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水利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川办发[2000]103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0.08.03
【实施日期】2000.08.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水利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川办发[2000]103号)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 》(中委[2000]68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意见》(川委发[2000]19号),四川省水利电力厅更名为四川省水利厅。省水利厅是主管全省水行政和渔业行政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省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八月三日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职能。
1、原省地质矿产厅承担的地下水资源行政管理职能。开采已探明的矿泉水、地热水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先办理取水许可证,用于商业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凭取水许可证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办理相应采矿许可证。
2、原省建设委员会承担的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的管理职能和城市防洪职能。
3、水生动物防疫、境内检疫职能。
(二)划出职能。
1、水电建设方面的政府职能,交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
2、在宜林地区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政府职能,交省林业厅承担。
(三)转变职能。
1、按照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划分,监测江河湖库的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有关数据和情况应通报省环境保护局。
2、取消对原厅属企业的管理职能。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水利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组织起草配套的有关实施办法及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拟定全省水利、水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
(二)统一管理全省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组织制定全省水资源总体规划、流域规划和专业规划;拟定全省跨市、地(州)水中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全省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的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发布四川省水资源公报;指导全省水文工作和水文站网的规划、管理。
(三)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全省计划用水、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组织指导和监督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
(四)根据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全省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铁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监测江河湖库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审查向湖泊、河道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
(五)组织指导全省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并仲裁部门间、市(地、州)间的重大水事纠纷,查处重大的水事违法案件。
(六)拟定水利行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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