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大学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节制定目的
为落实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规范还款救助操作、有效防范风险、实现高效运行,促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健康持续发展,切实帮助特别困难的毕业借款学生解决经济困难,根据《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节主要内容
本细则适用于国家开发银行开办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以下简称“生源地助学贷款”)和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以下简称“校园地助学贷款”),主要内容包括基本要求、救助对象及条件、操作流程和其他工作等。
一、基本要求。明确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的资金来源,规范资金管理和账户管理;明确相关单位的管理职责。
二、救助对象及条件。明确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的救助对象,需要满足的条件,以及需要准备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操作流程。规范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的操作流程,明确初审和复核各环节工作,以及各相关单位的职能与责任。
>>>>四、其他工作。规范救助完成后的后续管理、征信管理和档案管理等其他相关事项。
第三节概念界定
一、国家助学贷款:指按照国家政策要求,通过教育部门组织向银行申请办理的,享受财政贴息的生源地助学贷款和校园地助学贷款。
二、借款学生:指通过教育部门和经办银行的审核,在校期间获得过国家助学贷款的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在校生或毕业生。
三、还款救助:指学校利用有关资金,为在还款协议规定的还款期内偿还贷款特别困难的毕业借款学生,代偿全部或部分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四、申请人:指向学校提出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的借款人(或借款人的监护人)。
五、被救助人:指通过还款救助申请和审查,获得助学贷款还款救助资金的借款人(或借款人的监护人)。
第四节其他事项
一、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校园地助学贷款学生和我校生源地助学贷款学生的还款救助工作,按照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与国家开发银行扶贫金融事业部区域开发局联合制定的《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操作规程》执行。
>>>>二、本细则由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负责解释。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一节救助资金
一、资金来源
还款救助机制的资金来源为:学生奖助基金以及其它用于学生资助的资金。
二、还款救助资金的账户管理
还款救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封闭运行,日常管理和使用受财务处、审计处、经费监管办公室等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节职责分工
一、学生管理部门
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负责我校校园地助学贷款还款救助受理工作,归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对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初审,指导申请人补充完善提交材料,向经办银行汇总报送初审合格申请人名单及相关材料。
二、财务管理部门
财务处负责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专账的管理,根据经办银行核定所有通过复审的被救助人还款救助金额,进行还款救助资金的明细核算、资金划付和入账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救助对象及条件
第一节救助对象
救助对象包括五类借款学生:一、死亡、失踪的毕业借款学生;
二、因故丧失劳动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毕业借款学生;
三、本人或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毕业借款学生;
四、本人或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毕业借款学生;
五、经济收入特别低,确实无力按期偿还贷款的毕业借款学生。
第二节救助条件及需要提供的要件
一、死亡、失踪类
申请人需要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借款学生死亡、失踪证明以及居民户口注销证明。
二、丧失劳动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类
1.丧失劳动能力的借款学生,申请人需要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鉴定委员会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中一级至四级标准出具的借款学生劳动能力鉴定证明。
>>>>2.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借款学生,申请人需要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法院宣告借款学生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决书。
三、遭遇重大自然灾害类
必须于受灾当年提出申请,申请人需要提供借款学生本人或家庭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因灾导致经济遭受重大损失的相关证明。
四、患有重大疾病类
借款学生本人或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的,应符合当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大疾病保障的条件,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关医保报销凭证和病历复印件。
五、经济收入特别低
1.毕业借款学生本人是建档立卡贫困户,且未就业或就业后收入低于国家(或本省)公布的贫困线的,申请人需要提供《扶贫手册》等有效证件。
2.毕业借款学生本人非建档立卡贫困户,还本宽限期后收入仍低于国家(或本省)公布的贫困线的,申请人需要提供借款学生本人户籍或居住地所在村、居委会或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证明。
第三节救助原则
一、救助重点
>>>>原则上,还款救助机制重点救助第一至第四类借款学生。第一、第二类借款学生,原则上必须给予救助。第三、第四类借款学生,原则上优先给予救助。
二、救助标准
第一、第二类借款学生,可以申请一次性代偿全部应还本息;后三类借款学生,只能申请代偿当年应还本息。
学校鼓励被救助人待经济状况好转后,根据本人经济能力,全额或部分返还代偿资金,返还资金将全部存入学校还款救助资金专账,专项用于以后救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