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119
【发文字号】筑府办发[2016]52号
【发布部门】贵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12.21
【实施日期】2016.12.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筑府办发〔2016〕52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贵阳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12月21日
贵阳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
示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以下简称“两创示范”)工作的有序推进,构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成长升级的生态环境、规范“两创示范”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共贵阳市委九届六次全会精神和财政部《关于支持开展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的通知 》(财建〔2015〕114号)、贵阳市政府《贵阳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三年工作方案(2016-2018年)》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包括:中央对我市“两创示范”的财政资金;省、市、各区(县、市)“两创示范”的财政配套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必须遵循计划引领、分级负担、权责明确、绩效优先、严格审批、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统筹安排。资金使用的方向和范围严格遵循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工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五部委局”)“两创示范”工作目标,即创业目标、就业目标、创新目标的要求,中央财政资金分配的方式、比例、额度必须经市长办公会批准,专项用于“两创示范”工作。各区(县、市)“两创示范”财政配套资金必须遵循市统筹的原则,保障实现“两创示范”工作目标。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申报、使用,按照“国家五部委局”批准的贵阳市“两创示范”工作方案的要求分解目标任务,细化考核指标,以项目为载体,确保示范目标的实现,示范任务的完成。省级财政资金按项目和省级管理办法进行申报;市级财政资金整合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等(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农委、市教育局)部门的专项资金,市直各有关部门必须将用于“两创示范”的资金列入本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各区(县、市)必须按照市统筹、区为主的原则,将“两创示范”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章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第六条 中央财政资金必须与目标任务指标紧密结合,地方配套资金必须保障《贵阳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三年工作方案(2016-2018年)》全面实施。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主要包括:
(一)拓展创新创业空间。
提升创业创新基地(小微企业创业基地、众创空间、微型企业孵化园、科技孵化器、商贸企业集聚区、农业创业示范村等)的载体能力、服务能力、采取多种有效方式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着力拓展创业创新空间,形成多业态与多层次的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空间载体。
(二)完善公共平台服务。
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化手段,促进形成多层次多元化全覆盖的互联互通、资源共享服务平台体系。聚集各类社会服务资源,扩大对小微企业公共服务的覆盖面,扩展全链条服务,综合运用政府购买服务、业务奖励、无偿资助等方式支持服务平台建设和发展。
(三)强化融资支持体系。
深化融资体系改革与配套,引导金融资源服务小微企业的新模式,健全引导基金加风险补偿机制,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创新机制为小微企业服务,推动小微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进行融资,探索众筹金融,大力拓展融资渠道,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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