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意外》中看法律意识

发布时间:2013-05-30 22:04:27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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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意外》中法律意识

《意外》是杰克伦敦的一篇经典之作。意外中塑造的女主人公形象“伊迪丝”更是以其浓烈的法律意识而著名。本文就将从女主人公形象说起,谈谈人们的法律意识。

在字典中,“法律意识”是这样被定义的:

人们对于(特别是现行法)和有关法律现象的观点和态度的总称。它表现为探索法律现象的各种法律学说,对现行法律的评价和解释,人们的法律动机(法律要求),对自己权利义务的认识(法律感),对法、法律制度了解、掌握、运用的程度(法律知识),以及对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等。 

由此可见,法律意识首先是存在人们脑海中的一种主观意识。每个人对已知的司法现象或者法律机构都会产生不定的思想、心理和某种潜意识的知识。人们在主动或者被动的接受“法律”这一概念之后,会对它产生一种基本的意识,并不自觉的在日常生活中应用它,这就是法律意识产生作用的过程。

在此文中,伊迪丝是一位在英国上中流社会生活过的女性,尽管只是身为别人的婢女,但是在英国成熟的法律文化的熏陶下,她对法律有着相对完善的了解。

而伊迪丝的丈夫汉斯则和妻子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虽然他也是来自文明欧洲的移民后裔,但是他却缺少基本的法律意识,通过人性的本能来解决许多棘手的事情。

在抓捕到杀人凶手以后,伊迪丝的第一个想法不是像她丈夫一样“把这人杀掉”,而是冷静的决定“违法行为应该等待法律来惩处”。如果没有伊迪丝,汉斯有可能会在搏斗过程中将杀人凶手打死,从而使自己也变成另一个杀人凶手。从这里就可以看出法律意识对人的行为的约束性。具有法律意识的人和不具有法律意识的人会在行为上产生相当大的偏差。所谓“为所欲为”就经常发生在那些法律意识淡薄的人身上。

在中国古代社会,时常都有官员欺压百姓而百姓无处可说、民不聊生的状况发生。这种事件的发生,很大程度上是由当时社会的法律不健全、人民几乎没有法律意识所导致。

二.

想要使人人都具有法律意识的前提是建立一个相对完善的法律系统。在相对完善的法律系统基础上,对人民宣法、普法、讲法。

在我国封建社会时期,唐、明、清等朝代的君主都尝试建立过相应的法律体系。但是该法律体系是建立在封建统治阶级大地主的利益基础上,并为封建统治阶级服务。这里的法律,变成了统治阶级压迫被统治阶级的工具。由此可见,在阶级社会中,法律是统治阶级用来维护自己统治的暴力武器。不论是在古代的奴隶社会、封建社会或者是现在的资本主义社会中,法律都是如此。西方资本主义社会所标榜的“人民的法律”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不过是一纸空谈。在这种基础上,“法律意识”似乎只作用于小部分人。

在《意外》一文中,伊迪丝在没有来到美国之前,是一名贵族女性的女仆。在英国社会中,伊迪丝是被统治阶级中的一员。也就是说,在英国社会中,伊迪丝即使是被灌输了许多法律意识,也并无能使用法律的地方。因此文章作者杰克伦敦说:“伊迪丝·惠特尔塞就是这种人:她出生于英国的农村,在那儿,生活总是中中矩的,儿乎没有发生过什么出乎人们意料的事情――打破常规在那儿就等同于不道德:伊迪丝很小就出去做工了,依照当地的习惯,正当花季的她成了名贵妇人的侍女、文明的作用就在于将人类的法则强加给环境,迫使环境像机器一样丝毫不差地服从人类的规律。

而在伊迪丝来到美洲大陆之后,情况发生了改变。她和丈夫自力更生,参加阿拉斯加的淘金,在一定程度上有了很大一笔钱,为自己奠定了经济基础。这种经济基础在当时的美国已经足够使她和丈夫成为统治阶级——即小资本家。在这种情况下,伊迪丝产生了一种强烈的主人翁意识。这种主人翁意识加上她之前积累下来的法律意识,使她有了想法自己去创造一部法律来处决面前的杀人犯。“她无法摆脱自己血脉相承的法律意识,这种法律意识经过不断地训练强化,已经深入其心。”在她豁然开朗之后,她自己认为“法律嘛,不过是任何一个群体决议与意志的体现。至于这个群体又多大,倒并不重要——有诸如瑞士这样的小群体,也有诸如美国这样的大群体。同样地,即使这个群体人数很少,也没有关系,也许有的国家只有一万人。然而,这一万人集体的决议与意志就是该国的法律,那么,为什么这个群体不可以只有一千人呢?”且不说伊迪丝对于法律本质和起作用方式的理解是否正确,她本身所具有的这种果决的判断力就足以令她在自己的法律意识的基础上创造出一套“伊迪丝法”了。

