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职业技术学院绩效工资分配实施方案(修订)
发布时间:2020-12-17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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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职业技术学院绩效工资分配实施方案(修订)
为适应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建立健全分配激励机制,强化岗位管理,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制度的导向和激励作用,逐步形成与岗位聘用制相适应,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和鼓励创新创造的分配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发挥其创造性,引领、推动和深化其它相应各项改革,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科研、管理、服务和育人的能力与水平,形成核心发展和竞争力,促进和确保学院的更好更快发展,根据国家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9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人社发〔2011〕29号)及四川省教育厅有关文件与会议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以绩效工资为杠杆,以建立和实施绩效工资制度为契机,深化以内部分配、内部管理、教育教学改革为重点的各项改革,建立符合上级要求、切合学院实际的绩效管理分配制度,建立起有利于充分调动教职员工积极性、发挥创造性,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科研、管理与服务能力水平和办学效益;有利于形成良好育人环境、蓬勃向上气势;有利于增强整体办学实力,形成核心发展和竞争力的体制机制,确保中长期发展建设目标的如期圆满实现,推动学院的全面、协调、可持续科学发展。 第二条 分配原则。坚持以岗定酬、按劳取酬,优绩优酬原则。结合学院发展实际,以学院已开展的岗位设置和聘用工作以及原院内分配制度为基础,以目标管理、绩效考核为依据,强化岗位管理和目标责任意识,实行以岗定酬,岗变酬变,做到绩效工资分配与岗位职责、目标任务、工作业绩和贡献大小挂钩。
坚持重实绩、重贡献原则。突出岗位实绩,重点向重要关键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教职工倾斜,向教学科研和管理一线倾斜,同时妥善处理好内部各类人员的绩效工资关系,防止差距过大。
坚持“责、权、利”统一原则。在岗位设置、岗位聘用、岗位考核及绩效工资兑现等岗位管理活动中,明确各部门管理的目标任务、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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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责权利,加大各部门目标任务管理、绩效考核力度,赋予各部门较大的分配自主权,加大二级管理的力度、充分发挥各部门管理的效度,科学有效地实现绩效工资的动态规范管理。
坚持统筹管理、分类分层、切块包干、考核发放原则。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和绩效工资经费总额控制、分类分层、切块包干、动态管理的院系二级分配管理办法,确保学院的收入分配管理统序有宗、管而不死、活而不乱。
第三条 实施范围。本方案的适用对象为符合国家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规定的学院正式教职员工。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标准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确定。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依据。编外聘用人员、借用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均不属实施范畴,其薪酬福利按劳动合同及学院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绩效工资的构成
第四条 绩效工资是指除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及改革性补贴以外的一切津补贴性工资,由基础性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构成。绩效工资总量由四川省教育厅核定。
原有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各级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出台的津贴补贴项目以及单位自建项目发放的各项津补贴(如新校区基建、融资、纪检补贴、老干部工作补贴等)和奖酬金(各种工作性、专项性奖励和酬金),按照政策规定,均归并纳入绩效工资范畴,不再另行设置和发放。 第五条 基础性绩效工资指学院按照教职员工实际工作岗位职务职称(技术等级)的基本职能职责任务所拨付的基础性津补贴,占绩效工资总量的55%,主要体现管理、服务、上岗履职情况、教学科研、教书育人等基本工作量完成情况和地区物价水平等因素。
第六条 奖励性绩效工资指学院依据各岗位人员工作表现、业绩、贡献等情况核拨的相应津补贴,占绩效工资总量的45%,主要体现超常规工作量、责任大小、效益效应好坏和实际业绩贡献等因素。
第三章 绩效工资的核拨
第七条 基础性绩效工资的核拨方式
学院按照各岗位基础性绩效工资核拨系数计算核拨各部门基础性绩效工资总量。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基础性绩效工资核拨系数详见表1、表2、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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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岗位基础性绩效工资核拨系数表(表1)
岗位(职务) 正高级 副高级 中级 助理级
员级、见习期、无职称专业技术人员
系数 3.1 2.6 2.2 1.6 1.3 管理岗位基础性绩效工资核拨系数表(表2)
岗位(职务) 四级职员A 四级职员B 五级职员A 五级职员B 六级职员A 六级职员B 七级职员A 七级职员B 八级职员 九级职员
十级职员及见习期、无职务人员
系数 3.6 3.3 3.2 2.8 2.7 2.5 2.4 2.2 1.9 1.6 1.3 工勤技能岗位基础性绩效工资核拨系数表(表3)
岗位(职务) 高级技师 技师 高级工 中级工 初级工及以下
系数
2.6 2.2 2 1.7 1.3 说明: 1、基础性绩效工资核拨系数仅作为学院与各二级部门结算基础性绩效工资总量的依据,不作为各部门各岗位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发放标准和依据。
2、基础性绩效工资核拨系数的基数根据国家核定的学院绩效工资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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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结合学院当年的实际发展水平由学院确定,实行动态管理。
3、学院根据各部门实际聘用的岗位数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以基础性绩效工资核拨系数(表1-表3)和确定的基数,每月全额基础性绩效工资总额90%核拨,作为各部门基础性绩效工资预发经费,不得挪作他用,在年度绩效考核基础上核发剩余的10%。
第八条 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构成与核拨方式
一、业绩津贴
业绩津贴的比重原则上按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的56%掌握。
(一)业绩津贴核拨标准
1、全院人均业绩津贴标准=学院人均绩效工资×0.45×0.56 2、专任教师业绩津贴总额=专任教师总人数×全院人均业绩津贴标准 专任教师业绩津贴按课时数、学生数、专任教师数三部分核拨,三者在总额中的比重分别为70%、20%、10%。
各系部业绩津贴总额=本系部专任教师业绩津贴总额+本系部按行政人员管理的人员业绩津贴总额+本系部社会服务津贴总额度+专任教师4元/学时的课时津贴总额
系部中层干部、党政办主任、团总支书记、党务干事、教学干事、实验实训人员、辅导员等按行政管理的人员业绩津贴按照全院人均业绩津贴标准核拨。其课时量要求及课时津贴标准按照兼职教师进行管理、核拨。
为体现向教学一线倾斜的原则,学院将给予专任教师4元/学时的课时津贴,兼职教师不予补贴。其经费在学院调剂津贴中支出。学院鼓励各系部在国家政策法规以及学院相关规定许可的范围内积极拓展高职教育社会服务领域和服务空间,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学院规定将可用于人员发放的社会服务津贴总额度划拨到各系部,由各系部统筹进行二次分配,其经费在本系部社会服务分成费中支出。各系部社会服务津贴总额度在学院调剂津贴中列支。
3、非教学部门的业绩津贴=本部门人数×全院人均业绩津贴标准 4、正、副院级领导分别按全院人均业绩津贴标准为基数乘以系数4与3计发业绩津贴;正、副院级调研员分别按全院人均业绩津贴标准人均额为基数乘以系数3与2计发业绩津贴,对正、副院级调研员无实质性工作任务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好者,在同级干部业绩津贴50%以内据实计发业绩津贴。
中层正、副职实职干部分别按全院人均业绩津贴标准为基数乘以系数2与1.5计发业绩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