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A有限公司股份赠予协议书(股权激励)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身份证号:
甲方系A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创办人及发起出资人。为在本公司建立起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作为对本公司作出重大贡献的高级管理人员及业务骨干奖励和激励方式,甲方同意附条件向乙方赠予本公司股份。
乙方为本公司员工,担任 职务。乙方同意依本协议约定接受甲方赠予的股份。
甲、 乙双方就此事宜,订立协议如下。
一、股份赠予方式
甲方通过下述第 种方式向乙方赠予本公司股份。
A.甲方通过股份转让方式向乙方让出本公司部分股份,乙方无需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金。
B.通过本公司增资扩股,向乙方分配本公司部分股份,乙方所分配之股份的出资额,由甲方代缴。
二、股份赠予比例
乙方依本协议受赠的股份为本公司百分之 股份(以下简称受赠股份)。在本协议签订时,乙方受赠股份已办理完工商登记手续。
三、股权行使条件
1.本协议下的股份赠予为附条件赠予。受赠方需自本协议签署之日(或受赠股份办理完工商登记之日)起,连续xx年在本公司工作,方可完整享有和行使受赠股份的股东权益。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或受赠股份办理完工商登记之日)起三年期间,简称“权利保留期”。
2.“权利保留期”内,乙方可按照受赠股份比例,依照本公司《章程》及公司法的规定,行使表决权。
3.“权利保留期”内,乙方不得转让、转赠其受赠股份,亦不得以受赠股份设定质押。
4.“权利保留期”内,乙方受赠股份可在本公司提留可分配利润(红利),但所计提的利润暂存于本公司。
5.“权利保留期”届满,乙方满足本条第1款所定条件的,乙方可从本公司提取“权利保留期”内计提的受赠股份所分配的利润(红利)。
6.“权利保留期”届满,乙方满足本条第1款所定条件的,则,自“权利保留期”届满年度起,乙方即可完整享有和行使受赠股份的股东权益,乙方可当年提取受赠股份的应分配利润,并有权依照本公司《章程》及公司法的规定,将其受赠股份转让、转赠或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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