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共享单车性质出发探讨其管理问题

发布时间:2018-10-23 18:55:31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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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共享单车性质出发探讨其管理问题

作者:徐丹迪 钱薇竹 向琴 黄舒畅 毛奕奕

来源:《大东方》2018年第03

         要:共享单车在财产性质上属于企业财产,是一种准公共产品;在法律性质上,其运营有租赁合同的性质,其押金有属于动产质押。由共享单车的性质可看出,共享单车是政府、企业、用户三方参与的结果。而在共享单车的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许多问题,需要政府、企业、用户三方的合作。

        关键词:共享单车;性质;准公共产品;押金;租赁合同

        一、共享单车的性质

        1)共享单车的财产性质

        经济学通常将公共产品定义为每个人对这种产品的消费,都不会导致其他人对该产品消费减少的产品。而私人产品指的则是一个人对这种产品消费后,其他人便不能再次消费的产品。[1]依照此性质,共享单车似乎更应归于公共产品,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共享单车的开发运营并不是以政府为主体,而是企业为主体,所以,将共享单车冒然的定义为共享单车似乎非常不妥。共享单车更像是兼具部分私人产品和部分公共产品性质的一类产品。这类产品被称之为准公共产品

        布坎南在 《俱乐部的经济理论》一文中指出,现实世界中大量存在的是准公共产品。这种产品所表现的总体特征,是纯公共产品特征与纯私人产品特征的一个线型组合。一种产品的公共性更强还是私人性更强,只是反映在其非竞争性与非排他性的强弱系数大小上。[2]公共产品的主要特征便是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因此,产品的公共性更强,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就更强;产品的私人性更强,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就更弱。在现实生活中,准公共产品最为常见,例如:义务教育、自来水、电力等基础设施均属于准公共产品的范畴。

        根据对准公共产品概念的理解,对共享单车的性质进行界定。首先可以确定的是,共享单车企业对其名下的单车享有所有权。此外,由于共享单车的设计构造无法同时容纳两个人,当一个人在租用这辆单车时,其他人是无法同时使用这辆单车的。因此,共享单车具有明显的排他性。此外,共享单车此产品一经推出,数十家公司先后都加入了这一行业,各种颜色的共享单车纷至沓来。经过一年多的发展后,多家共享单车公司又纷纷倒闭,这无不是市场竞争的结果。因此,共享单车又具有明显的竞争性。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617bad09ac02de80d4d8d15abe23482fb4da02d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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