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残疾人优惠政策一览表

发布时间:2014-07-25 08:31:40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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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您的企业雇佣残疾人员工的意义:

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数据显示,上海共有各类残疾人约94.2万,占全市人口总数的5.29%

由于身体机能的部分缺陷或缺失,以及社会对残疾人群体的误解和能力的不认同,残疾人在择业和就业过程中一直面临这巨大的障碍。没有工作,对残疾人来说,不仅意味着基本生活的难以维系,更意味着他们的社会价值将不能得到实现。就业是民生之本、安国之策,帮助残疾人获得适合自身的就业岗位,不仅是社会关心关怀残疾人的一种表现,是残疾人改善生活提高社会地位的重要途径,更是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环节。作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社会文明成果的享受者,我们有义务也有责任帮助残疾人改善生活,帮助他们加入到我们的队伍中来。

 

了解一下您企业的法律义务:

20072月颁布的《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本条例和其他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扶持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和义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均须按在职职工1.6%的比例安排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残疾人就业,对符合其招收、招聘条件的残疾人,应当录用。

上海市政府82号政令,即《上海市残疾人分散安排就业办法》规定:本市辖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均须按上一年度在职职工平均人数1.6%的比例安排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残疾人就业(属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福利型企业、事业单位除外)。安排一名盲人就业,可按两名残疾人计算。如果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1.6%的比例,应当按本单位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1.6%的比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成5‰滞纳金。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4fcf3e1ae518964bcf847c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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