贿赂犯罪案件污点证人权利之保护——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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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仅 和 社会 
江 平 
国家权力和社会权力是两种不同的权力。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一个很重要的目标就是逐渐缩小国家权力,更多 地扩大社会的权力;甚至我们改革开放的一个很大的,标就是“大社会,小政府”。从马克思主义基本的国家观来说,国 
家本身是一个暴力工具,组织经济并不是国家的权力。随着理论的发展,现在认为国家具备一定的组织经济作用。建 
设和谐社会需要分清国家权力、社会权力和私人权利的界限。 
社会权力就是扩大了的私权,私权可以分成三类:第一类私权属于绝对自由的权利,不能加以任何限制。例如婚 
姻的自主权,不能以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为由限制个人的婚姻自由,不能将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凌驾 
于这种权利之上。第二类是社会利益可以限制的私权,例如所有权。这些民事权利的行使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社 会公共利益可以对它进行限制。第三类是和社会利益密切相关的私权,或者说具有社会权力属性的私权。例如教育权 
和环境权,在某种意义上它们也是一种扩大的私权:这样的权利越来越具有社会化的属性,其行使已经进人到社会公 共的领域当中。社会权力是私权公法化的一个产物,甚至也可以说,社会权力是公权私法化的产物。私权和社会权力 
有着密切的关系。某些社会权力就是从私权本身发展出来的。在这个意义上也可以说,社会权力是国家权力的某种私 法化,当国家认为不必什么都以国家权力出现、用社会权力更适当的时候,就应当弱化国家的权力,把国家权力变成 
社会权力。社会权力存在的基础是社会法。社会权力行使的主要领域应当是社会公共事务和社会公共利益,行使社会 权力的主体主要应当是非政府机构、民间组织。 
具体怎样构建一个和谐社会,从研究私法的角度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和谐社会仍然要以私权为基础。私 权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护,这才是最大的社会安全和社会和谐。和谐社会绝不是靠剥夺和限制私权来实现,和谐社会 必须依靠尊重和保护私权来实现。其次,构建一个和谐社会需要充分调动公权力、社会权力以及私权的积极作用,在 三种权利(力)之间形成合理的配置。通过市场机制能够解决的问题,应当由市场机制去解决;通过市场机制难以解 决、但通过规范公正的中介机构白律能够解决的问题,应当通过中介机构自律去解决。如何把国家力量的运用从首先 
放到最后,这是需要很好去解决的问题,国家权力用得越多,国家权力用的越早,就越容易引起社会的冲突和矛盾。所 以,要解决好社会上的问题必须适当地运用国家权力。再次,要建立一个和谐的社会,必须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润滑 
剂作用。发挥社会组织的自律自治作用进行组织协调,尽量依据民主原则解决社会冲突问题。最后,需要建立民主政 治。民主政治有两点:第一是少数服从多数;第二要尊重、保护少数人的意见。 
(作者: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博士生导师,摘自《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5年第4期。) 
贿赂犯罪案件污点证人权利之保护 


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视角 
周国均 刘 蕾 
所谓污点证人( tai ed wiess),简而言之,就是具有犯罪污点且知道案件情况的人,多存在于贿赂犯罪、共同犯 罪和团伙犯罪等案件之中。贿赂犯罪污点证人(以下简称“污点证人”),是有贿赂犯罪污点(参与受贿或者行贿行为), 在司法机关追诉贿赂犯罪中配合和帮助司法机关就有关案情如实提供证言,由司法机关对其作出不予起诉或者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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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期J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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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60eb1cbe284ac850ad02424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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