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
投资者应纳个人所得税=全部生产经营所得×适用税率
全部生产经营所得=收入总额 —成本、费用以及损失
更具体的内容请查阅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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