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变化及其筹划作者:卫端言来源:《会计之友》2008年第26期
【摘 要】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所得税作出了新的规定,与《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相比有许多变化。本文对新税法的变化以及相关的税务筹划作了初步探讨。
【关键词】 新税法; 变化; 筹划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的要求,为各类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根据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的精神,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企业所得税法)。同日,胡锦涛主席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该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与《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相比发生了重大变化。笔者现就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变化及其筹划谈谈粗浅的看法。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主要变化
(一)首次引入“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概念
国际上大多数国家对个人以外的组织或实体课税,是以法人作为标准认定纳税人的。实行法人税制是企业所得税制发展的方向,也是企业所得税改革的内在要求,有利于更加规范、科学、合理地确定企业的纳税义务。按照国际的通行做法,新企业所得税法在界定纳税人身份时采用了规范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概念,以法人主体为标准纳税。居民企业要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而非居民企业则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二)收入总额的口径有变化
旧企业所得税法对收入总额的规定是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和其他收入,采用的是列举法;而新企业所得税法则采用宽口径的收入总额概念,将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作为收入总额,然后剔除如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收入总额口径比原来要大,虽然实际计算结果没有太大的差异,但新规定有利于税务部门掌握企业所有的收入来源,从而避免企业漏记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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