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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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非典型肺炎疫情重点区域隔离控制工作规范(试行》的
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京办发[2003]17【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发布日期】2003.04.28【实施日期】2003.04.28【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非典型肺炎疫情重点区域隔离控制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京办发[2003]17号)

各区、县委,各区、县政府,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各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
现将《北京市非典型肺炎疫情重点区域隔离控制工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1/3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00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北京市非典型肺炎疫情重点区域隔离控制工作规范(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认真贯彻执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非典型肺炎疫情重点区域采取隔离控制措施的通告》(京政发〔200311号),制定本市非典型肺炎疫情重点区域隔离控制工作规范。一、隔离控制的原则
(一)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实施疫情重点区域(以下简称隔离控制区)隔离控制工作。
(二)根据疫情发展情况,科学准确确定隔离控制区。
(三)隔离控制区以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为目的制定隔离控制实施措施。(四)隔离控制区所在区县成立在当地党委和政府领导下的隔离控制工作小组,根据具体情况制定详细的隔离控制措施,措施标准不得低于本规范,同时明确各级政府、社区、单位及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和任务。
(五)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对被隔离人员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和服务保障工作。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好对被隔离人员的卫生知识宣传、医学观察、消毒和防疫指导工作。
二、隔离控制的实施和解除
(一)当某一区域出现较多非典型肺炎新发病人或被非典型肺炎病毒污染较严重需要对该地区实行隔离控制时,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隔离控制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隔离控制期限为:从实际隔离之日起两周时间。如果在第一个隔离控制期限内2/3





有新发病例出现,应该自新发病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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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53f3ee68710abb68a98271fe910ef12d2bf9a9d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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