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离立法目的的有权扣押构成滥用职权——刘云务诉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晋源一大队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强制再审案
作者:耿宝建;李纬华;
作者机构: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来源:中国法律评论
ISSN:2095-7440
年:2016
卷:000
期:004
页码:P.162-166
页数:5
中图分类:D925.3
正文语种:CHI
关键词:行政强制措施;道路交通管理;立法目的;滥用职权
摘要:[裁判要旨]建设服务型政府,要求行政机关既要严格执法以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也要兼顾相对人实际情况。行政处理存在裁量余地时,应当尽可能选择对相对人合法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实施扣留等暂时性控制措施不能代替对案件的实体处理,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长期不处理的,构成滥用职权。[相关法条]1990年《行政诉讼法》第74条、第89条2003年《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6条、第112条 2004年《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11条、第13条、第15条.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5673fc8ed35abe23482fb4daa58da0116d171f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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