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检察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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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检察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
[]20133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律制度作出重要的补充和完善,其中,押必要性审查的确立明确赋予了检察机关对于逮捕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权力。此规定对于解决我国现阶段出现的超期羁押、违法羁押、一押到底、捕后怠侦等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有利于维护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与司法公正。笔者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概念、运行两个方面入手,浅谈检察机关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

[关键词]羁押必要性审查;概念;运行
一、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概念
根据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据此,笔者认为,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检察机关依职权或者依申请对涉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否存在错误羁押、超期羁押或不当羁押的情形进行评价,保障刑事诉讼程序顺利推进所进行的审查,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建议。

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运行
(一)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主体
根据检察机关内部机构现有的职权配置,检察机关内部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及监所检察部门承担着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职责。具体而言,各部门应当承担的职责以及存在的问题在于:

1.侦查监督部门
在批准逮捕后,公诉阶段前,侦查监督部门应当对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一方面是因为侦查监督部门对自己作出的逮捕决定负有进一步审查的义务;另一方面是由于此时侦查监督部门对案件情况了解,便于调阅卷宗。但在现实中,当逮捕决定作出以后,侦查监督部门很难对自己的决定行为进行自我否定。《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明确规定了六种应当予以逮捕的情形,将原来应当逮捕的条件由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提高到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因而侦查监督部门既要在批准逮捕前严格贯彻落实新刑事诉讼法,提高逮捕的门槛,慎捕少捕;又要认清审查逮捕阶段是行使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第一环节,在发现情势变更或羁押措施适用错误时应当及时纠正,将违法羁押扼杀在最初阶段,才能维护司法公正。

2.公诉部门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4d8b6645a32d7375a517801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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