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章程
幼儿园名称:彬县彩虹幼儿园。
第一条 幼儿园性质:民营
第三条 幼儿园宗旨:一切为了孩子,为了孩子的一切,为了一切孩子。服务于家长,服务于社会。培养走向世界的中国孩子。
为了加强幼儿园管理,实行依法办园、依法治教,规范幼儿园管理,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全面启动教育现代化工程,提高保教质量,促进幼儿园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依据国家《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四条 幼儿园登记机关:彬县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彬县教育局。
第五条 幼儿园的住所地是彬县迎建村36号。
第六条 幼儿园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与法律、法
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七条 幼儿园举办者:闫伟;开办资金:50万元。
第八条 幼儿园业务范围:
(一)专业范围:教育;
(二)办学层次:幼儿园;
(三)学制:3年;
(四)办学形式:全日制;
(五)办学规模:8个班共228人。
(六)招生区域:彬县城区及周边幼儿。
第九条 经费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第十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十一条 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
第十三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 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五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未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第十六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 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七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申办人(签字):
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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