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国家建设中公民责任意识的思考作者:栗晓宏来源:《行政与法》2013年第10期
摘 要:公民是法治国家建设的基本主体,培育具有责任感的公民,实现公民追求正当权利与承担社会责任的内在统一,是实现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课题。本文针对当前公众中存在的权利意识强而社会责任意识弱、缺少主动参与意识等现象,从强调权利和义务、权利和责任的统一性,权利和责任义务的不可分割性的角度出发, 在权利意识与责任意识之间寻求平衡点。具体而言,既要增强公众的权利意识,同时还要注重其责任意识的培育,包括通过自身约束和外在的立法来增强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通过赋予公众权利,培育公众的责任意识。
关 键 词:法治国家;社会责任;责任意识
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3)10-0052-04
收稿日期:2013-08-20
作者简介:栗晓宏(1965—),女,吉林长春人,中共吉林省委党校(吉林省行政学院)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所教授,研究方向为法学。
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空间上的全面化和时间上的加快性将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方略提到了一个更新的高度。 公民是法治国家建设的基本主体,因此,培育具有责任感的公民是社会良性运行与和谐发展的前提。
一、增强公民责任意识的必要性
据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发布的《中国社会管理创新报告:社会管理科学化与制度创新》蓝皮书显示,当下“一部分人只注重享受权利,不注重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由此导致公众权利意识强与社会责任意识弱并存的现象。”[1](p12)在深入农村调研中我们发现,人们反映最多的是现在农民生活富裕了,但责任意识淡漠了。例如在抗洪过程中,眼看着水坝就要决堤,而决堤的后果就是农田受损(包括自家的),但农民并不愿意出义务工,也不想吃苦。再如在农村的许多公共场所,人们大多都随意丢弃各种杂物,缺少保护公共环境的意识。此外,当前社会上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享乐奢靡等现象以及“小悦悦死亡”事件等都说明一部分人缺少自觉主动对社会责任和集体责任的担当意识。目前,公众对公共事务的态度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言:“凡是属于最多数人的公共事务常常是最少受人照顾的事务,人们关怀着自己的所有,而忽视公共的事务,对于公共的一切,他至多只留心到其中对他个人多少有些相关的事务。”[2](p48)2010年美国的智库兰德公司发表了一个关于中国的报告,预测十年后中国将成为世界上最穷的国家,原因之一就是中国人不了解他们作为个体对国家和社会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当然报告的科学性还有待于证实,但所提出的问题确实值得我们深思。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67905d99c4da50e2524de518964bcf84b8d52d1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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