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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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是了规范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制定。由劳动部于1994年12月3日发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2017年11月2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正式发文,宣布失效26份文件、废止76份文件。>>>>《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即劳部发〔1994〕481号文,业内称之为481号文>>>>文件赫然列入废止文件之列。现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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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印发>>>>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
劳部发〔1994〕4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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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劳动人事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为贯彻《劳动法》,使有关经济补偿的规定便于操作,>>>>我们制定了《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有关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部>>>>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日
>>>>(1994年12月3日劳动部劳部发〔1994〕481号发布>>>>第一条>>>>为了规范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
第三条>>>>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