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有效期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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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有效期检查制度
为加强疫苗管理,确保儿童预防安全有效,防止过期疫苗进入使用环节,根据《药品管理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食药监药化监201776
一、疫苗接种点领取疫苗时,应科学控制品种、数量和有效期,既要保障疫苗使用的需要,文要防止过期失效。
二、接收疫苗时必须在出入库登记本上详细记录各疫苗的名称、生产厂家、规格、生产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发现有效期在1个月内的应拒绝接收,3个月内的按辖区使用量限量接收。
三、疫苗接种点应当按照疫苗的种类、有效期分类按序码放疫苗,便于效期检査和分发。(食药监药化监【201776
四、疫苗的分发遵循先短效期、后长效期,以及先入先出、近效期先出的原则,有计划地分发,避免浪费。
五、疲苗的有效期应有专门检査记录,并由疫苗管理人员定期(每月检査(抽査、盘存,并做好记录,对疫苗的有效期进行评估。
六、疫苗接种点经评估发现临近失效期的疫苗要及时向单位负责人、县级疾控机构报告,以便调剂使用。不能调剂或调剂后不能在有效期内用完的品种,应及时与县疾控机构联系退货等事宜。
七、对过期疫苗要隔离存放,并标注过期警示标志。过期疫苗由县級疾控机构统一登记回收按相关要求销毁。(食药监药化监【201776
八、将疫苗有效期检查作为一项常规机制,严格落实疫苗有效期检查制度,免疫苗的过期浪费,严禁失效度苗流入疫苗接种点。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4e66a127a0c7aa00b52acfc789eb172dec6399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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