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缴社保协议范本(详细版)

发布时间:2018-01-04 18:00:54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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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_____________

代缴社保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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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方:

身份证号: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方:

注册登记号:

所:

法定代表人:

甲方因个人原因挂靠乙方,由乙方代缴社保,代缴范围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甲乙双方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缴费安排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决定:由甲方向乙方支付社会保险费用,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以乙方名义代甲方购买其在此期间的社会保险。

第二条 缴费范围

乙方替甲方代缴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

第三条 缴费期限

乙方替甲方代缴社会保险的期限:______日至______日,本合同约定期满,双方可另行协商是否续约。

第四条 缴费标准

乙方替甲方代缴社会保险,按照【】市 社保局统一标准中【最低】社保缴费基数【】元,甲方购买社会保险费用的金额为__/月,甲方同意并认可上述缴纳费用和标准。

(一)甲方应于_____日前向乙方一次性缴足,即人民币__元,方式为现金缴纳或转账;

(二) 甲方应于每个月乙方代缴前__天一次性缴纳当个周期的社保费用。

第五条 异议

甲方对乙方缴纳款项有异议,应在付款之日起下个月的第__个工作日提出,经核对后,多退少补,否则视为甲方确认扣款金额无误。

第六条 乙方声明

乙方与甲方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劳动关系、雇佣关系,甲方不得向乙方主张工资、社会劳动保险金等费用。乙方代缴社保费采用的社保基数是__市社保局统一标准,企业和个人的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个人全额承担。

第七条 费用

乙方代缴社保期间,发生和可能发生的所有费用,甲方应当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乙方。乙方没有义务垫付甲方社保费用,在没有收到款项时有权终止为甲方代缴,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甲方承诺放弃向乙方主张任何经济索赔的权利。乙方的账户信息如下:

乙方:

行:

账户名称:

号:

第八条 社保信息

甲方向乙方支付费用后,乙方提供相应收据给甲方。乙方在一个会计年度与社保局获取职工社保信息后,向甲方提供该会计年度的社保信息。

第九条 保密

(一)在本协议签署过程中双方所知悉的对方全部资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基本信息、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均应予以保密。

(二)信息拥有方同意,另一方仅有权在以下情况披露该等信息:

1. 该信息由于信息拥有方的原因而为公众所知;

2. 任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程序或争议解决程序的要求;

3. 向一方下属机构或项目经办人员披露;

4. 获得信息拥有方同意后披露。

(三)在任何情形下,本条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应持续有效。

第十条 合同责任

(一)甲方应向乙方按时足额的支付保险费用;甲方不能按时足额支付的,迟延支付达到__天的,乙方应通知甲方后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二)若乙方按照本条第(一)款解除合同的,甲方已经支付的费用,乙方于__日内返还甲方。

(三)在代缴社保期间,乙方因代缴事项受到处罚,由此产生的费用、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十一条 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一)本协议的成立、效力、解释、履行、签署、修订和终止以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法律。

(二)因本协议引起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以协商方式解决。协商应在一方向另一方送达关于协商的书面要求后立即开始;如果十日内双方未能通过协商解除争议,的则双方同意按照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1. 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2. 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并可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或其他有权机构强制执行。除非仲裁裁决有不同规定,败诉方应支付双方因仲裁所发生的一切法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

(三)诉讼或仲裁进行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的部分外,本协议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各方应继续履行。

(四)每一方同意使用本协议通知与送达条款送达与仲裁或强制执行仲裁裁决有关的传票、通知或其他文件。本协议通知与送达条款中得任何规定均不应影响一方以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送达上述传票、通知或其他文件的权利。

(五)本协议全部或部分无效的,本条依然有效。

第十二条 通知与送达

(一)本协议的一方发给另一方的任何通知、文件或申请均应以书面形式通过挂号邮寄、特快专递、传真或专人送交的形式发出。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的交寄日以邮戳为准。

(二)通知、文件或申请按照以下方式视为送达和生效:

1. 以挂号方式发出的,发往内地地区的,发出后第四日视为送达;发往港、澳、台及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发出后第七日视为送达。

2. 以特快专递形式发出的,发往内地地区的,发出后第三日视为送达;发往港、澳、台及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发出后第六日视为送达。

3. 以传真方式发出的,以发件方式发送后打印出得发送确认单所示时间视为送达。

4. 如果以专人送交的方式,则在接收人工作人员签收或递出人员将有关文件置留于接收人的地址时,视为送达。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6762fe2577c66137ee06eff9aef8941ea76e4be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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