所以说,在普及法律、增强人民法律意识之前,建立一套适当的法律非常重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在我国尽管也有对立阶级的存在,但统治阶级是人民自己。因此,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是为人民服务的法律,与阶级社会下的法律有着本质的不同。我国应该在法律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加强人民普法教育,以达到人人懂法、用法的目标。

三.

司法机关需要提高自己的公信力和权威力。人民的法律意识中也包括着对本国或别国的司法机关的看法和想法。在司法机关维护法律的过程中,本来不懂法的人可能会因此而具有相当强烈的法律意识。

正如我国爆出的“药家鑫”一案,司法部门就在此案中发挥了相当大的作用。它不仅公正的对罪犯进行了判刑,更是在社会上产生了很大的公信力。许多人在了解了此案的前前后后之后产生了“有不公正就上诉”、“官二代没什么了不起,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等观念,就是法律意识的萌发。

司法机关在执法的过程中,带给人民的影响好坏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强烈与否。如果一个国家的司法机关在人民心中失去了公信力,那么人民很可能产生“这就是法律,对我们没有任何好处,没有可取之处”之类的想法,从而不愿意去了解法律、学习法律,更不要说萌生法律意识了。

四.

专家曾经指出:

衡量一个国家是否实行了法治,一个重要标志就是公民的法律意识。在一个法治国家中,公民都有较高的法律意识,人们知法、守法,甚至把法律作为一种生活的需要和信仰。因此,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是实现法治的重要条件。如果人们的法律意识淡薄,再好的法律和制度也会因为得不到遵守和执行而起不到作用甚至形同虚设。而公民法律意识中的知法守法观念、法律情感、法律信仰及法治信念是可以通过教化而现实的。要使人人都有法律意识,国家需要对人民进行普法教育。

我国的现状是:人民法律意识淡薄,农村地区更甚;人民只懂得浅显的“有问题找法律”但不懂得更深层次的“如何用法”。因此,普法活动在现当代的中国显得尤为重要。

伊迪丝之所以有如此强的法律意识,正是来自于英国社会普法工作的大力推行。文章中并没有涉及此方面,但我们可以想象在工业革命大力开展中的日不落帝国是怎样用经济的发展推动着政治的改革。这改革就必定包括着对人民的普法活动。

我们可以很高兴的看到,在如今的中国社会,普法已经成为了国家法制教育重点。从学生到老人,从城市到农村,司法机关人员经常亲自深入群众去普及法律知识。

对人民讲解法律的重要性至关重要,让人民明白法律的重要性和必不可缺性是工作重心。在普法的过程中,不应该仅仅对人民群众说“你们应该有很强的法制观念”这种空话,而应该具体告诉人们,哪些情况下应该寻求法律帮助,在这种情况下应该用什么法,法律诉讼都有什么流程等关键环节。

在高中时代,学生可以学到浅显的法律知识;在大学中,法律基础作为一门必修课,已经被大家认可和接受。法律基础作为一门基础课,带给了学生许多帮助。

在城市社区和乡村,司法机关的干部进行普法教育宣传,使本来已经有法律意识的人学到更多有关法律的知识,使原本没有法律意识的老人和低等教育阶级接受法律这个概念,懂得了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侵犯时要寻求法律作为帮助。

司法机关可以尝试多种途径来进行普法,比如进社区下乡、进学校进行宣讲、利用电视网络等多种资源,使法律在人民的日常生活中产生更深刻的影响。

公民只有在学法、懂法的基础上,具有浓厚的法律意识,才能在社会上形成“法律至上”的观念和良好的社会法制氛围,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

参考文献:

1.《法律意识》,互动百科。

2.《山东省农民法律意识的调查与培育对策研究 王本利; 刘红;山东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1年04期 

3 . 《普法教育的重要性》河北大学政法部落的博客

 http://blog.sina.com.cn/s/blog_6301cccb0100fvv4.html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55d5ae00f18583d0496459f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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