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流通领域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发布时间:2019-05-26 23:33:45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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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流通领域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市流通领域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市流通领域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确保人民群众安全消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以人为本,按照 全面整治、宽进严管、以疏为主、疏堵结合 的方针,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进一步探索完善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提高我市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安全水平。

二、工作目标通过专项整治,有效打击制假售假和无照经营食品的行为,使食品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逐步完善,食品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明显增强,群众科学消费的意识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得到进一步保障。具体目标如下:

(一)市区、乡镇(街道)政府所在地流通领域食品经营主体基本达标。

(二)按照《杭州市小食杂店质量安全标准和规范》的要求,流通领域的小食杂店规范达标。

(三)按照《杭州市商品交易市场商品准入规范指导意见》、《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安全警示信息快速处置办法》、《杭州市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建设实施意见》等的相关要求,通过引导规范,实现上市商品源头监控,净化市场,营造放心消费环境。

(四)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查处取缔无证无照食品生产经营的意见》(杭政办函〔201X98号)的要求,对无证无照从事食品经营的,发现一个查处一个。

(五)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流通领域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

三、工作步骤坚持标本兼治、防打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采取边整治、边检查、边规范的方式,综合运用查、治、管、扶、建等措施,将专项整治与强化全程监管相结合,加强执法与健全制度相结合,行为整治与行业自律、诚信体系建设相结合,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分阶段实施专项整治。专项整治行动分三个阶段:

(一)调查摸底阶段(201X11月至12月)集中开展清理和规范食品经营主体资格的专项执法检查。坚持先证后照,依法登记注册,并对从事食品经营的主体,尤其是前置审批项目以及根据其他有关部门通报的后置审批项目的实施主体,在经济户口软件中予以特别标注。对食品经营主体资格进行全面清理,按照 谁登记、谁规范、谁负责 的原则,由各级注册登记机构分别实施;按照 谁监管、谁清理、谁负责 的原则,由工商分局组织、基层工商所采取逐户排查的办法,重点核查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登记事项是否发生变化等,对发现存在主体准入方面问题的依法及时处理,确保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加大对无证无照经营食品行为的清理力度,为专项整治打下基础。具体以乡镇(街道)、滤布厂行政村(社区)等基层组织为主,由属地工商所对辖区内流通领域食品经营户的分布情况进行摸底清查,登记造册,并汇总上报。

(二)整治规范阶段(201X1月至201X6月底)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组织实施专项整治与规范工作,紧密结合当地实际,突出重点品种、重点单位、重点区域,切实解决食品市场秩序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和无照经营行为。

一是集中开展对经营者履行进货检查验收等法定责任和义务情况的专项执法检查。在经营者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引导其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账、质量承诺、不合格食品退市以及市场开办者质量责任等自律制度,监督其建立健全从进货、仓储、销售到退市的各个环节的内部产品质量管理体系,严格落实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责任,做到不进、不存、不销不合格产品和假冒伪劣食品。要对全市的食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和乡镇(街道)、社区的小食杂店铺进行拉网式排查,掌握各市场、店铺建立自律制度的情况,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尚未建立自律制度的,督促其限期建立。加大对市场开办企业、柜台出租企业的检查力度,重点检查其是否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是否对入场销售者的经营资格、经营环境和条件、遵守内部安全管理制度情况及经营产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要严格监督销售者实施不合格食品召回和退市制度,严防出现表面退市实际上继续销售的行为。

二是集中开展食品安全和产品质量专项执法检查。要充分利用质量监测等手段,有针对性的开展食品质量定向监测、跟踪监测,并加大处理力度。对散装食品以及现场加工制作食品,重点检查配料成份、微生物含量以及禁用工业化学品等情况;对包装食品,重点检查其合格证、保质期、添加剂、理化指标等内容;要突出检查节日性食品,重点整治价实不符、过度包装、搭售商品、虚假宣传及欺诈消费者等问题,切实保障节日消费安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要依法查处。要加大对制假售假重点区域的监管力度,对问题突出的市场,抓住运输、仓储、销售等环节,切断假货流通渠道,摧毁假货集散地,切实保障流通环节食品市场消费安全;要结合加强对农村食品进货渠道和农村集市的管理,切实保障农村食品市场消费安全。

三是集中开展无证无照食品经营户的专项执法检查。加强源头管理,对为无证无照经营提供场地的出租房业主,属于国有集体单位的,抄告其主管部门并责令收回;属于个人的,由公安、工商部门分别根据《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罚,以有效控制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产生的源头。

(三)总结提高阶段(201X7月至9月底)工商富阳分局要督促经营者建立健全自律制度,不断完善监督执法制度,努力构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督长效机制。要制订检查验收和考核办法,逐级对本辖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进行总结和验收,落实长效监管措施。四、工作要求和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工商富阳分局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努力实现监管与发展、服务、维权、执法的统一,压滤机滤布切实做好专项整治工作。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有关职能部门共同抓的工作机制,切实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工作落实到位。

(二)认真履行职责,精心组织实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详细的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及时进行动员和部署,层层分解任务。要突出重点区域、重点市场、重点品种,集中力量实施整治,着力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要组织基层工商所,以 六查六看 为重点内容,对辖区进行拉网式检查,督促经营者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要狠抓大要案件的查办,坚持打假与扶优并举,充分发挥名优生产企业和行业协会的作用,积极帮助企业建立保护名优、抵制假冒的自律机制。

