、与对交易对手的其他不良资产一起整体移交。资金交易不良资产移交时,移交部门(公司金融部门)与接收部门(授信执行部门)须明确责任,办好交接手续。移交部门需对授信项目管理期间的履职情况自我认定,界定阶段性责任,接收部门需对移交部门的移交报告进行确认。具体按我行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处置

对移交至授信执行部门的交易不良资产,由授信执行部门负责清收。

第二十七条 对于因交易对手违约产生的垫款,交易对手不得用我行贷款清偿垫款。

第六章 部门职责分工

第二十八条 金融市场部门

(一)总行金融市场总部

1、负责会同总行公司金融总部拟定公司客户交易对手适合度评估流程及实施细则并负责相关工作的条线管理;

2、负责对金融机构客户交易对手交易业务授信风险状况的动态监控;

3、负责定期统计、分析全辖交易业务信用风险情况,并定期报送风险管理总部;

4、对于重大交易违约事项,负责根据我行现行重大事项管理相关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并将相关情况报送风险管理总部。

5、负责协助公司金融总部办理相关资金交易不良资产移交工作。

(二)分行金融市场部门

1、会同公司金融部门,对交易进行适合度评估;

2、负责向授信发起部门申请交易额度;

3、根据交易估值结果,与公司金融部门协商确定保证金收取比例、制定预警措施及交易平仓

4、负责定期统计、分析突破警戒线及强制平仓交易情况,并报送分行风险管理部;

5、协助公司金融部门办理资金交易不良资产移交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公司金融部门

(一)配合金融市场部门对交易业务进行适合度评估;

(二)负责对交易对手授信总量的授信发起;根据金融市场部门业务需求,向其切分授信;

(三)根据估值结果,负责与金融市场部门协商确定保证金追缴比例、制定预警措施,并通知公司客户交易对手

(四)负责资金交易不良资产的移交前的催收及移交。

第三十条 总行财务管理部

总行财务管理部负责应总行相关部门要求,对于无法直接从相关系统中抓取估值结果的交易,定期发送估值计量结果。

第三十一条 运营服务部门

(一)总行运营服务总部

1、负责对辖内行代客资金业务保证金/授信监控的有效性进行管理和监督;

2、负责对总行本级代客资金业务保证金/授信的动态监控,并对相关部门进行风险提示。

(二)分行运营服务部门

1、负责对代客资金业务保证金/授信的动态监控并对相关部门进行风险提示;

2、负责向公司金融部门通知交易对手相关违约情况。

第三十二条 风险管理部门

(一)总行风险管理总部市场风险模块负责资金产品风险权重的设定、调整与重检

(二)信贷审批条线负责交易对手授信总量审批;

(三)授信执行条线负责不良资产的接收及处置;

(四)信用风险管理条线负责对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管理情况的窗口指导和后评价。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境内分行、境外分行及附属。本办法相关规定与境外分行及附属所在地监管规定不一致的,按孰严原则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总行风险管理总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发送<关于资金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中银险[2002]453号)废止。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68a49bd0657d27284b73f242336c1eb91b3733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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