(三)巩固专项整治行动成果,积极构建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工商富阳分局要结合专项整治行动,及时总结经验,完善监管措施,强化建章立制,进一步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执法监管制度体系,监督经营者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自律体系、食品安全监管社会监督体系、食品安全和商品质量监管信息化网络体系、食品安全监管预警和应急处置体系,积极构建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

(四)加强舆论宣传,强化协作配合。工商富阳分局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宣传栏等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专项整治成效,及时曝光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营造良好的舆社会论氛围。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的作用,认真受理消费者申诉举报。要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协作,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管职责,就共同负责的领域适时开展联合执法检查。

(五)严格落实责任制,强化责任追究。要切实落实领导责任制、职能部门监督检查指导责任制和工商所属地监管责任制,有部署、有检查、有考核地采取整治措施。要采取抽查、专项督查、日常检查等多种方式,强化对专项整治的督导工作。要把专项整治行动各项措施落实情况作为检查重点,并作为对单位和执法人员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要强化责任追究,对在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执法中不履行或者不及时履行职责、互相推诿、滥用职权以及有其他渎职行为造成后果的,应予以严肃处理,造成严重后果并涉嫌犯罪的,坚决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建立信息报告制度,及时进行汇总和综合分析。要建立健全信息报告制度。逐级及时报告专项整治工作的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及整治成果,重大问题、突发事件和大要案件要以简报、专报等形式随时报告,不得迟报、瞒报、漏报。要对信息进行汇总和综合分析,及时进行消费提示和警示,有针对性地加强部门间监管,推进专项整治深入开展。

附送:

市测绘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市测绘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测绘质量的管理,提高测绘质量,明确测绘质量责任,保障城市安全,维护公众利益及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湖北省测绘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测绘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的测绘单位,应遵守国家、省、市相关测绘法律法规。第三条 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 市规划局 )是本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测绘质量的统一监督管理。第四条 测绘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测绘质量的法律法规,对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并接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五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应执行国家、省、行业和本市的测绘技术规范、规程和规定。测绘合同中约定特殊技术要求的,不得违反强制执行的测绘技术规范和规程。第二章 测绘质量管理除尘滤布第六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第七条 测绘单位应当健全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测绘质量体系,并保障质量体系有效运行。第八条 测绘单位应当配备取得相应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承担具体的测绘工作,保证测绘成果质量。第九条 测绘项目施测前,应当由专业技术人员按国家技术规范、规程编写测绘技术设计书。第十条 测绘单位应当建立质量检查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质量检查人员,按照国家测绘生产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测绘产品的生产过程进行检查,并对测绘成果质量进行检查,保证测绘成果的质量。第十一条 测绘单位使用的测绘仪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检定或者校准,进口的测绘仪器应当符合计量法律、法规的规定。禁止使用未通过检定或者超过有效期的测绘仪器从事测绘活动。测绘单位应当使用经专业部门认证或认可的测绘软件。第十二条 测绘单位应依据《测绘产品检查验收规定》和《测绘产品质量评定标准》对其测绘产品进行验收和质量评定。第三章 测绘成果质量监督第十三条 测绘成果质量监督采取年度检查、专项检查以及其他方式进行,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第十四条 年度检查根据质量监督工作计划,主要进行测绘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完善及运行状况的检查,以及抽检其完成的测绘项目成果质量情况。被列为年度检查的单位数量不少于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的有效持证单位总数的10%。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列为当年度被检查单位:

(一)初次取得测绘资质的;

(二)原测绘资质升级或增加测绘业务范围的;

(三)上一年度检查或专项检查不合格的;

(四)有违法行为,被立案查处的;

(五)其他应当检查的。第十五条 质量专项检查根据测绘管理需要和测绘成果质量现状,有针对性地组织。第十六条 对单位或个人举报涉嫌生产不合格测绘成果的单位,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对查证属实的,应当对该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状况,以及测绘成果的质量状况进行全面检查。第十七条 测绘单位应当配合测绘质量监督检查,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状况进行检查时,测绘单位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有关质量体系、质量管理制度建立情况的材料;

(二)执行质量管理制度情况的材料;

(三)有关档案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的材料;

(四)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对测绘项目进行抽检,测绘单位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技术设计相关材料;

(二)项目质量控制的相关文件;

(三)项目完成后的成果材料;

(四)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八条 测绘质量管理体系的检查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进行,压滤机滤布厂家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的程序和技术方法执行国家、省、市的标准及规定,检验结果按 批合格 批不合格 判定。测绘单位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其产品质量按 批不合格 处理。第十九条 测绘单位对测绘成果的监督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测绘管理部门和技术监督检验行政部门申请复检。第二十条 测绘单位的质量管理状况和成果质量的监督检查结果,作为测绘单位资质审查和年度注册的重要依据。非本市测绘单位的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结果,作为备案管理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一条 测绘单位违反规定,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责令测绘单位补测或者重测;情节严重的,提请上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第二十二条 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第四章 则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5b40ca4685254b35eefdc8d376eeaeaad1f316b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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